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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正式确立,法治一词首都写进党的正式文件和宪法之中,引起了法治国家建设的探讨,开辟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新高潮。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制;
一、法治的概念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宪法英译本上看,它们都把“法治”翻译成为“Ruleoflaw”。而在先前,人们有时候会把“法治”翻译成“Rulebylaw”,这样的翻译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现在更倾向于把“Rulebylaw”翻译成“依法治国”,在这里我们是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的。而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以及其他几种英汉词典均把“Ruleoflaw”翻译为“法治”一词。据此应该可以认定“法治”与“Ruleoflaw”是两个相互对应的中英文术语。在《牛津辞典》当中,其对“法治”的解释为“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也对“法治”一词作了解释,指出,“法治”是“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并间接地阐释“所有处于美国之内的人皆处于美国的法律统治之中”。这两部词典都对“法治”作了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解释,使人们难以琢磨透它的含义。而在我国,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法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概念”。
自国家产生以来,在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问题上,存在着人治和法治之争。早在古希腊时期,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伦之争。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认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否则国家就不会解脱灾难,得到安宁。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个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此,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根据“Ruleoflaw”的翻译“法律的统治”,在这里主语是“法律”,统治的主体是“法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应该是由法律统治的国家。而在人治国家中,是由某一个人统治着国家,这个国家在个人的统治之下。法治国家当中,不管是实行两党制、多党制、还是一党执政,其执政党,国家首领以及其他权力机构的运行和活动都要处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执政党和国家元首、首脑可以更换,变更,但是宪法法律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和修改,不随执政党和首脑的更替而变化。法治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相比之下,在实行人治的国家,国家机构的运作都处于个人意志的支配下,国王或者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莫过于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在这里,我就是王法”的说法。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经常遭到统治者的破坏,个人凌驾法律之上。公民权利在个人权力的蹂躏、践踏下而荡然无存。
二、法治与法制
在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多数人都把“法治”和“法制”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在英译中我们把“Ruleoflaw”翻译成法治。而“法制”在英译中的表述是“systemoflaw”,简单说来就是法律和制度。首先,我们从词语的结构上来说,“法律的统治”,主体是法律,讲究的是法律这一主体的统治。而“法律体制”讲的是各个法律部门、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其次从产生根源以及与宪法的关系上看,法治是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制定宪法、使宪法成为法理国家的总章程,并在形式上出现了人民享有权利,政府受制于法之后才出现的。法治是一种持久的运动状态,它是以有法为前提,以执法为主体,以依法办事为主要途径的一种过程状态,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法制概念是静态的,并不必然的与民主政治相关联,其是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来说的。法制的内涵是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以及同法的制定与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并使它们得以运作与遵守。法治中内涵了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概念,其所追求的是一种良性的法和法的运行,它说内含的价值要彰显于法治进程的各个阶段。法制不能说没有包含有价值,只不过这种价值的正确与否是值得商榷的,是不对的,甚至是错误的。作为一种静态的法律制度,法制可以存在于人治当中,法律和制度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因此,不能说在人治的国家当中没有法制。人治中也有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为实施这些法律的程序制度,不过这些法律和制度内含的价值是与法治相反的。
法治和法制是密切联系的,不能把法治和法制完全对立起来。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律的统治”,首先必须要有一整套法律体系,在这一套体系当中,国家的各个生活都能够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制,使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其次,在法律的制定当中,必须要本着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着眼点出发。既然法治不同于人治,因而,人治当中腐朽的、没落的、泯灭人性的一些观念必须根除,法制的内在价值必须是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法治只有在法制的完善下才能走的更远更好,而法制只有在法治内在价值的知道下才能真正体现其制度价值,彰显出法制的作用。
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已经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遵循的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任何机构、政党、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宪法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国家和社会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有序运行。法治中的民主得到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更改都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意志的相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上进行,不允许逾越法律,滥用程序,制定出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也必须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内在价值,不能脱离法治的价值。
当前的中国,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是没有规定的盲区,因此应该加快我们法制进程,完善法制,使国家的各个生活都能够“有法可依”。而对于民众,应该加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在权益遭受侵犯时,知道寻求法律帮忙,而不是自认倒霉或者是以暴制暴,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权力行使方面,我国还存在有公权力常常侵犯私权利,出现越界的现象。法治的一个内涵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所以在公权力方面,首先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明确相关公权力的范围,以及执行公权力的程序和方式,明确归责问题。再者应加强公权力执法者的素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加强民众的监督作用,督促公权力的正确实施。使公权力的执行做到“执法必严”。在面对破坏国家、人民利益的犯罪及违法分子前,我们都要做到“违法必究”。
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实质也并不仅限于“十六字方针”,我们只有经过不断的探索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进,才能使法治所具有的价值得到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国家得以富强。
参考文献:
①曹建明.从法制到法治[J].探索与争鸣,1997,(12).
