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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但由于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致使出现大量教师与学生之间就教育惩戒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这样的现状既无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无益于教师的教学开展。因此,本研究在解读教育惩戒权等相关概念、了解中外教育惩戒现状中,就如何实施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教师 教育 惩戒权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4-018-02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演进,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教育机制的不健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出现了大量教师与学生之间就教育惩戒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增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因此,为了提高教育水平,维持良好的教育秩序,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教育主导权,深入地研究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在解读教育惩戒权等相关概念、了解中外教育惩戒现状中,就如何实施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探索。
一、 概念界定
在教育教学及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体罚”、“惩罚”和“惩戒”这几个近义词,它们有一定的相似度,很容易被人们混淆,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三者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在《实用教育大词典》中“体罚”指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惩罚”是指严厉的处罚;“惩戒”被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
可以看到“惩戒”更加着重其教育作用,是通过处罚的方式改变教育对象不良行为。因此有学者把“惩戒”定义为:“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1]。而“惩戒权”就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依法拥有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惩戒权”避免了不良行为再次发生,并能促进良好行为产生与巩固,是教师职权之一[2],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古今中外教育惩戒方式及我国教育惩戒现状
教育惩戒在我国古代就出现了它的雏形。我国学者张益[4]刚对教育惩戒权的起因与属性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古代就已出现了严谨的教育惩戒形式,如《学记·礼记》中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夏楚”就是教师使用的教鞭,是用来警惕鞭策学生,收到整肃威仪的效果的。宋朝制定了《京兆府小学规》,其中也有对学生失范行为惩戒条款。[5]
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其教育惩戒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相对比较完善。这些国家对学生惩戒实施的主要类型随着其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也有所区别,如:口头训诫、取消特惠、放学后留校、学业制裁、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直至长期停学或开除等。[6]
与中国相比,国外中小学惩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首先,将惩戒权纳入法律范畴。很多国家为了保障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将惩戒权纳入了法律范畴。例如,韩国《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教师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失范学生实施体罚,并对体罚的对象、工具、程度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样,在日本《学校教育法》中也有规定,可根据教育需要,在依据监督机关规定下对学生施行惩戒。这样的明确规定,让教师对学生惩戒权的实施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对教师权力的保障。[7]
其次,可操作性强。为真正履行教师的惩戒权,国外在惩戒权具体实施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如韩国在其《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规定了体罚施行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中学生在十次一下,小学生在五次一下等。[8]这样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可操作性,教师便于实施,且有据可依。
最后,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有的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如美国有的州法院规定学生具有申辩的权利,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该生有权提出申辩,然后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了解了国外的教育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法之后,对我国的教育惩戒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教育惩戒权的施行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是法律缺失。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其中并未对惩戒、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及区分。关于教师权力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对教育惩戒权一词从未提及。该词到目前为止仅仅是一些教育界人士提出。
其次,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群体普遍对“教育惩戒权”一词概念不清。常常将惩戒与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再加上法律的缺失,教师们难免根据自己的理解及教学习惯而为之。因此常常出现教育惩罚措施“过度”与“不足”的现象:在一些新闻中难免看到某学校某教师打学生耳光、踢学生等报道;同时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教师们的一些简单行为也被冠以“变相体罚”的名目,致使越来越多的教师想管而不敢管,甚至有的学生公然威胁教师的情况也随之出现。
