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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主要根源于理论误区、体制摩擦、立法滞后、道德失衡和民营经济自身问题,它严重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政府行为失范 体制摩擦 道德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诸多失范现象,如政策歧视、审批经济、管理乱象、诸侯经济等。政府行为失范造成民营经济“出生难”、融资难、准入障碍、产权不清、合法权益损害、发展中出现非正常中断等,从而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研究这一问题,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误区是政府行为失范的思想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首先根源于一些行政人员观念陈旧,理论误区,不能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党的历次报告和决议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都作了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又把这一思想载入宪法。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又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系统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对发展民营经济存在的种种疑虑,排除了各种干扰。他说,解决中国发展的诸多问题,一靠坚定不移地发展国有经济,二靠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已占极大比重。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但是,一些公务人员在思想上对民营经济仍存在一些偏见和误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论”:一是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民营经济始终看作社会主义异已力量的“对立论”;二是无视民营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社会现实,把民营经济当配角,认为坐不了正席的“补充论”;三是看不到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大趋势,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目前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困难重重情况下,为解燃眉之急的“权宜论”。他们还认为,民营经济是短命的,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是一种低级的经济形式,只适应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担心发展民营经济会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方向,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巩固,将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等。因此,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时总是顾虑重重,甚至有意无意设置障碍,影响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们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二、体制磨擦是政府行为失范的制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还根源于体制摩擦的制度因素。这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普遍现象。体制磨擦或断层主要指在体制转轨时期传统的和新兴的政府行为方式的原则基础都存在,旧的没有完全成为过去,新的没有完全走向成熟,从而造成政府行为选择出现随意性,以致不负责任恣意妄为。主要表现在:第一,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原先立足于为国有经济服务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在短期内调整其思维方式、法规政策、行为规则比较困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入世后,受此制约,要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使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公平地位还需一个过程。在相当长时间内,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相比,民营经济发展所受到的行政制约和政策制约依然严重,一些民营企业因政策的所有制歧视仍陷入困境。第二,核准制中行政权力过大。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我国政府取消了大量的审批项目,并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有核准权的部门核准的项目仍过多。民营经济运作中的有关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受原有行政机制的制约。一些政府主管部门长期未将民营企业的对应经济活动纳入其核准的范围,民营经济发展中行政障碍极大。第三,政府的人治特征突出。人治往往仅凭主管者个人的主观好恶出发,淹没或者阻碍法规、法制的正常执行,同时人治也易于致人异化,一个人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缺乏监督,成为腐败的温床。第四,行政责任机制不甚完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复杂、职能不确定、立法尺度不合理、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督多流于形式,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导致政府行为失范,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影响了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摩擦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融资困难、准入歧视、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这一问题会逐步解决。
三、道德失衡是政府行为失范的内在根源
腐败在体制转轨期大多根源于行政道德失衡,其直接后果是一些行政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在民营经济发展中人为地设置障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首先,我国封建社会具有官商一元化特征,权力与私利相结合,官本位与利本位合一,当官发财成为无数人追求的目标。这种功利行政观作为根深蒂固的心理沉淀,影响一些行政人员正确使用权力与履行义务。功利主义行政观在计划经济时代虽遭摈弃而难以显现,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却使权力中心意识成为不少公务员精神的支撑点,这种意识在现阶段同利益本位动机相结合,为以权谋私提供了动力。其次,社会转型造成某些公务员心理失衡,从而使其行政责任感蜕变。转型时期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催生了一些公务员极强烈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及心理的调整使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下降,致使一些公务员在失落感及相对剥夺感的支配下,试图通过以权谋私求得心理平衡。同时,强烈的物欲追求也造成某些公务员执法犯法,丧失起码的责任感。再次,部分行政人员品德修养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是以良好的品性与文化修养为前提的。由于用人机制因素,一些公务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加之社会转型时期因缺乏行政所需的科学的精神价值追求和行政知识,一些素质较低的公务员难以掌握行政纪律,更无法抵挡违规利益的诱惑。公务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理论依托,就极容易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之中。因此,改革开放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某些单位行政官员借手中的权力收取“劳务费”、“好处费”、“关节费”,往往雁过拔毛,人过破财,借审批捞取钱财、美色,滋生腐败,少数权势部门发财,地方经济受损,民营企业成本增加步履维艰。猖獗的腐败现象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生活,而且严重腐蚀了我们健康的社会肌体,腐化了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公务员道德修养,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四、立法滞后是政府行为失范的法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进了宪法,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由于长期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具体法律,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首先,法制不健全。我国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思想影响,仍然是按照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的,尽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法》取而代之以平等市场主体为特征确立了新型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的立法中,民营企业仍然不被重视和受到歧视。我国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长期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只是规范某类民营经济的组织和活动,仅对某类具体的活动加以局部的调整,没有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高度对民营经济加以认知和立法,致使民营经济缺少专门调整的法律,使其正常权益得不到依法维护。同时,由于很长时期一直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致使企业的合法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问题不断发生,处理起来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贪污国有和集体财产是贪污,而贪污民营企业的财产是经济纠纷,致使许多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被卷资外逃者拖垮。因此,加快进行适合经济发展的立法是明智的选择。
