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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县原县委书记陈光礼在无法按自己的意愿升迁后,开始谋求安逸生活的后路,两年内敛财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在职期间,陈光礼利用大权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利益并受贿。近日,陈光礼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陈光礼之所以腐败,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体制上存在着让人能腐败的因素。他认为,自己作为县委书记,确实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贡献,但却收入微薄,囊中羞涩。既然得不到提拔,那就不如铤而走险,捞一把走人。这样的干部着实害怕!
但是更让人害怕的不是这个。据媒体报道,当他还在被提拔的时候,本不想腐败,他的腐败只是在得不到提拔之后才开始的。陈光礼的腐败告诉我们,有些官员是想腐败就可以腐败,想什么时候腐败就什么时候腐败。
其实,“想腐败就能腐败”的现象并非陈光礼一人独有。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亦是如此。事发以后他曾在悔过书中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多年当官仍在原地踏步,未能升迁。还有,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感觉到在政治上已没有什么发展前途了,即开始腐败,而且还成了一个大贪。再如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海风,因为一次平调,认为自己没有了再进一步升迁的可能,便也开始了腐败。此外还有59岁现象,大多也是这类问题。一些干部看到自己快要退休了,心里产生了失衡,觉得不捞最后一把亏得慌,等等,
想腐败就能腐败,想什么时候腐败就什么时候腐败,想腐败多大就能腐败多大,这让人感到害怕、在许多国家,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官员较少发生腐败现象,恐怕不是因为外国官员的廉洁意识比我们强多少,而是他们想腐败也腐败不成。归结原因:一是这些国家有较强的权力约束机制。如在丹麦,政府各部委做出的任何一笔预算都要得到财政部认可,而且要送议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官员不是想怎么花钱就怎么花钱的。二是有很高的透明机制。如早在23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制度下,官员想腐败都难。三是有快捷的发现机制。如2010年新西兰原房屋部长希特利只是用公款买了两瓶酒,在报销后一个多星期,就被政府的审计人员发现,希特利不得不向总理递交了辞呈,一次小腐败竞立马丢了乌纱,你说,以后谁还敢再腐败?四是有严厉的惩罚机制。如1995年,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只因一次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进而引起非议,不得不被迫辞职。如此严厉的惩罚,就是让你腐败,恐怕都不敢。
而在我国,一些地方腐败现象不但时常发生,而且愈演愈烈。这恐怕和我们存在着“想腐败就能腐败”的环境、机制不无关系。今年春节刚过,铁道部叉发生了“大地震”,正部级高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巨贪而落马。因此,要减少和杜绝腐败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让他们自觉到不想腐败:但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建立干部想腐败都不能腐败的机制,使一些干部即使想腐败也腐败不成、恐怕只有如此,我们在反扁败上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效,其实很多时候,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如何建立干部想腐败而不能腐败的机制呢?
一是干部权力要受约束。相关法规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以杜绝其越界用权和滥用力,尤其是项目决策权、资金调度权、财务处置权、设施使用权、福利分配权、奖惩决定权、机构设置权、人员使用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随机处置权,都必须有明确细则加以规范,干部只能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另外还要适度分解权力,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
二是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在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基础上,要尽快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方便公民监督,如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透明的,在网上公众随时可以查到。有了公开透明,一些官员想腐败都难腐败。这也是许多国家治理腐败的经验。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培育民主监督的深厚土壤:支持新闻舆论单位、社会群众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并保护好监督人,再也不要出现检举信转一圈又回到被检举人手里的怪事,,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官员进行任前、任中、任后以及适时审计,从而使干部即便有腐败行为,也能很快被发现。
四是加大惩罚力度、对腐败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发现干部有腐败行为,哪怕是轻微的小腐败,也要严厉处罚。很多时候一个干部能够成为大贪,也是由小腐败开始的,只有从小腐败开始严厉处罚,才能让他们认识到腐败是得不偿失的,从而不敢腐败,
人非完人、圣人,总有欲望这是正常的。但关键还是要建立“想腐败也不能腐败”的机制,只有这样,即使有腐败贪欲的人也难以腐败。如此,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或许才有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责编:山林)
陈光礼之所以腐败,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体制上存在着让人能腐败的因素。他认为,自己作为县委书记,确实为老百姓做了很多实实在在的贡献,但却收入微薄,囊中羞涩。既然得不到提拔,那就不如铤而走险,捞一把走人。这样的干部着实害怕!
