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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城管执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合理规范执法不仅保障了人们的利益,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出促进了城市的发展。然而,中国农村城市化、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城市难题和发展挑战。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对执法规范并不是十分的了解,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执法,导致民众怨声载道,同时也影响了城管自身的形象问题,使得双方矛盾越演越烈。本文根据现状,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查找问题本质,利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来解决问题,从问题中探索更好的行政执法方法与对策。
关键词:城管执法;人性化执法;对策;依法治国;体制机制
一、城管执法理论概述
(一)城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从古自今,城管部门已经存在很久了,只是时代不同,称呼也大相径庭。城管的前身属于环卫部门。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迅速,在发展的同时,对各城市的管理没有具体的对策。人口数量的递增使得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如果不及时解决,将成为我国快速发展的绊脚石。要尽快扭转现实的局面,就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1997年北京市启动了城市管理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二)什么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就是人民群众口中所说的城管。它具有独立执法资格,查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使得各地相继成立了城管局,涉及市政、公安、工商、规划等多个部门,查处诸如擅自搭建、乱堆乱放、破坏绿化、占道经营、小广告等违法违章现象。城管局的存在必不可少,它对城市环境,市容市貌等做出了伟大牺牲,同时,不规范执法人员也导致群众对城管局的误会越来越深。
(三)城管执法的依据与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城管依法执法提供了便利条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对一些有可能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许可管理。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相关规定,城管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有权对违法群众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有权行驶强制性措施。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大致包括:查封、扣押;拖移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其他强制措施。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问题
1.暴力冲突时有发生
近年以來,由于之前城管的不规范执法,导致与群众的关系并不融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与商贩间的矛盾不断恶化,冲突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城管被刺身亡,小贩被殴打致死的实例。有湖北省的城管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也有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还有重庆市渝中区城管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发生的原因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不规范所造成的以及部分城管人员嚣张跋扈,态度粗暴等原因,不仅没有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使得情况越演越烈,更影响了自身形象。我认为,小贩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个过渡期,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以引导而不是强行禁止、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
2.执法不规范
(1)执法体制不规范。在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逐渐加深。城管执法是否合理合法,主要从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这三个方面来考虑,而首先要看的是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部分法制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管理,各城市对城管部门的设置又大相径庭,各自为政,互不协调。
(2)执法程序不规范。由于执法体制的不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城管执法过程中都是讲究快速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这样就导致一种现状,城管前脚走,商贩等后脚就跟上了,同时也加重了城管执法的任务。实践中城管执法不规范有依法欺人,只相信自己看到的事情,不仔细调查原因;证据未按相关规定保存,未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应的文书使用未按照具体的标准处理;执法人员素质底下,执法不文明、不秉公办案、作风粗暴等问题。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管执法的对象是普通的“老百姓”,大多属于弱势群体,这就要求城管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法,更要保证不伤害接受执法的人,不仅要严肃执法,更要尽量考虑接受执法人的基本人权与根本利益。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乏专门的培训,执法工作中较为被动,处理案件抓不住主要矛盾或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而侵害相对人以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服务意识淡薄,总是喜欢以“管理者”的身份执法,而忘了自己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而这一点也正是激化双方矛盾的关键原因。
(二)城管执法问题原因分析
1.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是令广大人民群众最恼火最反感的事情,执法过程中各种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徇私枉法、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较为突出。有的嫌麻烦,图省事,显威风,经常不按规定填写相关文书;有的行使执法权不事先亮出证件就直接对相对人训斥一番甚至动手动脚;有的霸权思想严重,执法不公正,为熟人开后门,没有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这些知法违法、以权代法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城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把依法依规执法作为城管人员的首要政治要求。
2.法治宣教不到位
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市民,市民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越高,城市的管理和整体发展水平就越高。经不全面了解到,很多市民城市意识还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损坏公共设施、乱穿马路、生活垃圾乱倒等问题,更甚者酒后驾车、乱闯红灯等,还有些市民将自己定位为“弱势群体”,把城管队伍置于对立面,诸如此类违法违章或者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普遍存在,更多的在于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宣教只是流于形式,方法形式单一,只是停留在张贴海报,更新橱窗内容,而没有开展深入人心,深入基层的宣传活动与走访。 三、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综合”执法理念
秉持严格执法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正确执法意识,对不按规范执法的工作人员和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批评教育;树立“大爱民观”,牢记自己的任务,明确执法目的是为了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工作,为人民群众创作良好的城市环境而工作,执法时更以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中之重;秉持减少违法、宣传执法的理念,禁忌以执法量、罚款额论英雄。树立文明执法理念,改善城管执法形象,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增强执法效果。
