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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分析了近期国际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在操作风险缓释方面的研究及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建立保险模型的数据标准、主要流程和风险要素,比较并评价了当前业界主要的保险定量管理做法,最后就保险缓释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正向激励作用进行了讨论,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初步思路。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计量体系 保险缓释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0-028-04
在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中合理审慎使用保险缓释技术,是操作风险计量工作中比较前沿和快速发展的领域,得到了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近年来银行业的大量研究和实践工作已使得此项技术变得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成熟的保险缓释技术通常具有良好的风险敏感性和正向的风险管理激励作用,应视其为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积极手段。
一、保险缓释的主要规定
新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在计量操作风险时可考虑保险缓释带来的资本抵减作用,但其总量不得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
随着银行业实践的不断增加,国际监管机构及有关组织也在持续更新和丰富有关监管规则和技术指引,如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保险缓释出台了新文件,对新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解释,并梳理评价了几类常用的保险建模方法和缓释技术。欧盟银行管理局(EBA,原CEBS)在其公布的《操作风险缓释技术指引》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处理的原则性要求,提出了一些针对欧洲银行业的特别要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制订了《保险及其他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指南》,以问答和案例的形式,比较详细地解释了监管者对保险缓释技术的看法和处理原则。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则强调保险应与持有资本一样,拥有抵御潜在操作风险损失的能力。中国监管机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保险缓释作用的认可标准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二、合格保险的认可标准
为保证保险缓释过程和结果的审慎性,监管机构采用了限定合格保险范围的做法。目前,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及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监管机构均出台了合格保险的认可标准,其核心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保险人信用资质。保险人的理赔支付能力评级最低为A或相当。
2.保单初始期限。保单的初始期限必须不低于1年。
3.撤销通知期限。保单撤销或主要内容变更须至少提前90天通知。
4.限制性条款。保单可以不包括因监管行动导致的罚款、罚金或处罚赔偿金,但不得因监管当局对银行采取措施而设定免责或限制条款。同时保单也不得因银行倒闭而设定免责或限制条款,除非损失事件发生在指定破产接管人或清算会议召开之后。
5.保单覆盖范围。银行采用的方法必须以一种方式反映它的保险覆盖范围,并且与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保持一致。
6.保险人独立性。保险由第三方实体提供,或者有适当的安排机制将风险实质性的转移出银行集团内部,如再保险方式。FSA给出了一些判断保险人独立性的标准,包括是否有相同的董事、是否有持股利益、是否依从同一风险控制流程、在转移资本资源或履行义务时是否有重大限制等。
7.文件框架。保险缓释的框架合理,文件齐备。
8.信息披露。银行需披露出于操作风险缓释目的而投保的情况。
9.折扣和错配。在高级计量法下,银行对保险作用的认可方法需要通过保险金额折扣安排反映以下要素:
a、保单的剩余期限。对于剩余期限少于1年的保单,须做出适当折扣,剩余期限为90天以下时须做100%折扣。
b、保单的撤销期限,包括在合同到期前保险单能够被撤销的可能性。
