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新农村建设的任务提出后,各地纷纷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党中央之所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主要任务,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在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问题首当其冲。
本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房屋拆迁展开分析。首先介绍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房屋拆迁的内涵,然后阐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响应党的号召,党和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新农村建设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村容村貌改善。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房屋拆迁概念界定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通过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来改善农村现状。[9]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农村“四个文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生态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主要体现在五个“新”上:一是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二是农民生活水平实现“新提高”。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三是乡风民俗倡导“新风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民精神素质;四是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搞好乡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乡村治理要“新机制”。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所谓房屋拆迁指的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了实现村容整洁、方便管理而对在統一区划外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将该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安置的行为。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的政府在不具备房屋拆迁的条件下,不顾农民的反对,采取强拆的方式迫使农民拆迁,甚至造成人命。下面就新农村建设中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
(一)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新农村建设应该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帮助农民致富放在首要位置。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和政绩的诱惑下,以美化农村为名,打着村容整洁的幌子,任意动用政府权威,在一些尚不具备建楼房的地方大肆拆迁。尽管农民搬进新房后,村容确实出现了改善,但是人民的生活水平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倒退,甚至有的农民成了欠债户,生活变得极其困难。据新华社的报道,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村民普遍反映:“自从住上了小康楼,农民生活水平一下回到了十年前”。一些没有生活能力的老人,为了方便出行,只能住楼下的车库。这些政府为了他们所谓的面子,完全不顾农民真实的想法和切身利益。今天这种大拆大建是对党中央新农村建设政策的严重曲解,是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的表现。
(二)政府补偿不合理、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政府补偿极不合理的问题。据调查,凫山社区居民楼共有两种形式:五层楼房和六层楼房。其中,五层楼每层价格如下:一层714元/㎡,二层754.8元/㎡,三层754.8元/㎡,四层693.6元/㎡,五层482.8元/㎡;六层楼每层价格如下:一层714元/㎡,二层754.8元/㎡,三层754.8元/㎡,四层693.6元/㎡,五层680元/㎡,六层469.2元/㎡。对于原拆迁房屋,一律采取“一刀切”方式,以每平方400元的价格进行拆换,而不考虑农民房屋新旧情况、材质状况。新盖房屋的农民不愿意拆房,就造成了强拆现象的发生。其次,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大量存在。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征收实施者必须在与每一位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将房屋进行拆迁。但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期,为了获得拆迁进度奖励,面对每个些农民提出的不同要求,只要不超出其底线,政府总是尽量满足。与此同时,就造成了具有相似结构、相似新度的房屋出现不同交换价的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房屋拆迁的困难。
(三)野蛮拆迁、强制拆迁
拆迁工作组成员在拆迁之前工作不细致,宣传工作不到位,许多农民对政府政策不了解。当拆迁组来到农民面前并告知房屋要拆迁时,农民没有心理准备,于是不同意拆迁。但是,政府官员为如期完成拆迁工作,利用农民的软弱、缺少法律保护意识的特点,动用专门的拆迁公司实施强制拆迁。还有的将农民的用电、用水来源全部切断,严重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有些地方的政府采用不道德手段对农民进行骚扰、恐吓,致使手无缚鸡之力的农民不得不离开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2011年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暴力拆迁出人命;2015年9月14日12时,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东固社区后东固村悲剧再一次重演无一不是强拆的有力证明。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保护者、公私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拆迁规划的指导者、依法拆迁的监督者[10 ],但是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四)“豆腐渣”工程
