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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发明人”又称“非职务发明人”,他们既是我国创新体系金字塔结构的基础,又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然而,因普遍受制于文化环境、体制机制以及个人自身等内外因素,其中有很多民间发明人目前已陷入了精神迷失与心理冲突、经济贫困与家庭解体、发明事业难以为继等各种困境中。要想从这些困境中突围,必须首先分析发明创造的历史作用及其文化环境差异,并由此揭示出“民间发明人”概念的中国特色,走出“民间发明人”的概念误区。
发明创造既是人类天性的冲动,也是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不竭源泉和永恒动力。从最先发明使用石器进行刀耕火种以彻底告别动物本能生存的蒙昧时代,到开始发明使用铜器铁器从事生产生活的农业文明时代;从发明制造和使用机器的工业文明时代,到现今以计算机科学和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知识时代——后工业文明时代;从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到它们在西方的广泛传播与扩展应用;从西方近代科学技术的诞生及其活动中心依次在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的转移,再到当今现代科学技术的全球化与科学技术经济乃至社会的一体化等等。一方面,从同质性或类本质来看,这些无不反映出人类独有的聪明才智和伟大的变革力量。因此,一部人类文明进步史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部人类发明创造史。另一方面,从异质性来看,作为源远流长、几乎绵延不断的文明古国,中国在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6世纪有着辉煌灿烂的伟大成就,但为什么近代科学技术却诞生在欧洲而非中国?为什么近代科学技术孕育于中世纪、萌芽于意大利、诞生在英国,而最终却在美国、日本、德国得到发展和繁荣?为什么日本的“明治维新”能够取得成功并由此推动其在近代的迅速崛起,相反现代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转移在20世纪60年代的伊朗为什么以失败而告终?为什么在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甚至流行起“民间发明人”的“时髦”概念?这些都表明:之所以会导致上述完全不同的结果,是因为在宏观的精神灵魂层面上,各自的文化系统尤其是文化观念内部是否先天地留存了激发人类发明创造天性的基因。
虽说在微观个体层面上,“民间发明人”的地位与作用,取决于其个人能力和素质及其对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并且其有一个逐步改变和不断提升的积累过程。相应地,“民间发明人”的概念,在具体语境中也的确契合了该类松散群体在当前中国的实际生存和发展状况。但“民间发明人”的提法本身就带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色彩,它是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重模仿而轻发明、重官方背景而轻民间力量、重沿袭旧规而忽视改革创新,经目前复杂的国际国内情境聚合,而在当下中国形成的特殊现象。特殊文化观念导向下“民间发明人”概念的中国特色至少有以下主要表现:第一,发明创造主体特别是没有官方或单位背景的发明人,受到来自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的拒斥。透视西方,作为人类天性冲动、人类文明进步源泉和动力的发明创造,在经过世代传承、积淀和创新而形成的厚重文化底蕴孕育下,既可以层出不穷地诞生如牛顿、爱因斯坦之类的科学巨匠,也可以持续不断地涌现出诸如诺贝尔、爱迪生之类的大发明家。回眸中国,辉煌灿烂的古代四大发明,虽诞生于中国封建时期但却在西方得到巨大的拓展应用,并且现代中国在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上鲜有产生巨大国际影响尤其是世界领先的创新性成果。第二,截然分割了发明创造者这一群体整体。我国《专利法》以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或完成单位任务”从而规定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这种区分本身就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性。当前“民间发明人”的提法,既预设或隐含了“官方发明人”这一对立角色,更突显了拥有官方或单位背景的发明者群体的强大优势,从而把发明创造者这一整体截然分割成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两个阵营。这尽管在表面上符合当前的现实情形,但根本上却不利于发挥该群体整体性作用。而日本就没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人的区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发明人所在的企业,拥有优先使用权,发明人既可与企业共同分享新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可在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所交易,甚至自己独立实施该专利。发明人还可与政府“对话”互动,从而满足自己的合理要求。