c、支付的不确定性,包括保险商及时支付赔偿的意愿,以及保险赔偿可能会引起的法律风险。
d、风险暴露与保单覆盖范围的错配之处。
三、进入模型的合格保险标准
为满足风险量化要求,保险数据除符合合格性标准之外,在进入AMA模型前还需满足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本文将其归纳为重要性、全面性和可比性标准。
(一)重要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进入模型的合格保险是赔偿限额较高、能够覆盖主要损失的保险产品。虽然可以提供风险缓释的保险产品有很多,但按照重要性原则筛选后进入模型的险种一般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错误和遗漏险等。
(二)全面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保险产品覆盖的地域和机构范围不小于AMA模型覆盖的地域和机构范围。如AMA模型计算的是境内分行资本要求,那么进入模型的保险产品也需覆盖境内所有分行。如果只是部分分行购买了保险产品,那么此类产品带来的缓释效果一般不予考虑。
(三)可比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保险条款需和银行操作风险计量体系一致,或可对照银行操作风险计量体系,将保险条款的风险构成要素调整为一致。如保险合同中对损失口径的定义需明确是直接财务损失,或是包括间接损害的经济损失;又如对因同一诱因引起的多次损失,是按照累计金额还是按照单笔金额进行处理等,都需与计量体系中有关数据采集和管理的规定相协调。
四、保险缓释的主要风险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保险建模至少须考虑三个风险构成要素,分别是损失覆盖率(coverage)、扣除额或免赔额(deductible)、赔偿限额(limit,包括单笔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一)损失覆盖率
损失覆盖率描绘了保险赔偿和银行实际发生损失事件概率之间的关系,保险条款覆盖的损失情景越多,其损失覆盖率越高。损失覆盖率至少包含两个风险要素,一是保单覆盖率,二是损失偿付率,损失覆盖率等于合同覆盖率与损失获赔率的乘积。
1.合同覆盖率。合同覆盖率是指根据保单合同,可被保险覆盖的损失事件占某类损失事件总数的比率。计算合同覆盖率需将有关操作风险损失的内部定义与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对应,若保险条款适用于某类损失事件,则可进一步估计出合同覆盖率。如某银行通过分析损失定义、保险条款和历史数据,在该银行的一个风险类别中,有80%的损失事件可被保险a覆盖,有15%的损失事件可被保险b覆盖,有5%的事件未被保险覆盖,则此银行的保险合同覆盖率为80%和15%。
值得注意的是,为准确反映保险的风险缓释效果,合同覆盖率一般需要逐产品进行分析,并在资本聚合环节分别计算缓释效果。简单将覆盖率加总,或直接引用外部数据得到覆盖率的做法,往往无法证明缓释结果的审慎性和合理性。
银行可通过映射表法来系统化的梳理合同覆盖率,由于各银行对损失事件类别划分的内部定义不同,形成的映射表也形式各异。下表是建立映射表的一种形式。
2.损失获赔率。损失获赔率是指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损失事件得到足额赔付的比率,损失获赔率也需要进行逐产品分析。估计损失获赔率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自下而上法,此方法要求有足够充分的内部损失数据和保险赔付数据,估计公式为“获得赔付事件/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损失事件总数”,适用于财产险、小额差错统筹险等保险产品。
二是自上而下法,此方法引入了情景分析和专家经验,适用于数据不足的情况。一种做法是,通过情景分析流程,根据保险合同中列示的理赔和不理赔的条款,分析损失事件发生时因不合条款而不能获得赔偿的概率,并与外部数据、专家判断结果甚至是保险公司的数据相比照,从中估算出损失获赔率。
特别的,当一类保险自签订以来从未发生损失时,并不意味着其保险覆盖率为零,此时往往只能采用自上而下法来进行评估和衡量。
(二)扣除额
扣除额即免赔额,是指保险条款设置的最低起赔金额。在保险业,免赔额有多种定义,包括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总计免赔额等,在保险缓释计算中一般使用的是绝对免赔额,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的损失金额。与损失覆盖率一样,银行需计算出每个保险条款的扣除额,并分别应用在资本计算中。
(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合同规定的最大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赔偿限额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得出风险因素的参数后,代入AMA模型中即可应用。有些保险合同除了会规定单笔的赔偿限额,还会附加累计赔偿限额条款,即某类损失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也不予赔付,如有此种情况,应在数据收集和模型计算中单独反映。