房屋是农民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是一生的归宿,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新农村建设的房屋不求美观,稳固这一特质应该放在首位。然而一些地区的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和房地产商相互勾结,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致广大搬迁的农民于水深火热之中。据走访调查,2015年7月31日凌晨三点半,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11号楼一单元楼道的楼沿突然脱落,房屋质量严重质疑。其他楼层有的漏水,有的裂缝。凫山社区是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凫山社区的居民主要是由原大坞镇福兴村搬迁而来,社区始建于2010年,2012年11月中旬搬进新房。仅仅三年的时间各种问题接连不断的出现,但是,8月4 日滕州市质量监督局检验,结果竟然是没有任何问题。明显的政府与质监局沆瀣一气,让村民怎么服气!党中央高度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人民父母官的政府官员怎么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致农民的安全于不顾! 三、产生农村房屋拆迁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拆迁过程中“强拆”、“权拆”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在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如何避免房屋拆迁悲剧的重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其原因和对策的分析主要从党中央、地方政府、农民三方面谈起。
(一)从政策方面来看: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没有有关调整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虽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但没有对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关系进行调整,在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安置补偿原则和标准等具体操作方面也没有规定。[1]因此,党中央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尽快健全农村房屋拆迁制度,制定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的法律法规,为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户提供合理的保障。
1.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有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所以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明确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其次,要本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农村房屋拆迁具体程序规则。再次,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最后,对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制裁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地方的法律法规
各地政府坚持唯物辩证法中“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然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程度制定适合本地方发展的规范。以进一步完善地方的法律法规,因地制宜的进行新农村建设,保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從党和政府方面来看:
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宏观领导者,是农民的主心骨。但是,在广大的拆迁农村,政府和拆迁人,行政行为和拆迁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导致政府对自身职能和角色定位发生混淆,面对金钱以及畸形的政绩观的诱惑,他们跨越底线,导致其行政权力在行政过程中严重异化。
为了解决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教育,提高行政官员的素质,增强其党性修养。其次,要改变当前的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官员考核机制,在官员考核的标准中应该倾听民意。再次,政府基层组织应该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将为农民谋福利放在首位;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支部书记应该为人民谋福祉,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在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站出来为农民说话。最后,要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为此,政府与政府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选出公正无私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监督人,三者之间组成监督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小组,切实保证“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三)从农民方面来看: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的主体,也是房屋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得关键因素。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身素质偏低,缺乏权利以及权利救济意识,由此出现了部分子户”,出现自焚、聚众闹事等现象的发生,造成社会悲剧的上演。这些现象不仅不能使农民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而且还往往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交流,使农民了解当下路线方针政策,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策所高唱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次,可以多做一些公益活动,比如“教你维权”“送法下乡”等等,引导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倾听农民的心声,尊重农民的意愿。对好的意见进行采纳,对那些冥顽不灵的“钉子户”以引导为主,切不可搞“一刀切”,严禁以行政命令强买强拆。
参考文献
[1] 汪会、和吉章、张丽君,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0年(中).
[2] 乔莉、高明芳,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房屋拆迁制度建议分析[J].课程探索,中国校外教育(上旬刊),2014年11月.
[3] 陆跃进、杜小娅,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34(12月).
[4] 张泉、王晖、陈浩东,城乡统筹下的乡村建构[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5] 莫做.农村建设的表面文章〔EB (/ )L〕.2006-03-15〕.http://www.hebei.gov.cn.
[6] 葛小凤、刘秀华、黄炎和,新农村建设拆迁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仙逆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5卷第1期.
[7] 罗强、张晨、俞菊生,农村拆迁问题经济博弈分析[J].上海农业学报,2015,29(2):64-67.
[8] 李莉,对农村拆迁补偿现象的调查思考—基于河北省码头镇北芦村[J].社会观察,2013年10月.
[9] 王文伟.新农村建设中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J].苏州大学.2008.
[10] 杨建顺.论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职能.法律适用,2005,5-13.