最后,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发生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的家长为以后孩子的学习不受影响,不敢反映教师的不当行为,只有忍气吞声;而当教师为管教学生,出现一些惩戒行为时,家长不明缘由就认为教师体罚孩子,由此大闹校园,致使教师不敢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这都是缺乏教育惩戒监督机制造成的结果,所以,我国的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三、针对我国的教育惩戒权实施现状,尝试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虽然都有关于教师教育权利的规定,但其表述过于笼统,不便施行。为保障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严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提出教师享有的具体详尽的教育惩戒权。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教育惩戒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教育惩戒才能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区分概念,并增强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
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之上,还应把相关概念界定清晰:什么是惩罚、体罚及惩戒,它们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教师施行惩戒的目的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施行何种惩戒;惩戒的程度及范围。例如:男女是否有别,年龄大小是否有别,健康程度不同是否有别等等。只有在详细的界定了相关概念及包含的具体内容基础上,才能使教育惩戒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实施。
3、完善教育惩戒监督机制,以避免师生冲突
完善的教育惩戒机制,既是对学生的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学者提出可建立学生惩戒的法律救济渠道,[6]以此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避免不再出现教师惩戒不当的情况,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同时,可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冲突,合理地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
4、对教师进行系统性、普及性的教师惩戒法规教育
要使教育惩戒规范施行,那么对教师进行系统性、普及性的教师惩戒法规教育必不可少。只有进行彻底的惩戒权法规教育,我们的教育者才能更清晰地知道什么是惩罚、体罚、惩戒,以及在学生出现怎样的失范行为时使用惩戒、使用何种惩戒、怎样使用惩戒。才不会出现体罚学生的情况,才能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
5、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
要使教育惩戒权顺利施行,就必须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形成合理教育的理念,营造科学教育的氛围。让家长在深入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目的及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家、校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及时就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沟通,最大化的整合学校及家庭的教育。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顺利实施,发挥其作用,达到教育学生的目标。
综上所述,只有逐步规范教育惩戒制度,我们师生间的教学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师生的权益才能有所保障,我们的教育才能有所发展,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郑新蓉.规矩与方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268
[2]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 2005(1)
[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张益刚.教育惩戒权的起因于属性分析[J].齐鲁学刊 2005年(4)
[5]刘兆伟,赵伟.中国教育法制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6]李军,曹莹雯.中小学生惩戒实施状况的中外比较与借鉴[J].当代教育科学,2006(15)
[7] Nathan L Essex.School Law and The Public Schools A Practical Guide For Educational Leaders (third edition) [M].,Pearson Education Inc, 2004 66
[8]杨光富.点击韩国 2002 年教育改革热点[J].教育参考, 2003(l)
关键词:教师 教育 惩戒权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4)04-018-02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演进,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我国教育机制的不健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出现了大量教师与学生之间就教育惩戒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增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因此,为了提高教育水平,维持良好的教育秩序,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教育主导权,深入地研究我国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在解读教育惩戒权等相关概念、了解中外教育惩戒现状中,就如何实施我国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了探索。
一、 概念界定
在教育教学及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体罚”、“惩罚”和“惩戒”这几个近义词,它们有一定的相似度,很容易被人们混淆,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三者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在《实用教育大词典》中“体罚”指用触及身体皮肉等有损身体健康和侮辱人格性质的方式来惩罚学生的方法。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惩罚”是指严厉的处罚;“惩戒”被解释为通过处罚来警戒。
可以看到“惩戒”更加着重其教育作用,是通过处罚的方式改变教育对象不良行为。因此有学者把“惩戒”定义为:“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1]。而“惩戒权”就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当学生出现失范行为时,教师依法拥有对其进行处罚的权力。“惩戒权”避免了不良行为再次发生,并能促进良好行为产生与巩固,是教师职权之一[2],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3]。
二、古今中外教育惩戒方式及我国教育惩戒现状
教育惩戒在我国古代就出现了它的雏形。我国学者张益[4]刚对教育惩戒权的起因与属性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古代就已出现了严谨的教育惩戒形式,如《学记·礼记》中用“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夏楚”就是教师使用的教鞭,是用来警惕鞭策学生,收到整肃威仪的效果的。宋朝制定了《京兆府小学规》,其中也有对学生失范行为惩戒条款。[5]
在英国、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其教育惩戒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相对比较完善。这些国家对学生惩戒实施的主要类型随着其失范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也有所区别,如:口头训诫、取消特惠、放学后留校、学业制裁、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直至长期停学或开除等。[6]