五、建立保险模型
(一)保险建模流程
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模型流程包括采集数据、识别合同、建立映射、估计参数、计量及验证五个核心流程,各流程的主要工作如下图所示:
(二)保险缓释的计量
对于保险缓释的计量工作而言,首先要确定在AMA资本计量的哪个环节引入保险因素,一般可考虑在数据输入、最终输出和资本聚合(或模拟)等三个阶段。每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1.数据输入阶段,即直接以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金额作为AMA模型的输入要素。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比较直接,但是局限性也较多,一是保险理赔的时间可能较长,难以及时获取数据;二是损失发生时的保险可能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其条款已有较大变化,不适用于估计保险未来的损失抵补能力,没有预测能力;三是可能从未发生过有关的损失数据,无法从净损失金额中获得有关信息。
2.最终输出阶段,即在AMA模型计算出操作风险Var值后,由专家根据银行购买保险的情况综合外部数据情况,确定一个不高于20%1的折扣比率,并以折扣后的资本确定最终的监管资本。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最为简单,但其主观性太强,难以向监管机构证明折扣比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即便银行采用了情景分析流程,并引入了如LDCE、ORX等比较全面的外部调查数据,也无益于说明保险缓释的“适用性”、“精细性”和“预测性”。
3.资本聚合阶段,即在进行蒙特卡洛模拟时,嵌入单独开发的保险模型,根据每个不同的保险产品,设置不同的模拟路径,从而具体分析每一保险产品的风险构成要素,包括损失覆盖率、扣除额及赔偿限额、期限折扣、错配等。获得监管批准的AMA银行往往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其满足实用性、精细性的要求,也具备适当的预测能力。但此方法对数据的要求较高,还极大地增加了资本聚合阶段的计算量。使用此方法,资本模拟的过程可概要如下:根据损失覆盖率情况,模拟到具体保险有效,进而考虑扣除额、赔偿限额、剩余期限抵扣、支付的不确定性、延迟支付等参数,计算出该次模拟路径下经过保险缓释的一次损失金额。如下图所示:
(三)保险模型的实际效果
由于保险模型对数据和计算能力的高要求,虽然有兴趣的银行很多,但经监管机构实际认可从而获得资本节约效果的银行相对很少。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度对澳大利亚、欧洲、日本和北美地区银行所作的调查,保险覆盖率处于较低水平(2万欧元以上中位数水平4.2%)、赔付率较高(2万欧元以上中位数水平71%),整体缓释效果不显著,所有地区银行保险缓释效果的中位数水平都为零,即一半以上的银行都还尚未获得保险的资本抵扣作用。进一步看,所有银行75%分位数水平的资本抵扣作用为3.7%,保险应用情况较好的欧洲和北美地区,75%分位数水平的资本抵扣作用也仅为5%左右。
六、讨论
在实际操作风险计量工作中是否能运用保险获得资本抵扣很大程度取决于以下因素,1)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成熟度,尤其是内部损失数据管理流程的成熟度,2)银行内部保险策略是否与操作风险管理一致,3)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如产品可获得性等,4)监管部门的要求。
但即便不考虑保险带来的资本节约效果,采用定量手段去管理保险,也能获得诸多风险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益处。如在风险策略制订方面,可以分析内部损失事件和模型结果确定最佳的保险组合,使剩余风险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提高操作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又如可通过对保险的定量分析,向保险公司展示银行稳健和专业的操作风险管理,使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价格时占有优势,争取较低的保费,或争取较低的保险合同续签溢价等等。
从多方面看,虽然保险缓释技术还未发展成熟,也可能造成风险的跨金融部门转移,但其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很强和直接的正向激励作用,值得有关人士加强关注并进一步探索。
注:
1.英国等国监管机构规定,20%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抵扣上限是在考虑了包括预期损失、保险等所有缓释效果后的最高上限。
参考文献:
1.BCBS,“Recognising the risk-mitigating impact of insurance in operational risk modelling”