(二)加强日常执法监督
1.执法工程中,执法人员要相互监督,不能徇私枉法。同时也要积极鼓励群众去揭发那些知法犯法的执法人员,领导人员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发现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时要及时严厉批评教育,及时消除不正之风。
2.加强执法指导,强化执法者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监督并帮助执法人员改正不规范执法现象,推动执法人员与民众和谐交流,规范执法。强化执法者的责任心,更好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权责统一”原则。
3.不断探索监督方式。为增强工作实效性,城管局可以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城管热线举报电话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城管更新、更真、更多的执法情况,最重要的是要严肃认真对待来电来访,及时核实、查处,要求并激励城管队伍接受人民、舆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杜绝将监督流于形式和表面。
(三)贯彻落实走访法治宣传活动
建议有关部门以群众需求为普法立足点,多深入到底层去了解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的需求,对不同人员根据其需求进行相对应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老年朋友,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针对妇女群体,宣传《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針对外出务工人员,宣传《劳动法》;工作人员通过现实采访,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帮助教育他们知法,守法,在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更要遵守法律。
结语
城管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职能的功能是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结果,中国改革发展迅速,各种社会矛盾在发展中不断凸显出来,城管的建立就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而成立的。一方面,为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内局面和和谐氛围,城管执法任务重、责任大,务必自我革新,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开放程度不断上升,法治宣传广泛普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具有负面影响的城管执法人员如何走出负面阴影,需要执法人员自己认清局势,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合理地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体现了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笔者认为关于本文选题具有极大的研究与探讨意义,希望本人拙见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知识,走出对城管执法问题的误区,希望能够在我国推动城管执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提供有利借鉴。
参考文献:
[1]南怀瑾:《孟子与离娄》,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6月。
[2]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
[3]梁彩虹:《行政争议法律援助:城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李瑾:国内外摊贩经济管理研究综述(上)[J],上海市容,2007年。
[5]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6]李水:《城管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安徽大学,2017年。
[7]杨建顺:论构建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8]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蚌埠党校学报,2007。
[9]李新水:《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云南财经大学,2018年。
[10]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
[11]高洁如:《城管执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版。
[12]刘森:现阶段我国城管执法现状与法治出路-职工法律天下(下),2015年版。
[13]秦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贤宏著:《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年第7期。
关键词:城管执法;人性化执法;对策;依法治国;体制机制
一、城管执法理论概述
(一)城管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从古自今,城管部门已经存在很久了,只是时代不同,称呼也大相径庭。城管的前身属于环卫部门。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迅速,在发展的同时,对各城市的管理没有具体的对策。人口数量的递增使得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如果不及时解决,将成为我国快速发展的绊脚石。要尽快扭转现实的局面,就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1997年北京市启动了城市管理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二)什么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就是人民群众口中所说的城管。它具有独立执法资格,查处违法行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使得各地相继成立了城管局,涉及市政、公安、工商、规划等多个部门,查处诸如擅自搭建、乱堆乱放、破坏绿化、占道经营、小广告等违法违章现象。城管局的存在必不可少,它对城市环境,市容市貌等做出了伟大牺牲,同时,不规范执法人员也导致群众对城管局的误会越来越深。
(三)城管执法的依据与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城管依法执法提供了便利条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对一些有可能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许可管理。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相关规定,城管在正常执法过程中,有权对违法群众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有权行驶强制性措施。在目前实施过程中,大致包括:查封、扣押;拖移或扣留车辆;强制拆除;其他强制措施。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管执法面临的困境问题
1.暴力冲突时有发生
近年以來,由于之前城管的不规范执法,导致与群众的关系并不融洽。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城管与商贩间的矛盾不断恶化,冲突此起彼伏,甚至发生了城管被刺身亡,小贩被殴打致死的实例。有湖北省的城管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也有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还有重庆市渝中区城管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发生的原因是城管部门的执法不规范所造成的以及部分城管人员嚣张跋扈,态度粗暴等原因,不仅没有有效解决问题,反而使得情况越演越烈,更影响了自身形象。我认为,小贩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的表现,是一个过渡期,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以引导而不是强行禁止、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
2.执法不规范
(1)执法体制不规范。在法治中国的大环境下,人民群众对法的理解逐渐加深。城管执法是否合理合法,主要从主体是否适格、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这三个方面来考虑,而首先要看的是实施该行为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部分法制体系并不是十分完善,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管理,各城市对城管部门的设置又大相径庭,各自为政,互不协调。
