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部门律师接待工作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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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律师接待是案管部门的一项新业务,案件管理部门应积极适应新形势,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新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案件管理部门如何搞好律师接待工作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案管部门承担律师接待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管办分离的需要。为强化内部监督,案管部门应运而生,容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为一体,承揽了业务部门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使业务部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律师接待工作是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之一,以前律师阅卷工作需要提前预约,由办案人安排时间。然后由专门人员,一般是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律师阅卷手续。并且为保证卷宗安全,办案人员还要全程在场监督律师阅卷,这样就占据了办案人很多办案时间。尤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因此,将律师接待工作由案管办承担,实现管办分离,为业务部门节约了时间,有利于减轻业务部门事务性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二)符合司法公正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往的律师接待工作都是案件承办人直接与辩护人接触,中间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和辩护人交涉案情、影响公正执法的现象。案管部门的介入,实现了管办分离。通过案管部门这道“隔离墙”,切断或减少了办案人与辩护人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正。
  (三)符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以往的律师阅卷工作,大多是律师直接接触卷宗,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卷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难以保障。现在案管部门采用高速扫描议及案件管理软件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纸质卷宗电子化,实现了网上查阅、打印的快捷、高效。此外,律师阅卷时在专门的阅卷电脑上查阅卷宗,电子卷通过网上阅卷系统才得以查阅,并且不可修改。因此,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律师也无法毁损、篡改电子卷。这样既保证了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又保证了卷宗的安全。
  二、修改后刑诉法给案件监督管理执法带来的新挑战
  (一)与业务部门的配合问题。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完善,给检察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防线,增加案件的审讯难度,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将更加不稳定。律师通过会见权、阅卷权的全面行使,可能比检察人员掌握更多的证据,从而以证据“突袭”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判决。这些都给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带来极大的挑战,所以业务部门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会有抵制、拖延心理,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业务部门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二)与律师执业的衔接问题。现阶段,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面负责律师查询、阅卷、约见工作。修改后刑诉法施行后,对律师阅卷、会见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环节,律师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这就给案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学习研究。切实做好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的应对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完善保障律师辩护权利、代理诉讼权利的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制定与案件办理相衔接的案件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完善接待档案。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根据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律师阅卷申请登记表》、对律师身份信息、阅卷内容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形成律师阅卷接待的档案材料。
  (三)严防泄密事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务必防患未然,妥善管理涉密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密;对于涉密材料一律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对进入案管部门的人员进行身份限制,非工作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涉密工作区。
  (作者通讯地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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