文化积淀的过程尽管漫长且具有许多的不确定性,但一旦优良文化传统形成之后,其在指引与导向、激励与控制、教育与规范、解释与预测等方面,不仅对相关制度设计、体制安排和运作机制,而且对发明创造主体的影响更是深刻而持久的。因此,为了实现以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我们要大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等重要内容,为充分激发公民发明创造的天性冲动以及“民间发明人”的本性回归,提供了正确的观念引导和严格的制度保证。
发明创造既是人类天性的冲动,也是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不竭源泉和永恒动力。从最先发明使用石器进行刀耕火种以彻底告别动物本能生存的蒙昧时代,到开始发明使用铜器铁器从事生产生活的农业文明时代;从发明制造和使用机器的工业文明时代,到现今以计算机科学和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时代、知识时代——后工业文明时代;从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到它们在西方的广泛传播与扩展应用;从西方近代科学技术的诞生及其活动中心依次在意大利、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的转移,再到当今现代科学技术的全球化与科学技术经济乃至社会的一体化等等。一方面,从同质性或类本质来看,这些无不反映出人类独有的聪明才智和伟大的变革力量。因此,一部人类文明进步史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部人类发明创造史。另一方面,从异质性来看,作为源远流长、几乎绵延不断的文明古国,中国在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16世纪有着辉煌灿烂的伟大成就,但为什么近代科学技术却诞生在欧洲而非中国?为什么近代科学技术孕育于中世纪、萌芽于意大利、诞生在英国,而最终却在美国、日本、德国得到发展和繁荣?为什么日本的“明治维新”能够取得成功并由此推动其在近代的迅速崛起,相反现代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转移在20世纪60年代的伊朗为什么以失败而告终?为什么在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甚至流行起“民间发明人”的“时髦”概念?这些都表明:之所以会导致上述完全不同的结果,是因为在宏观的精神灵魂层面上,各自的文化系统尤其是文化观念内部是否先天地留存了激发人类发明创造天性的基因。
虽说在微观个体层面上,“民间发明人”的地位与作用,取决于其个人能力和素质及其对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并且其有一个逐步改变和不断提升的积累过程。相应地,“民间发明人”的概念,在具体语境中也的确契合了该类松散群体在当前中国的实际生存和发展状况。但“民间发明人”的提法本身就带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色彩,它是中国传统文化固有的重模仿而轻发明、重官方背景而轻民间力量、重沿袭旧规而忽视改革创新,经目前复杂的国际国内情境聚合,而在当下中国形成的特殊现象。特殊文化观念导向下“民间发明人”概念的中国特色至少有以下主要表现:第一,发明创造主体特别是没有官方或单位背景的发明人,受到来自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的拒斥。透视西方,作为人类天性冲动、人类文明进步源泉和动力的发明创造,在经过世代传承、积淀和创新而形成的厚重文化底蕴孕育下,既可以层出不穷地诞生如牛顿、爱因斯坦之类的科学巨匠,也可以持续不断地涌现出诸如诺贝尔、爱迪生之类的大发明家。回眸中国,辉煌灿烂的古代四大发明,虽诞生于中国封建时期但却在西方得到巨大的拓展应用,并且现代中国在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上鲜有产生巨大国际影响尤其是世界领先的创新性成果。第二,截然分割了发明创造者这一群体整体。我国《专利法》以是否“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或完成单位任务”从而规定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这种区分本身就存在特定的历史局限性。当前“民间发明人”的提法,既预设或隐含了“官方发明人”这一对立角色,更突显了拥有官方或单位背景的发明者群体的强大优势,从而把发明创造者这一整体截然分割成完全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两个阵营。这尽管在表面上符合当前的现实情形,但根本上却不利于发挥该群体整体性作用。而日本就没有职务和非职务发明人的区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发明人所在的企业,拥有优先使用权,发明人既可与企业共同分享新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可在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所交易,甚至自己独立实施该专利。发明人还可与政府“对话”互动,从而满足自己的合理要求。
文化积淀的过程尽管漫长且具有许多的不确定性,但一旦优良文化传统形成之后,其在指引与导向、激励与控制、教育与规范、解释与预测等方面,不仅对相关制度设计、体制安排和运作机制,而且对发明创造主体的影响更是深刻而持久的。因此,为了实现以自主创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我们要大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构建有利于创新人才成长的文化环境等重要内容,为充分激发公民发明创造的天性冲动以及“民间发明人”的本性回归,提供了正确的观念引导和严格的制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