②于光远.对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的一点看法[A].5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6编辑组.法治与治问题讨论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
关键词:法治;人治;法制;
一、法治的概念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宪法英译本上看,它们都把“法治”翻译成为“Ruleoflaw”。而在先前,人们有时候会把“法治”翻译成“Rulebylaw”,这样的翻译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现在更倾向于把“Rulebylaw”翻译成“依法治国”,在这里我们是要把这两者区分开来的。而英国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以及其他几种英汉词典均把“Ruleoflaw”翻译为“法治”一词。据此应该可以认定“法治”与“Ruleoflaw”是两个相互对应的中英文术语。在《牛津辞典》当中,其对“法治”的解释为“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也对“法治”一词作了解释,指出,“法治”是“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并间接地阐释“所有处于美国之内的人皆处于美国的法律统治之中”。这两部词典都对“法治”作了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解释,使人们难以琢磨透它的含义。而在我国,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法治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概念”。
自国家产生以来,在以何种方式治理国家问题上,存在着人治和法治之争。早在古希腊时期,有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治论和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法治伦之争。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认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否则国家就不会解脱灾难,得到安宁。亚里士多德则反对人治而主张法治,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个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面较为有利”这个问题时,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此,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根据“Ruleoflaw”的翻译“法律的统治”,在这里主语是“法律”,统治的主体是“法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法律的统治之下。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应该是由法律统治的国家。而在人治国家中,是由某一个人统治着国家,这个国家在个人的统治之下。法治国家当中,不管是实行两党制、多党制、还是一党执政,其执政党,国家首领以及其他权力机构的运行和活动都要处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执政党和国家元首、首脑可以更换,变更,但是宪法法律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和修改,不随执政党和首脑的更替而变化。法治就是限制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相比之下,在实行人治的国家,国家机构的运作都处于个人意志的支配下,国王或者首脑的意志就是法律,这种形式的典型代表莫过于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在这里,我就是王法”的说法。在人治国家中,法律经常遭到统治者的破坏,个人凌驾法律之上。公民权利在个人权力的蹂躏、践踏下而荡然无存。
二、法治与法制
在很长的时间里,我国大多数人都把“法治”和“法制”混为一谈。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在英译中我们把“Ruleoflaw”翻译成法治。而“法制”在英译中的表述是“systemoflaw”,简单说来就是法律和制度。首先,我们从词语的结构上来说,“法律的统治”,主体是法律,讲究的是法律这一主体的统治。而“法律体制”讲的是各个法律部门、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制度。其次从产生根源以及与宪法的关系上看,法治是随着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制定宪法、使宪法成为法理国家的总章程,并在形式上出现了人民享有权利,政府受制于法之后才出现的。法治是一种持久的运动状态,它是以有法为前提,以执法为主体,以依法办事为主要途径的一种过程状态,是一种动态的过程。法制概念是静态的,并不必然的与民主政治相关联,其是相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来说的。法制的内涵是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以及同法的制定与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并使它们得以运作与遵守。法治中内涵了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价值概念,其所追求的是一种良性的法和法的运行,它说内含的价值要彰显于法治进程的各个阶段。法制不能说没有包含有价值,只不过这种价值的正确与否是值得商榷的,是不对的,甚至是错误的。作为一种静态的法律制度,法制可以存在于人治当中,法律和制度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因此,不能说在人治的国家当中没有法制。人治中也有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为实施这些法律的程序制度,不过这些法律和制度内含的价值是与法治相反的。
法治和法制是密切联系的,不能把法治和法制完全对立起来。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律的统治”,首先必须要有一整套法律体系,在这一套体系当中,国家的各个生活都能够有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制,使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律的轨道上来。其次,在法律的制定当中,必须要本着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着眼点出发。既然法治不同于人治,因而,人治当中腐朽的、没落的、泯灭人性的一些观念必须根除,法制的内在价值必须是法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法治只有在法制的完善下才能走的更远更好,而法制只有在法治内在价值的知道下才能真正体现其制度价值,彰显出法制的作用。
三、法治国家建设
我国已经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应当遵循的就是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任何机构、政党、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宪法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国家和社会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有序运行。法治中的民主得到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更改都只能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意志的相关国家权力机关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上进行,不允许逾越法律,滥用程序,制定出有悖于人民利益的法律。法律的制定也必须体现法治所包含的内在价值,不能脱离法治的价值。
当前的中国,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是没有规定的盲区,因此应该加快我们法制进程,完善法制,使国家的各个生活都能够“有法可依”。而对于民众,应该加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在权益遭受侵犯时,知道寻求法律帮忙,而不是自认倒霉或者是以暴制暴,运用法律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权力行使方面,我国还存在有公权力常常侵犯私权利,出现越界的现象。法治的一个内涵就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所以在公权力方面,首先应当制定具体的法律,明确相关公权力的范围,以及执行公权力的程序和方式,明确归责问题。再者应加强公权力执法者的素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加强民众的监督作用,督促公权力的正确实施。使公权力的执行做到“执法必严”。在面对破坏国家、人民利益的犯罪及违法分子前,我们都要做到“违法必究”。
法治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实质也并不仅限于“十六字方针”,我们只有经过不断的探索才能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进,才能使法治所具有的价值得到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使国家得以富强。
参考文献:
①曹建明.从法制到法治[J].探索与争鸣,1997,(12).
②于光远.对人治与法治问题讨论的一点看法[A].5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6编辑组.法治与治问题讨论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