其次,依法行政不完善。政府行为在本质上是政治行为,属于国家的重要事务。把国家重要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是现代社会和国家实行法治的重要任务。而我国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行为法》,从而在具体的行政工作中政出多门,标准不一。比如现行的法规缺乏明确的行政原则、行为准则、具体程序、违法责任。再如关于发展民营经济,不要说全国的具体政策不一样,即使一个省的不同地区也不一样,而且差距极大,有的相互“打架”。为了使政府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当依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确定的原则,加快有关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建议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行为法》和《从政道德法》,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施政行为真正实现法律化。当然,更应注意依法行政的落实工作。
五、民营企业自身问题是政府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
政府行为失范很大程度上源于民营经济自身问题较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其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多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频繁,“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突出;不按规定办事,对于资产抵押不愿出钱办理土地抵押、房屋过户等担保抵押手续,往往造成扯皮;信用观念不强,重视抢贷款抢项目,轻还款付息,往往贷款到位后长期拖欠不还,有的甚至根本不打算还款,造成非国有经济中不良贷款较高;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一人所有、一人决策、一人承担风险的家族化管理模式,凭经验,靠集权,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财务管理极不规范,甚至极为混乱,财务状况不清,缺乏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有的企业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短期行为严重,不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获得经济效益,而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侵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且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低下,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期宏观战略思想;有些民营企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保待遇,克扣工薪等方式降低成本、谋取利润,对资源采用掠夺性利用,对人才采取掠夺式使用,致使环境污染,人才透支;有的民营企业在竞争中践踏法律,不讲秩序、不讲道德、不讲规则,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诸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排挤竞争对手、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等,甚至个别企业带有黑社会倾向;有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低,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质、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虽然只是少数,只是一时,但极大地损害了民营企业的整体形象,恶化了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激化了民营经济与社会的矛盾,是造成政府行为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民营企业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正确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既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又要使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行为规范;既要加快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行为法》和《民营经济保护法》,又要廉洁政府行为,坚决铲除腐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行为失范问题,进一步促进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起
[2]乔法容朱金瑞:《经济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田猛张国献钱耕耘:《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中国化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关键词] 民营经济 政府行为失范 体制摩擦 道德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存在诸多失范现象,如政策歧视、审批经济、管理乱象、诸侯经济等。政府行为失范造成民营经济“出生难”、融资难、准入障碍、产权不清、合法权益损害、发展中出现非正常中断等,从而严重制约了民营经济的发展。研究这一问题,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误区是政府行为失范的思想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首先根源于一些行政人员观念陈旧,理论误区,不能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党的历次报告和决议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都作了明确的指示,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后又把这一思想载入宪法。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又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再次系统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对发展民营经济存在的种种疑虑,排除了各种干扰。他说,解决中国发展的诸多问题,一靠坚定不移地发展国有经济,二靠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已占极大比重。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但是,一些公务人员在思想上对民营经济仍存在一些偏见和误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论”:一是不能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把民营经济始终看作社会主义异已力量的“对立论”;二是无视民营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社会现实,把民营经济当配角,认为坐不了正席的“补充论”;三是看不到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大趋势,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是我国目前国有经济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困难重重情况下,为解燃眉之急的“权宜论”。他们还认为,民营经济是短命的,只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是一种低级的经济形式,只适应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担心发展民营经济会违背社会主义原则和方向,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巩固,将造成收入差距过大和两极分化,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等。因此,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时总是顾虑重重,甚至有意无意设置障碍,影响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们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路线、方针、政策上来。
二、体制磨擦是政府行为失范的制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还根源于体制摩擦的制度因素。这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普遍现象。体制磨擦或断层主要指在体制转轨时期传统的和新兴的政府行为方式的原则基础都存在,旧的没有完全成为过去,新的没有完全走向成熟,从而造成政府行为选择出现随意性,以致不负责任恣意妄为。主要表现在:第一,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原先立足于为国有经济服务的政府主管部门要在短期内调整其思维方式、法规政策、行为规则比较困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入世后,受此制约,要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使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公平地位还需一个过程。在相当长时间内,与国有经济、外资企业相比,民营经济发展所受到的行政制约和政策制约依然严重,一些民营企业因政策的所有制歧视仍陷入困境。第二,核准制中行政权力过大。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我国政府取消了大量的审批项目,并将审批制改为核准制,但有核准权的部门核准的项目仍过多。民营经济运作中的有关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受原有行政机制的制约。一些政府主管部门长期未将民营企业的对应经济活动纳入其核准的范围,民营经济发展中行政障碍极大。第三,政府的人治特征突出。人治往往仅凭主管者个人的主观好恶出发,淹没或者阻碍法规、法制的正常执行,同时人治也易于致人异化,一个人说了算、一把手说了算,缺乏监督,成为腐败的温床。第四,行政责任机制不甚完善。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复杂、职能不确定、立法尺度不合理、执法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督多流于形式,行之有效的公务员行为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导致政府行为失范,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影响了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摩擦是造成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融资困难、准入歧视、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完善,这一问题会逐步解决。
