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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所要追求的性别平等不能是单一的生理属性上对男人或是女人的权利的一种平等,而应该是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逐渐构建的,对事不对人的,具体的对男性之间或女性之间或是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一种权利的均衡。
关键词:法律;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7-01
作者简介:王琼梅(1990-),女,汉族,河南襄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汪锦(1989-),女,汉族,河南省襄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浅析法律的性别问题首先需澄清这样一个事实,在数千年的人类发展史中,法律是否一直在维护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福柯曾说“话语即权力,话语由谁掌握,权力就在谁手中。”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究竟是父权的象征还是更多的代表了女性的权利?男女的性别平等是该区别对待还是一视同仁?
一、是差异平等还是同一平等?
电视剧《我们结婚吧》里面的女主角杨桃是一个酒店的大堂经理,因为三十多岁还没有结婚而被工作单位以大龄且未婚以后将面临结婚生孩子等问题,随之而来的休婚假、产假会影响到工作为由被辞退。这种性别歧视的例子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为什么在法律已然确立了性别平等的今天,性别歧视仍旧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女性主义法学家从最初对性别歧视进行强烈的批判到上个世纪70-80年代,不再局限于对性别歧视的批判,而是与争取妇女权利相联系,为此就平等与差异展开了讨论。同一平等理论以男性世界为标准,试图通过消除性别差异,使女性同化于男性的社会准则与价值体系进而实现男女平等。差异平等理论则主张给予女性特质以特殊价值,通过强化差异、弘扬女性文化来实现男女平等。前者反对给妇女以特殊保护,要求对妇女的保护性立法就等于承认了妇女的地位低于男人。后者主张对妇女以特殊保护,因为她们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同一平等理论认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建立在妇女实际不如男性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是典型的性别歧视,结果会进一步强化性别歧视。而差异平等理论又总是以男女性别差异为前提,结果往往会带来这样一种危险:强化社会性别的差异,认为女人在某些方面低于男人。尽管男女在生理上的确存在许多差异,生理上的差异决定了女性在很多方面尤其是体能上不如男性。男女生理上的不同进一步彰显了要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必须依赖于法律的平衡,否则,男女平等最终的结果只会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仍旧不平等。因此,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并非总是对妇女有利。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有些性别差异是不可忽视的。
无论是差异理论还是同一理论都不能摆脱自身所固有的局限,而女性因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和社会阶层等方面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存在这不一致的利益需求,因此不能同一而论。法律所要追求的性别平等不能是单一的生理属性上对男人或是女人的权利的一种平等,而应该是在社会生活中对事不对人,具体的对男性之间或女性之间或是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一种权利的均衡。
二、被构建的法律性别
性别所具有的社会性是建立在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密切相关的基础上,生物的性别与社会的性别相互嵌入、互相作用,并左右两性在社会中的分工、角色和地位。人类确实具有生物学的男女之别,但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的差异更多的是文化性的,并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生理性别差异的永恒性是必须承认的,但社会性别的建构性和可变性亦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被建构的社会性别强调透过身体,两性在日常生活中被塑造。两性具有差异性的社会角色塑造本身带来的社会分工、社会角色和最终的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一系列的社会性别建构为男性身份所具有的优越地位和女性身份的低等级(第二性)带来了合法性。因此,重要的不是性别本身的生物性差异,而是社会性别建构背后的性别不平等。当然,每个人都参与到性别的社会建构中,形成了文化“同谋”(共谋)。人们每日的表演要么顺从,要么颠覆自身的性别,身体作为社会性别的一部分,被话语建构并参与实践。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社会性别主流化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性别主流化并不意味着女权化,而是社会发展的性别平等化。它把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衡量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所有政策方案,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若一方处在极为不利的位置时,主流化就会从中协调使其成为有性别区分的活动和平等权利行动。有性别区分的干预对象可以全部是女性或全部是男性,亦或男女都有,干预的目的是使他们有能力参与发展活动并从中获益。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没有具体的实质上的性别之分,法律的性别也是在社会发展中被人们所一步步建构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在法律的构建与运行中向社会性别的主流化靠拢,不再只是单纯的区分法律更多的体现的是男性的权利还是女性的权利,而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平衡男性与女性的权利,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男性和女性实质性的权利得以体现。比如说保障男性的性自由权,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不受暴力威胁的权利等。
[参考文献]
[1]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关键词:法律;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7-01
作者简介:王琼梅(1990-),女,汉族,河南襄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汪锦(1989-),女,汉族,河南省襄城人,云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浅析法律的性别问题首先需澄清这样一个事实,在数千年的人类发展史中,法律是否一直在维护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福柯曾说“话语即权力,话语由谁掌握,权力就在谁手中。”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究竟是父权的象征还是更多的代表了女性的权利?男女的性别平等是该区别对待还是一视同仁?