2.CEBS,“Guidelines on operational 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s”
3. APRA,“The Utilisation of Internal Loss Data in the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Operational Risk in Australian AMA Banks”
4.FSA,“The use of insurance and the other risk transfer mechanisms”
5.BCBS,“ Results from the 2008 Loss Data Collection Exercise”
6.Tsuyoshi Nagafuji FSAJP,“Validating AMA frameworks”
7.AON,“Unlocking the Value of Insurance”
作者简介:
刘培国 李罗毅 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
关键词:商业银行 操作风险 计量体系 保险缓释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10-028-04
在操作风险高级计量体系中合理审慎使用保险缓释技术,是操作风险计量工作中比较前沿和快速发展的领域,得到了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的高度关注。近年来银行业的大量研究和实践工作已使得此项技术变得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成熟的保险缓释技术通常具有良好的风险敏感性和正向的风险管理激励作用,应视其为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的积极手段。
一、保险缓释的主要规定
新协议规定,商业银行在计量操作风险时可考虑保险缓释带来的资本抵减作用,但其总量不得超过操作风险总资本要求的20%。
随着银行业实践的不断增加,国际监管机构及有关组织也在持续更新和丰富有关监管规则和技术指引,如巴塞尔委员会针对保险缓释出台了新文件,对新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解释,并梳理评价了几类常用的保险建模方法和缓释技术。欧盟银行管理局(EBA,原CEBS)在其公布的《操作风险缓释技术指引》中,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处理的原则性要求,提出了一些针对欧洲银行业的特别要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制订了《保险及其他风险缓释技术的使用指南》,以问答和案例的形式,比较详细地解释了监管者对保险缓释技术的看法和处理原则。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则强调保险应与持有资本一样,拥有抵御潜在操作风险损失的能力。中国监管机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保险缓释作用的认可标准由监管机构另行规定。
二、合格保险的认可标准
为保证保险缓释过程和结果的审慎性,监管机构采用了限定合格保险范围的做法。目前,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及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监管机构均出台了合格保险的认可标准,其核心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
1.保险人信用资质。保险人的理赔支付能力评级最低为A或相当。
2.保单初始期限。保单的初始期限必须不低于1年。
3.撤销通知期限。保单撤销或主要内容变更须至少提前90天通知。
4.限制性条款。保单可以不包括因监管行动导致的罚款、罚金或处罚赔偿金,但不得因监管当局对银行采取措施而设定免责或限制条款。同时保单也不得因银行倒闭而设定免责或限制条款,除非损失事件发生在指定破产接管人或清算会议召开之后。
5.保单覆盖范围。银行采用的方法必须以一种方式反映它的保险覆盖范围,并且与操作风险计量模型保持一致。
6.保险人独立性。保险由第三方实体提供,或者有适当的安排机制将风险实质性的转移出银行集团内部,如再保险方式。FSA给出了一些判断保险人独立性的标准,包括是否有相同的董事、是否有持股利益、是否依从同一风险控制流程、在转移资本资源或履行义务时是否有重大限制等。
7.文件框架。保险缓释的框架合理,文件齐备。
8.信息披露。银行需披露出于操作风险缓释目的而投保的情况。
9.折扣和错配。在高级计量法下,银行对保险作用的认可方法需要通过保险金额折扣安排反映以下要素:
a、保单的剩余期限。对于剩余期限少于1年的保单,须做出适当折扣,剩余期限为90天以下时须做100%折扣。
b、保单的撤销期限,包括在合同到期前保险单能够被撤销的可能性。
c、支付的不确定性,包括保险商及时支付赔偿的意愿,以及保险赔偿可能会引起的法律风险。
d、风险暴露与保单覆盖范围的错配之处。
三、进入模型的合格保险标准
为满足风险量化要求,保险数据除符合合格性标准之外,在进入AMA模型前还需满足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本文将其归纳为重要性、全面性和可比性标准。
