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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脱警察化"后的警察任务有主要任务和辅助任务之分,其类型化构造影响了警察职权的配置。但我国警察法上的警察任务条款缺乏类型化表达,成为一种宣示性规定,这导致了警察职权配置的功能性偏差,并表现为预防型职权与办案型职权的混同、私权保护的权能不明以及行政协助的隐性化。为此,有必要在警察法上重述警察任务,并校正当前警察职权体系。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仍需进一步探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警察职权配置的特别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