一、是差异平等还是同一平等?
电视剧《我们结婚吧》里面的女主角杨桃是一个酒店的大堂经理,因为三十多岁还没有结婚而被工作单位以大龄且未婚以后将面临结婚生孩子等问题,随之而来的休婚假、产假会影响到工作为由被辞退。这种性别歧视的例子在现实中屡见不鲜。为什么在法律已然确立了性别平等的今天,性别歧视仍旧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女性主义法学家从最初对性别歧视进行强烈的批判到上个世纪70-80年代,不再局限于对性别歧视的批判,而是与争取妇女权利相联系,为此就平等与差异展开了讨论。同一平等理论以男性世界为标准,试图通过消除性别差异,使女性同化于男性的社会准则与价值体系进而实现男女平等。差异平等理论则主张给予女性特质以特殊价值,通过强化差异、弘扬女性文化来实现男女平等。前者反对给妇女以特殊保护,要求对妇女的保护性立法就等于承认了妇女的地位低于男人。后者主张对妇女以特殊保护,因为她们属于弱势群体,处于不利地位。同一平等理论认为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是建立在妇女实际不如男性这一假设的基础之上的,是典型的性别歧视,结果会进一步强化性别歧视。而差异平等理论又总是以男女性别差异为前提,结果往往会带来这样一种危险:强化社会性别的差异,认为女人在某些方面低于男人。尽管男女在生理上的确存在许多差异,生理上的差异决定了女性在很多方面尤其是体能上不如男性。男女生理上的不同进一步彰显了要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必须依赖于法律的平衡,否则,男女平等最终的结果只会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仍旧不平等。因此,法律面前的绝对平等并非总是对妇女有利。为了实现性别平等,有些性别差异是不可忽视的。
无论是差异理论还是同一理论都不能摆脱自身所固有的局限,而女性因自身的年龄、职业、收入和社会阶层等方面的不同而各不相同,存在这不一致的利益需求,因此不能同一而论。法律所要追求的性别平等不能是单一的生理属性上对男人或是女人的权利的一种平等,而应该是在社会生活中对事不对人,具体的对男性之间或女性之间或是男性与女性之间的一种权利的均衡。
二、被构建的法律性别
性别所具有的社会性是建立在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密切相关的基础上,生物的性别与社会的性别相互嵌入、互相作用,并左右两性在社会中的分工、角色和地位。人类确实具有生物学的男女之别,但男性气质或女性气质的差异更多的是文化性的,并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生理性别差异的永恒性是必须承认的,但社会性别的建构性和可变性亦是社会变迁的必然结果。被建构的社会性别强调透过身体,两性在日常生活中被塑造。两性具有差异性的社会角色塑造本身带来的社会分工、社会角色和最终的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一系列的社会性别建构为男性身份所具有的优越地位和女性身份的低等级(第二性)带来了合法性。因此,重要的不是性别本身的生物性差异,而是社会性别建构背后的性别不平等。当然,每个人都参与到性别的社会建构中,形成了文化“同谋”(共谋)。人们每日的表演要么顺从,要么颠覆自身的性别,身体作为社会性别的一部分,被话语建构并参与实践。
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来,社会性别主流化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社会性别主流化并不意味着女权化,而是社会发展的性别平等化。它把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衡量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所有政策方案,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若一方处在极为不利的位置时,主流化就会从中协调使其成为有性别区分的活动和平等权利行动。有性别区分的干预对象可以全部是女性或全部是男性,亦或男女都有,干预的目的是使他们有能力参与发展活动并从中获益。
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没有具体的实质上的性别之分,法律的性别也是在社会发展中被人们所一步步建构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在法律的构建与运行中向社会性别的主流化靠拢,不再只是单纯的区分法律更多的体现的是男性的权利还是女性的权利,而应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平衡男性与女性的权利,通过完善立法来保障男性和女性实质性的权利得以体现。比如说保障男性的性自由权,女性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不受暴力威胁的权利等。
[参考文献]
[1]周安平.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