与中国相比,国外中小学惩戒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首先,将惩戒权纳入法律范畴。很多国家为了保障教师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将惩戒权纳入了法律范畴。例如,韩国《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了教师可在允许范围内对失范学生实施体罚,并对体罚的对象、工具、程度等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样,在日本《学校教育法》中也有规定,可根据教育需要,在依据监督机关规定下对学生施行惩戒。这样的明确规定,让教师对学生惩戒权的实施做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是对教师权力的保障。[7]
其次,可操作性强。为真正履行教师的惩戒权,国外在惩戒权具体实施中的规定较为详细,如韩国在其《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规定了体罚施行时,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中学生在十次一下,小学生在五次一下等。[8]这样详细的规定增强了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可操作性,教师便于实施,且有据可依。
最后,完善的监督机制。为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有的国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如美国有的州法院规定学生具有申辩的权利,在对学生实施惩戒前,该生有权提出申辩,然后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在了解了国外的教育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法之后,对我国的教育惩戒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教育惩戒权的施行现状令人堪忧。
首先是法律缺失。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其中并未对惩戒、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及区分。关于教师权力的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且对教育惩戒权一词从未提及。该词到目前为止仅仅是一些教育界人士提出。
其次,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群体普遍对“教育惩戒权”一词概念不清。常常将惩戒与惩罚、体罚、变相体罚相混淆。再加上法律的缺失,教师们难免根据自己的理解及教学习惯而为之。因此常常出现教育惩罚措施“过度”与“不足”的现象:在一些新闻中难免看到某学校某教师打学生耳光、踢学生等报道;同时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教师们的一些简单行为也被冠以“变相体罚”的名目,致使越来越多的教师想管而不敢管,甚至有的学生公然威胁教师的情况也随之出现。
最后,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当发生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时,有的家长为以后孩子的学习不受影响,不敢反映教师的不当行为,只有忍气吞声;而当教师为管教学生,出现一些惩戒行为时,家长不明缘由就认为教师体罚孩子,由此大闹校园,致使教师不敢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这都是缺乏教育惩戒监督机制造成的结果,所以,我国的教师教育惩戒权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三、针对我国的教育惩戒权实施现状,尝试提出具体实施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虽然都有关于教师教育权利的规定,但其表述过于笼统,不便施行。为保障教育惩戒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严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提出教师享有的具体详尽的教育惩戒权。只有健全法律法规保障制度,教育惩戒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教育惩戒才能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区分概念,并增强教育惩戒的可操作性
在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之上,还应把相关概念界定清晰:什么是惩罚、体罚及惩戒,它们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教师施行惩戒的目的是什么;什么情况下施行何种惩戒;惩戒的程度及范围。例如:男女是否有别,年龄大小是否有别,健康程度不同是否有别等等。只有在详细的界定了相关概念及包含的具体内容基础上,才能使教育惩戒具有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实施。
3、完善教育惩戒监督机制,以避免师生冲突
完善的教育惩戒机制,既是对学生的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学者提出可建立学生惩戒的法律救济渠道,[6]以此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避免不再出现教师惩戒不当的情况,维护学生的人身权利。同时,可及时化解学生、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冲突,合理地处理师生之间的关系,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
4、对教师进行系统性、普及性的教师惩戒法规教育
要使教育惩戒规范施行,那么对教师进行系统性、普及性的教师惩戒法规教育必不可少。只有进行彻底的惩戒权法规教育,我们的教育者才能更清晰地知道什么是惩罚、体罚、惩戒,以及在学生出现怎样的失范行为时使用惩戒、使用何种惩戒、怎样使用惩戒。才不会出现体罚学生的情况,才能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
5、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
要使教育惩戒权顺利施行,就必须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形成合理教育的理念,营造科学教育的氛围。让家长在深入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目的及功能的基础上,进行家、校合作,相互支持与配合,及时就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沟通,最大化的整合学校及家庭的教育。这样才能让教育惩戒顺利实施,发挥其作用,达到教育学生的目标。
综上所述,只有逐步规范教育惩戒制度,我们师生间的教学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师生的权益才能有所保障,我们的教育才能有所发展,才能培养出更加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劳凯声,郑新蓉.规矩与方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268
[2]陈胜祥.教师惩戒权"的概念辨析[J].教师教育研究 2005(1)
[3]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张益刚.教育惩戒权的起因于属性分析[J].齐鲁学刊 2005年(4)
[5]刘兆伟,赵伟.中国教育法制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6]李军,曹莹雯.中小学生惩戒实施状况的中外比较与借鉴[J].当代教育科学,2006(15)
[7] Nathan L Essex.School Law and The Public Schools A Practical Guide For Educational Leaders (third edition) [M].,Pearson Education Inc, 2004 66
[8]杨光富.点击韩国 2002 年教育改革热点[J].教育参考, 2003(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