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小青自杀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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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8日,被羁押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乌小青留下遗书后,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自杀。
  作为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乌小青是以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羁押的。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半年多的時间,乌小青该交代的都交代了,该吐的赃款都吐了,而且罪不致死,他为什么要自杀?
  
  为什么能自杀?
  
  据重庆官方介绍,乌小青死于自杀无疑。有遗书为证,有监控录像为证,人证物证俱全,死亡时间精确到分钟,似乎无可争议。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相当多的人士对乌小青的死因表示怀疑。
  12月1日上午,乌小青的遗体在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被火化。殡仪馆工作人员介绍,这天清晨5点左右,有两名警察办妥了火化的所有手续。
  最先提出怀疑的是乌小青的亲友与家属。火化当天,乌小青的弟弟乌小顺回忆说,11月28日晚11点半,他接到了重庆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的电话,让他赶去市第二看守所。按照官方公布的死亡时间15时40分推算,此时已经是乌小青死亡后8个多小时了。
  乌小顺说,他是通过当地媒体知道哥哥出事了,已经有好几个月没见到哥哥了,因此,一接到检察院的电话,就立即打车赶往看守所。乌小顺怎么也想不到哥哥会走上这条路,见到嫂子和侄儿一家人后,忍不住痛哭起来。
  乌小顺看到的监舍的监控录像显示,11月28日12点31分前,乌小青还在监舍里来回走动,12点31分之后就看不到了,奇怪的是录像带里的画面是静止的,画面中没有任何人活动的影子。直到过了41分钟后,即13点12分,录像里又出现了人影,与乌小青同监舍的4个人开始打铃,通知监管_人员。据乌小顺介绍,画面显示同监舍的人打了三次铃,前后约3分多钟,还没见人来。
  根据录像资料是同监舍的人把乌小青放下来,并开始进行急救。后来,是重庆市红十字医院第一分院的医护人员把乌小青抬上救护车。据看守所的负责人介绍,乌小青先在红十字医院第一分院抢救,后来被转到市红十字医院抢救。这两个医院相距40多分钟车程,15点40分,院方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乌小青家人看完监控录像后当场提出,为什么院方没有在宣布死亡的第一时间通知他们?
  乌小顺对记者说,他们的质疑主要有三点:其一,官方宣布乌小青于12点31分自杀,依据何在?既然同监舍的人都在睡觉(13点12分才醒来),乌小青自杀又避开了视频监控,时间从何算起?空白录像说明不了任何问题。其二,乌小青选择12点31分这个午餐时间“自杀”不合常理,如果他想避开监控,为什么会选择大白天而不是晚上呢?其三,人在非正常死亡时不可能不发出声响,为何没人听见?同监舍的四人,为何会在这个时候突然统一睡着?
  乌小青的一位昔日同事也有这样的疑问,“乌小青已经过了这关,该交代的已经交代了,赃款也吐出来了,现在即将进入审判阶段,他也应该知道自己不可能被判死刑。我们都在纳闷他是怎么想的。”他认为,乌小青自杀时机不对。这位同事分析,一般嫌犯在最初被抓时,出于种种原因,容易发生自杀。经过一段时间,情绪会逐渐稳定下来,这本应是最不可能死的时候,他为什么却要自杀?
  一位熟悉重庆的媒体同行告诉记者,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近年来新建的,曾被评为国家一级看守所,职务犯罪嫌疑人多关押于此处,其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在全市监所中都是最先进的。“一个有信息化监控系统的看守所,看不住一个重点疑犯?”
  官方在最初发布的消息中称,有关部门正对两名值班干警进行隔离调查。后来的消息是,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的纪检部门和重庆市检方已经介入了对事故的调查。还有消息称,两名监管人员已经因涉嫌渎职被刑事拘留,但这一说法没有得到官方的证实。
  12月1日上午8点40分,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高档火化间1号厅,乌小青在此化为几缕青烟。
  
  不排除“被自杀”?
  