本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房屋拆迁展开分析。首先介绍社会主义新农村及房屋拆迁的内涵,然后阐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其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问题;对策
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历史任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纷纷响应党的号召,党和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工作如火如荼的进行。新农村建设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村容村貌改善。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与房屋拆迁概念界定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通过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来改善农村现状。[9]我们所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协调推进的新农村,是农村“四个文明”(经济文明、政治文明、文化文明、生态文明)共同发展的新农村,是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主要体现在五个“新”上:一是产业发展形成“新格局”。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二是农民生活水平实现“新提高”。增加农民收入,改善消费结构,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三是乡风民俗倡导“新风尚”。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民精神素质;四是乡村面貌呈现“新变化”。搞好乡村建设规划,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乡村治理要“新机制”。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所谓房屋拆迁指的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为了实现村容整洁、方便管理而对在統一区划外的房屋进行拆除并将该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安置的行为。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房屋拆迁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农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但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的政府在不具备房屋拆迁的条件下,不顾农民的反对,采取强拆的方式迫使农民拆迁,甚至造成人命。下面就新农村建设中我国农村房屋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分析。
(一)面子工程、形象工程
新农村建设应该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帮助农民致富放在首要位置。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在利益和政绩的诱惑下,以美化农村为名,打着村容整洁的幌子,任意动用政府权威,在一些尚不具备建楼房的地方大肆拆迁。尽管农民搬进新房后,村容确实出现了改善,但是人民的生活水平非但没有提高反而倒退,甚至有的农民成了欠债户,生活变得极其困难。据新华社的报道,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村民普遍反映:“自从住上了小康楼,农民生活水平一下回到了十年前”。一些没有生活能力的老人,为了方便出行,只能住楼下的车库。这些政府为了他们所谓的面子,完全不顾农民真实的想法和切身利益。今天这种大拆大建是对党中央新农村建设政策的严重曲解,是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的表现。
(二)政府补偿不合理、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政府补偿极不合理的问题。据调查,凫山社区居民楼共有两种形式:五层楼房和六层楼房。其中,五层楼每层价格如下:一层714元/㎡,二层754.8元/㎡,三层754.8元/㎡,四层693.6元/㎡,五层482.8元/㎡;六层楼每层价格如下:一层714元/㎡,二层754.8元/㎡,三层754.8元/㎡,四层693.6元/㎡,五层680元/㎡,六层469.2元/㎡。对于原拆迁房屋,一律采取“一刀切”方式,以每平方400元的价格进行拆换,而不考虑农民房屋新旧情况、材质状况。新盖房屋的农民不愿意拆房,就造成了强拆现象的发生。其次,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大量存在。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征收实施者必须在与每一位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将房屋进行拆迁。但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工期,为了获得拆迁进度奖励,面对每个些农民提出的不同要求,只要不超出其底线,政府总是尽量满足。与此同时,就造成了具有相似结构、相似新度的房屋出现不同交换价的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房屋拆迁的困难。
(三)野蛮拆迁、强制拆迁
拆迁工作组成员在拆迁之前工作不细致,宣传工作不到位,许多农民对政府政策不了解。当拆迁组来到农民面前并告知房屋要拆迁时,农民没有心理准备,于是不同意拆迁。但是,政府官员为如期完成拆迁工作,利用农民的软弱、缺少法律保护意识的特点,动用专门的拆迁公司实施强制拆迁。还有的将农民的用电、用水来源全部切断,严重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有些地方的政府采用不道德手段对农民进行骚扰、恐吓,致使手无缚鸡之力的农民不得不离开祖祖辈辈生活的土地。2011年山东省滕州市大坞镇福兴村暴力拆迁出人命;2015年9月14日12时,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东固社区后东固村悲剧再一次重演无一不是强拆的有力证明。政府作为人民利益的保护者、公私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拆迁规划的指导者、依法拆迁的监督者[10 ],但是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四)“豆腐渣”工程
房屋是农民一生中最重要的财产,是一生的归宿,是不能逾越的红线。新农村建设的房屋不求美观,稳固这一特质应该放在首位。然而一些地区的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和房地产商相互勾结,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致广大搬迁的农民于水深火热之中。据走访调查,2015年7月31日凌晨三点半,滕州市大坞镇凫山社区11号楼一单元楼道的楼沿突然脱落,房屋质量严重质疑。其他楼层有的漏水,有的裂缝。凫山社区是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凫山社区的居民主要是由原大坞镇福兴村搬迁而来,社区始建于2010年,2012年11月中旬搬进新房。仅仅三年的时间各种问题接连不断的出现,但是,8月4 日滕州市质量监督局检验,结果竟然是没有任何问题。明显的政府与质监局沆瀣一气,让村民怎么服气!党中央高度强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人民父母官的政府官员怎么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致农民的安全于不顾! 三、产生农村房屋拆迁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拆迁过程中“强拆”、“权拆”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在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利益,如何避免房屋拆迁悲剧的重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其原因和对策的分析主要从党中央、地方政府、农民三方面谈起。
