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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我国代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立法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具体阐述,该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理论和适用上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