  今年57岁的乌小青是因涉嫌收受贿赂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于2009年6月9日被重庆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1月1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程序。检方已查明,1 998年到2008年,乌小青先后索取,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万元、港币10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同时还查明,乌另有51 8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乌小青是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马的几个主要官员之一,曾担任重庆市法官学院院长、重庆市高级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要职,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人证。在此前后,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的重庆多起打黑大案都正在进入庭审,因此,乌小青的自杀将令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很难再有突破-性进展。
  尽管重庆市公安局一位主要负责人告诉记者,审查与抓捕乌小青并非如外界传说的那样,是这次打黑风暴中的案子,实际上早在打黑之前,乌小青的问题已被发现,主要由纪委有关部门以及重庆市检察院负责乌小青案的调查。但坊间舆论则认为,乌小青之死与重庆打黑不可能无关,更何况乌小青之死又那么可疑。
  重庆资深评论员杨涛分析,乌小青虽然是以受贿罪名进入看守所,但他与涉黑案件确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乌的落马源于今年4月被央视新闻调查曝光的“奥妮拍卖案”,他涉嫌违规操纵拍卖重庆化妆品厂和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三工场”65亩地,该土地为中粮集团旗下地产公司“中粮鹏利”成功购买,而“中粮鹏利”的老板就是重庆“黑老太”陈坤志。人们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猜想:重庆的黑恶势力希望乌小青“自杀”,也许涉案更深的某些黑恶势力“保护伞”也希望乌小青“自杀”,而因乌小青牵扯进来的涉案人员更希望乌小青“自杀”。也正因此,乌小青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果然成功“自杀”。借用网络流行说法,就是乌小青有可能是“被自杀”,是被外面的腐败分子与黑恶势力与看守所的“内鬼”互相勾结,最终造成乌小青“自杀”的假相。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重庆检察院已经认定,在2006年的一起土地拍卖案中,涉黑团伙陈坤志、龚刚模使用黑恶手段操控拍卖,并与张驶(原重庆市高院副院长),乌小青相勾结,导致该地块最终被低价拍卖。龚刚模一案原定于12月1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此前,当地媒体还披露,一位在当地知名度很高的美女律师也被卷入乌小青案,她就是曾获“重庆首届十佳女律师”称号的胡燕瑜。据了解,胡燕瑜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2001年创办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还担任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重庆市律协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坊间传说胡燕瑜系乌小青的情妇。据知名律师周立太透露,“他们的关系在重庆是众所周知的,胡燕瑜的许多案源 都是乌利用自己的关系和权力介绍的。”一名司法界人士举了个例子:“某银行在重庆高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一个案件,标的数亿元。为了能让胡燕瑜成为该案的代理律师,乌小青采取种种办法,一直拖着不执行。当胡燕瑜作为代理律师后,乌小青在一个月内成功执行。”据说此案胡燕瑜的律师代理费为4000万元。
  一位熟悉乌小青的人士称,案发前,乌小青曾经打算以200万元低价抛售他的一套别墅,但没有来得及卖,中介公司找来了客户再给乌小青打电话时,乌小青已出了事。
  有消息灵通人士告诉记者,他看到了乌小青留下的遗书,但他不愿透露遗书的具体内容。目前,乌小青的遗书复印件在其子乌江手里。遗书的内容也许会对相关案情有所帮助,但究竟遗书里写了些什么?至少目前还是个谜?12月2日,乌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暂时不愿提供遗书。
  乌小青遗孀晏世平表示,“我们只想过平静的生活,不想接受任何采访,一切等检察院的调查结论。”
  
  现行法律有漏洞?
  
  乌小青之死不仅给相关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也在法律界和舆论界引起了很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乌小青自杀又一次暴露了我国法律的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案,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这一规定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与我国“违法必究”的立法精神与法制原则相违背,同时也放纵了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审理前畏罪自杀情形的存在。
  有媒體评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选择自杀,是一种对法律的藐视。特别是一些腐败案件、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自杀往往会对案件的侦破与深挖带来巨大的障碍,使一些犯罪分子,腐败分子继续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所以,不能让犯罪分子一死了之,法律必须作出一个恰当的结论,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必须继续追缴,对与犯罪分子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人,要继续深挖,以此震慑那些企图自绝于人民,自绝于法律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同时,该事件也暴露了我国刑法在规范监所管理秩序上的一个漏洞。根据《刑法》第400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这一法条没有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有意为之,致使在押人员自残,自杀,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否应该追究责任。
  据一位有多年监所工作执法实践经验的人士介绍,一些司法工作人员非常担心在押人员脱逃,因为那样他们要为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在押人员自杀,自残等事件,一般而言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因为刑法没有规定,也因为按照有些人的思维逻辑,自残,自杀是在押人员自己的责任。
  有网友表示,并非每一个进了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机会自杀,况且,每个人的世界观、存在价值观都千差万别,妄加猜测是对死者死亡方式的不敬,哪怕对方是罪犯。
  也有网友指出,实际情况完全有可能并非如此。有些在押人员掌握着重大案件线索,如果自杀死亡或自残而导致无法再举报,举证,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就不能排除有些人为了灭口,而设法创造条件,使在押人员自杀、自残。因此,监所司法人员有责任加强监管,消除隐患,防止在押人员自杀、自残,否则就是失职渎职。如果司法人员出于某种徇私目的,故意导致或者纵容在押者自杀、自残,更是种严重的犯罪现象。
  1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乌小青自杀事件表示,在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发生自杀等事件,监管部门肯定是有责任的。
  12月17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文天平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乌小青自杀事件中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正在按相关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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