(2)执法程序不规范。由于执法体制的不完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城管执法过程中都是讲究快速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这样就导致一种现状,城管前脚走,商贩等后脚就跟上了,同时也加重了城管执法的任务。实践中城管执法不规范有依法欺人,只相信自己看到的事情,不仔细调查原因;证据未按相关规定保存,未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相应的文书使用未按照具体的标准处理;执法人员素质底下,执法不文明、不秉公办案、作风粗暴等问题。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管执法的对象是普通的“老百姓”,大多属于弱势群体,这就要求城管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执法,更要保证不伤害接受执法的人,不仅要严肃执法,更要尽量考虑接受执法人的基本人权与根本利益。针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乏专门的培训,执法工作中较为被动,处理案件抓不住主要矛盾或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导致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进而侵害相对人以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服务意识淡薄,总是喜欢以“管理者”的身份执法,而忘了自己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而这一点也正是激化双方矛盾的关键原因。
(二)城管执法问题原因分析
1.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人员不遵守法定程序、随意执法是令广大人民群众最恼火最反感的事情,执法过程中各种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徇私枉法、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较为突出。有的嫌麻烦,图省事,显威风,经常不按规定填写相关文书;有的行使执法权不事先亮出证件就直接对相对人训斥一番甚至动手动脚;有的霸权思想严重,执法不公正,为熟人开后门,没有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执法原则。这些知法违法、以权代法的行为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城管执法水平和效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必须把依法依规执法作为城管人员的首要政治要求。
2.法治宣教不到位
文明城市需要文明市民,市民的法律素养和思想道德修养越高,城市的管理和整体发展水平就越高。经不全面了解到,很多市民城市意识还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损坏公共设施、乱穿马路、生活垃圾乱倒等问题,更甚者酒后驾车、乱闯红灯等,还有些市民将自己定位为“弱势群体”,把城管队伍置于对立面,诸如此类违法违章或者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普遍存在,更多的在于有关部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宣教只是流于形式,方法形式单一,只是停留在张贴海报,更新橱窗内容,而没有开展深入人心,深入基层的宣传活动与走访。 三、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树立“综合”执法理念
秉持严格执法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正确执法意识,对不按规范执法的工作人员和对违法现象视而不见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批评教育;树立“大爱民观”,牢记自己的任务,明确执法目的是为了城市的快速发展而工作,为人民群众创作良好的城市环境而工作,执法时更以保障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中之重;秉持减少违法、宣传执法的理念,禁忌以执法量、罚款额论英雄。树立文明执法理念,改善城管执法形象,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向联合执法转变,增强执法效果。
(二)加强日常执法监督
1.执法工程中,执法人员要相互监督,不能徇私枉法。同时也要积极鼓励群众去揭发那些知法犯法的执法人员,领导人员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发现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执法行为时要及时严厉批评教育,及时消除不正之风。
2.加强执法指导,强化执法者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与指导,监督并帮助执法人员改正不规范执法现象,推动执法人员与民众和谐交流,规范执法。强化执法者的责任心,更好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权责统一”原则。
3.不断探索监督方式。为增强工作实效性,城管局可以设立纪检监察举报电话,城管热线举报电话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城管更新、更真、更多的执法情况,最重要的是要严肃认真对待来电来访,及时核实、查处,要求并激励城管队伍接受人民、舆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杜绝将监督流于形式和表面。
(三)贯彻落实走访法治宣传活动
建议有关部门以群众需求为普法立足点,多深入到底层去了解人民群众对相关法律的需求,对不同人员根据其需求进行相对应的法律宣传教育。针对老年朋友,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针对妇女群体,宣传《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針对外出务工人员,宣传《劳动法》;工作人员通过现实采访,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帮助教育他们知法,守法,在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同时更要遵守法律。
结语
城管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其职能的功能是社会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结果,中国改革发展迅速,各种社会矛盾在发展中不断凸显出来,城管的建立就是为了社会的发展而成立的。一方面,为了保持社会稳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国内局面和和谐氛围,城管执法任务重、责任大,务必自我革新,不断提升执法水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开放程度不断上升,法治宣传广泛普及,人民群众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具有负面影响的城管执法人员如何走出负面阴影,需要执法人员自己认清局势,摆正自己的位置,规范合理地执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体现了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笔者认为关于本文选题具有极大的研究与探讨意义,希望本人拙见能够让读者更加深入了解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知识,走出对城管执法问题的误区,希望能够在我国推动城管执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等方面提供有利借鉴。
参考文献:
[1]南怀瑾:《孟子与离娄》,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6月。
[2]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
[3]梁彩虹:《行政争议法律援助:城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李瑾:国内外摊贩经济管理研究综述(上)[J],上海市容,2007年。
[5]封挥:粗暴执法行为的诱因和对策[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6]李水:《城管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安徽大学,2017年。
[7]杨建顺:论构建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8]崔北军: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蚌埠党校学报,2007。
[9]李新水:《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云南财经大学,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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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洁如:《城管执法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版。
[12]刘森:现阶段我国城管执法现状与法治出路-职工法律天下(下),2015年版。
[13]秦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14]黄贤宏著:《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