(一)从政策方面来看: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没有有关调整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土地管理法》虽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回收,但没有对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关系进行调整,在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安置补偿原则和标准等具体操作方面也没有规定。[1]因此,党中央在十三五规划期间要尽快健全农村房屋拆迁制度,制定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的法律法规,为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户提供合理的保障。
1.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有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的法律规范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所以在法律条文中应该明确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其次,要本着“三公”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农村房屋拆迁具体程序规则。再次,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最后,对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制裁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2.完善地方的法律法规
各地政府坚持唯物辩证法中“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然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当地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程度制定适合本地方发展的规范。以进一步完善地方的法律法规,因地制宜的进行新农村建设,保证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從党和政府方面来看:
政府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宏观领导者,是农民的主心骨。但是,在广大的拆迁农村,政府和拆迁人,行政行为和拆迁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导致政府对自身职能和角色定位发生混淆,面对金钱以及畸形的政绩观的诱惑,他们跨越底线,导致其行政权力在行政过程中严重异化。
为了解决问题,首先应该加强对政府官员的教育,提高行政官员的素质,增强其党性修养。其次,要改变当前的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官员考核机制,在官员考核的标准中应该倾听民意。再次,政府基层组织应该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将为农民谋福利放在首位;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支部书记应该为人民谋福祉,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在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站出来为农民说话。最后,要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为此,政府与政府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政府与农民之间,选出公正无私的、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监督人,三者之间组成监督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小组,切实保证“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进行”。
(三)从农民方面来看: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的主体,也是房屋拆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得关键因素。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自身素质偏低,缺乏权利以及权利救济意识,由此出现了部分子户”,出现自焚、聚众闹事等现象的发生,造成社会悲剧的上演。这些现象不仅不能使农民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而且还往往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针对这些情况,首先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交流,使农民了解当下路线方针政策,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策所高唱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次,可以多做一些公益活动,比如“教你维权”“送法下乡”等等,引导农民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倾听农民的心声,尊重农民的意愿。对好的意见进行采纳,对那些冥顽不灵的“钉子户”以引导为主,切不可搞“一刀切”,严禁以行政命令强买强拆。
参考文献
[1] 汪会、和吉章、张丽君,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中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2010年(中).
[2] 乔莉、高明芳,新农村建设中农村房屋拆迁制度建议分析[J].课程探索,中国校外教育(上旬刊),2014年11月.
[3] 陆跃进、杜小娅,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1.34(12月).
[4] 张泉、王晖、陈浩东,城乡统筹下的乡村建构[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5] 莫做.农村建设的表面文章〔EB (/ )L〕.2006-03-15〕.http://www.hebei.gov.cn.
[6] 葛小凤、刘秀华、黄炎和,新农村建设拆迁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仙逆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2月第5卷第1期.
[7] 罗强、张晨、俞菊生,农村拆迁问题经济博弈分析[J].上海农业学报,2015,29(2):64-67.
[8] 李莉,对农村拆迁补偿现象的调查思考—基于河北省码头镇北芦村[J].社会观察,2013年10月.
[9] 王文伟.新农村建设中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J].苏州大学.2008.
[10] 杨建顺.论房屋拆迁中政府的职能.法律适用,200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