但是更让人害怕的不是这个。据媒体报道,当他还在被提拔的时候,本不想腐败,他的腐败只是在得不到提拔之后才开始的。陈光礼的腐败告诉我们,有些官员是想腐败就可以腐败,想什么时候腐败就什么时候腐败。
其实,“想腐败就能腐败”的现象并非陈光礼一人独有。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亦是如此。事发以后他曾在悔过书中用大段篇幅发牢骚,把自己腐败的原因部分归结为,多年当官仍在原地踏步,未能升迁。还有,如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感觉到在政治上已没有什么发展前途了,即开始腐败,而且还成了一个大贪。再如原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海风,因为一次平调,认为自己没有了再进一步升迁的可能,便也开始了腐败。此外还有59岁现象,大多也是这类问题。一些干部看到自己快要退休了,心里产生了失衡,觉得不捞最后一把亏得慌,等等,
想腐败就能腐败,想什么时候腐败就什么时候腐败,想腐败多大就能腐败多大,这让人感到害怕、在许多国家,这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为什么有些国家的官员较少发生腐败现象,恐怕不是因为外国官员的廉洁意识比我们强多少,而是他们想腐败也腐败不成。归结原因:一是这些国家有较强的权力约束机制。如在丹麦,政府各部委做出的任何一笔预算都要得到财政部认可,而且要送议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官员不是想怎么花钱就怎么花钱的。二是有很高的透明机制。如早在230多年前,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至首相的财产及纳税清单,该制度一直延续至今。在这种制度下,官员想腐败都难。三是有快捷的发现机制。如2010年新西兰原房屋部长希特利只是用公款买了两瓶酒,在报销后一个多星期,就被政府的审计人员发现,希特利不得不向总理递交了辞呈,一次小腐败竞立马丢了乌纱,你说,以后谁还敢再腐败?四是有严厉的惩罚机制。如1995年,瑞典前副首相萨林女士只因一次使用公务信用卡购买个人衣物,进而引起非议,不得不被迫辞职。如此严厉的惩罚,就是让你腐败,恐怕都不敢。
而在我国,一些地方腐败现象不但时常发生,而且愈演愈烈。这恐怕和我们存在着“想腐败就能腐败”的环境、机制不无关系。今年春节刚过,铁道部叉发生了“大地震”,正部级高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巨贪而落马。因此,要减少和杜绝腐败现象,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让他们自觉到不想腐败:但另一方面,我们更需要建立干部想腐败都不能腐败的机制,使一些干部即使想腐败也腐败不成、恐怕只有如此,我们在反扁败上才能取得理想的成效,其实很多时候,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如何建立干部想腐败而不能腐败的机制呢?
一是干部权力要受约束。相关法规要明确规定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以杜绝其越界用权和滥用力,尤其是项目决策权、资金调度权、财务处置权、设施使用权、福利分配权、奖惩决定权、机构设置权、人员使用权,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随机处置权,都必须有明确细则加以规范,干部只能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另外还要适度分解权力,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结构,
二是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在推行政务公开、党务公开的基础上,要尽快推行官员财产公开,方便公民监督,如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透明的,在网上公众随时可以查到。有了公开透明,一些官员想腐败都难腐败。这也是许多国家治理腐败的经验。
三是加大监督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民主监督的浓厚氛围,培育民主监督的深厚土壤:支持新闻舆论单位、社会群众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并保护好监督人,再也不要出现检举信转一圈又回到被检举人手里的怪事,,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官员进行任前、任中、任后以及适时审计,从而使干部即便有腐败行为,也能很快被发现。
四是加大惩罚力度、对腐败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只要发现干部有腐败行为,哪怕是轻微的小腐败,也要严厉处罚。很多时候一个干部能够成为大贪,也是由小腐败开始的,只有从小腐败开始严厉处罚,才能让他们认识到腐败是得不偿失的,从而不敢腐败,
人非完人、圣人,总有欲望这是正常的。但关键还是要建立“想腐败也不能腐败”的机制,只有这样,即使有腐败贪欲的人也难以腐败。如此,我们的反腐败工作或许才有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责编:山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