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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长达36年没有进行调整。这一政策已与制定该税种的初衷背离,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不适应,与我国创新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严重不符,已成为抑制劳动者包括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障碍之一。因此,建议大幅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
一、当前劳务所得税征收情况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主要是两大人群,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和实习生,这类人群属于低收入阶层。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服务等科研创新活动时劳动所得。
劳务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规定最早见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1980年为800元,2011年9月1日起调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起征点至今已36年未变。
二、过低的起征点引發诸多负面影响
起征点作为设置税种的一个重要参数,其高低对于达到该税种设计的初衷有着重要作用。而当前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则已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前政策导向很不适应,由此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过低的起征点导致征收群体范围扩大化。1980版《个人所得税法》所制定的劳务所得税800元起征点将征收的对象锁定在部分高收入人群和一次性畸高的劳动所得。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为762元。而到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约为1980年的83倍。在1980年一次收入超过800元的情况很少,只有当出现著作出书、兼职讲课、获奖荣誉、意外所得等获得额外高额的收入后,才会涉及缴纳劳务所得税问题。可见当时制定800元起征点时征收对象并不是普通工薪阶层。而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超过800元已经非常普遍,导致该税种征收群体扩大,甚至普通工薪阶层成为该税种的主要征收对象,这明显与劳务所得税制定的初衷背离。
(二)过低的起征点有违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税收重要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将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实习生、农民工甚至无固定收入人群这些低收入群体纳入了征收范围,而他们通过兼职或劳务,只是要达到补贴生活必需、改善生活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而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导致低收入群体承担过高的税负,既违背了当时制定劳务所得税的初衷,又与当前的脱贫攻坚鼓励政策背道而驰。
(三)过低的起征点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当前,我国实施“双创”战略,鼓励大众创新创业。2016年11月,国家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科研人员尤其是从事社科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劳务费,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国家提高了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但劳务所得税过低的起征点一定程度冲抵了国家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
(四)过低的起征点已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劳务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理应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一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适时适当进行调整,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修改了6次,而劳务所得税起征点36年未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大众工资水平极其不匹配。
三、建议大幅调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
(一)大幅提高起征点。首先将目前的800元起征点至少提高到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样的水平或更高的5000元。其次,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变化调整劳务所得税起征点。
(二)加大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征收力度。针对诸如明星表演费、出场费等过高的劳务所得,要加大征收力度,达到税收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建议对于一次性劳务所得超过10万元的,提高劳务所得税征收税率。
(三)对从事科研或创新活动劳务所得实行减征政策。对科研、创新等劳务所得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征政策,对于推进实现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新创业。
一、当前劳务所得税征收情况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佣金)、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税主要征收群体主要是两大人群,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和实习生,这类人群属于低收入阶层。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人员兼职从事科研、设计、技术服务等科研创新活动时劳动所得。
劳务所得税800元的起征点规定最早见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已进行了6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1980年为800元,2011年9月1日起调至3500元;而劳务报酬所得税800元起征点至今已36年未变。
二、过低的起征点引發诸多负面影响
起征点作为设置税种的一个重要参数,其高低对于达到该税种设计的初衷有着重要作用。而当前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则已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前政策导向很不适应,由此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一)过低的起征点导致征收群体范围扩大化。1980版《个人所得税法》所制定的劳务所得税800元起征点将征收的对象锁定在部分高收入人群和一次性畸高的劳动所得。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80年全国职工年均工资为762元。而到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约为1980年的83倍。在1980年一次收入超过800元的情况很少,只有当出现著作出书、兼职讲课、获奖荣誉、意外所得等获得额外高额的收入后,才会涉及缴纳劳务所得税问题。可见当时制定800元起征点时征收对象并不是普通工薪阶层。而从目前情况看,劳务所得超过800元已经非常普遍,导致该税种征收群体扩大,甚至普通工薪阶层成为该税种的主要征收对象,这明显与劳务所得税制定的初衷背离。
(二)过低的起征点有违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税收重要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将企事业单位临时佣工、实习生、农民工甚至无固定收入人群这些低收入群体纳入了征收范围,而他们通过兼职或劳务,只是要达到补贴生活必需、改善生活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而过低的劳务所得税起征点,导致低收入群体承担过高的税负,既违背了当时制定劳务所得税的初衷,又与当前的脱贫攻坚鼓励政策背道而驰。
(三)过低的起征点不利于鼓励创新创业。当前,我国实施“双创”战略,鼓励大众创新创业。2016年11月,国家出台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而科研人员尤其是从事社科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劳务费,为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国家提高了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的比例,但劳务所得税过低的起征点一定程度冲抵了国家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政策。
(四)过低的起征点已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劳务所得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种,理应与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一样,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工资水平适时适当进行调整,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经修改了6次,而劳务所得税起征点36年未变,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大众工资水平极其不匹配。
三、建议大幅调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
(一)大幅提高起征点。首先将目前的800元起征点至少提高到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样的水平或更高的5000元。其次,参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国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变化调整劳务所得税起征点。
(二)加大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征收力度。针对诸如明星表演费、出场费等过高的劳务所得,要加大征收力度,达到税收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建议对于一次性劳务所得超过10万元的,提高劳务所得税征收税率。
(三)对从事科研或创新活动劳务所得实行减征政策。对科研、创新等劳务所得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征政策,对于推进实现创新驱动战略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激励科技创新,促进大众创新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