三、道德失衡是政府行为失范的内在根源
腐败在体制转轨期大多根源于行政道德失衡,其直接后果是一些行政人员为谋取个人私利在民营经济发展中人为地设置障碍,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首先,我国封建社会具有官商一元化特征,权力与私利相结合,官本位与利本位合一,当官发财成为无数人追求的目标。这种功利行政观作为根深蒂固的心理沉淀,影响一些行政人员正确使用权力与履行义务。功利主义行政观在计划经济时代虽遭摈弃而难以显现,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所不在的行政权力却使权力中心意识成为不少公务员精神的支撑点,这种意识在现阶段同利益本位动机相结合,为以权谋私提供了动力。其次,社会转型造成某些公务员心理失衡,从而使其行政责任感蜕变。转型时期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催生了一些公务员极强烈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结构及心理的调整使公务员的经济收入及社会地位下降,致使一些公务员在失落感及相对剥夺感的支配下,试图通过以权谋私求得心理平衡。同时,强烈的物欲追求也造成某些公务员执法犯法,丧失起码的责任感。再次,部分行政人员品德修养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是以良好的品性与文化修养为前提的。由于用人机制因素,一些公务员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加之社会转型时期因缺乏行政所需的科学的精神价值追求和行政知识,一些素质较低的公务员难以掌握行政纪律,更无法抵挡违规利益的诱惑。公务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理论依托,就极容易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之中。因此,改革开放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某些单位行政官员借手中的权力收取“劳务费”、“好处费”、“关节费”,往往雁过拔毛,人过破财,借审批捞取钱财、美色,滋生腐败,少数权势部门发财,地方经济受损,民营企业成本增加步履维艰。猖獗的腐败现象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生活,而且严重腐蚀了我们健康的社会肌体,腐化了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促进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加强公务员道德修养,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四、立法滞后是政府行为失范的法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写进了宪法,对民营经济的地位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由于长期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具体法律,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
首先,法制不健全。我国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思想影响,仍然是按照所有制、投资主体、组织形式、投资区域等原则制定的,尽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法》取而代之以平等市场主体为特征确立了新型的法律框架,但在具体的立法中,民营企业仍然不被重视和受到歧视。我国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长期只有少数单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只是规范某类民营经济的组织和活动,仅对某类具体的活动加以局部的调整,没有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高度对民营经济加以认知和立法,致使民营经济缺少专门调整的法律,使其正常权益得不到依法维护。同时,由于很长时期一直没有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致使企业的合法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问题不断发生,处理起来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贪污国有和集体财产是贪污,而贪污民营企业的财产是经济纠纷,致使许多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被卷资外逃者拖垮。因此,加快进行适合经济发展的立法是明智的选择。
其次,依法行政不完善。政府行为在本质上是政治行为,属于国家的重要事务。把国家重要事务纳入法治轨道,是现代社会和国家实行法治的重要任务。而我国缺乏一套比较完善的《政府行为法》,从而在具体的行政工作中政出多门,标准不一。比如现行的法规缺乏明确的行政原则、行为准则、具体程序、违法责任。再如关于发展民营经济,不要说全国的具体政策不一样,即使一个省的不同地区也不一样,而且差距极大,有的相互“打架”。为了使政府行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应当依据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确定的原则,加快有关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立法。建议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行为法》和《从政道德法》,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施政行为真正实现法律化。当然,更应注意依法行政的落实工作。
五、民营企业自身问题是政府行为失范的重要因素
政府行为失范很大程度上源于民营经济自身问题较多。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不断发展,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其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许多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变更频繁,“新官不理旧账”问题突出;不按规定办事,对于资产抵押不愿出钱办理土地抵押、房屋过户等担保抵押手续,往往造成扯皮;信用观念不强,重视抢贷款抢项目,轻还款付息,往往贷款到位后长期拖欠不还,有的甚至根本不打算还款,造成非国有经济中不良贷款较高;相当一部分企业是一人所有、一人决策、一人承担风险的家族化管理模式,凭经验,靠集权,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的企业财务管理极不规范,甚至极为混乱,财务状况不清,缺乏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有的企业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短期行为严重,不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经营成本获得经济效益,而是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侵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且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低下,短期行为严重,缺乏长期宏观战略思想;有些民营企业通过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劳保待遇,克扣工薪等方式降低成本、谋取利润,对资源采用掠夺性利用,对人才采取掠夺式使用,致使环境污染,人才透支;有的民营企业在竞争中践踏法律,不讲秩序、不讲道德、不讲规则,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诸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侵犯商业秘密、排挤竞争对手、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等,甚至个别企业带有黑社会倾向;有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低,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质、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现象与问题虽然只是少数,只是一时,但极大地损害了民营企业的整体形象,恶化了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激化了民营经济与社会的矛盾,是造成政府行为失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民营企业规范自身行为,遵纪守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发展中政府行为失范现象是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正确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民营经济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既要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又要使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行为规范;既要加快立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行为法》和《民营经济保护法》,又要廉洁政府行为,坚决铲除腐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行为失范问题,进一步促进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起
[2]乔法容朱金瑞:《经济伦理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田猛张国献钱耕耘:《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中国化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