(一)重要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进入模型的合格保险是赔偿限额较高、能够覆盖主要损失的保险产品。虽然可以提供风险缓释的保险产品有很多,但按照重要性原则筛选后进入模型的险种一般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错误和遗漏险等。
(二)全面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保险产品覆盖的地域和机构范围不小于AMA模型覆盖的地域和机构范围。如AMA模型计算的是境内分行资本要求,那么进入模型的保险产品也需覆盖境内所有分行。如果只是部分分行购买了保险产品,那么此类产品带来的缓释效果一般不予考虑。
(三)可比性标准
此标准要求保险条款需和银行操作风险计量体系一致,或可对照银行操作风险计量体系,将保险条款的风险构成要素调整为一致。如保险合同中对损失口径的定义需明确是直接财务损失,或是包括间接损害的经济损失;又如对因同一诱因引起的多次损失,是按照累计金额还是按照单笔金额进行处理等,都需与计量体系中有关数据采集和管理的规定相协调。
四、保险缓释的主要风险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保险建模至少须考虑三个风险构成要素,分别是损失覆盖率(coverage)、扣除额或免赔额(deductible)、赔偿限额(limit,包括单笔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一)损失覆盖率
损失覆盖率描绘了保险赔偿和银行实际发生损失事件概率之间的关系,保险条款覆盖的损失情景越多,其损失覆盖率越高。损失覆盖率至少包含两个风险要素,一是保单覆盖率,二是损失偿付率,损失覆盖率等于合同覆盖率与损失获赔率的乘积。
1.合同覆盖率。合同覆盖率是指根据保单合同,可被保险覆盖的损失事件占某类损失事件总数的比率。计算合同覆盖率需将有关操作风险损失的内部定义与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对应,若保险条款适用于某类损失事件,则可进一步估计出合同覆盖率。如某银行通过分析损失定义、保险条款和历史数据,在该银行的一个风险类别中,有80%的损失事件可被保险a覆盖,有15%的损失事件可被保险b覆盖,有5%的事件未被保险覆盖,则此银行的保险合同覆盖率为80%和15%。
值得注意的是,为准确反映保险的风险缓释效果,合同覆盖率一般需要逐产品进行分析,并在资本聚合环节分别计算缓释效果。简单将覆盖率加总,或直接引用外部数据得到覆盖率的做法,往往无法证明缓释结果的审慎性和合理性。
银行可通过映射表法来系统化的梳理合同覆盖率,由于各银行对损失事件类别划分的内部定义不同,形成的映射表也形式各异。下表是建立映射表的一种形式。
2.损失获赔率。损失获赔率是指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损失事件得到足额赔付的比率,损失获赔率也需要进行逐产品分析。估计损失获赔率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是自下而上法,此方法要求有足够充分的内部损失数据和保险赔付数据,估计公式为“获得赔付事件/满足保险合同定义的损失事件总数”,适用于财产险、小额差错统筹险等保险产品。
二是自上而下法,此方法引入了情景分析和专家经验,适用于数据不足的情况。一种做法是,通过情景分析流程,根据保险合同中列示的理赔和不理赔的条款,分析损失事件发生时因不合条款而不能获得赔偿的概率,并与外部数据、专家判断结果甚至是保险公司的数据相比照,从中估算出损失获赔率。
特别的,当一类保险自签订以来从未发生损失时,并不意味着其保险覆盖率为零,此时往往只能采用自上而下法来进行评估和衡量。
(二)扣除额
扣除额即免赔额,是指保险条款设置的最低起赔金额。在保险业,免赔额有多种定义,包括绝对免赔额、相对免赔额、总计免赔额等,在保险缓释计算中一般使用的是绝对免赔额,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的损失金额。与损失覆盖率一样,银行需计算出每个保险条款的扣除额,并分别应用在资本计算中。
(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指合同规定的最大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赔偿限额可直接根据保险合同获得,得出风险因素的参数后,代入AMA模型中即可应用。有些保险合同除了会规定单笔的赔偿限额,还会附加累计赔偿限额条款,即某类损失一段时间内的累计损失金额,超出部分也不予赔付,如有此种情况,应在数据收集和模型计算中单独反映。
五、建立保险模型
(一)保险建模流程
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模型流程包括采集数据、识别合同、建立映射、估计参数、计量及验证五个核心流程,各流程的主要工作如下图所示:
(二)保险缓释的计量
对于保险缓释的计量工作而言,首先要确定在AMA资本计量的哪个环节引入保险因素,一般可考虑在数据输入、最终输出和资本聚合(或模拟)等三个阶段。每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
1.数据输入阶段,即直接以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金额作为AMA模型的输入要素。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比较直接,但是局限性也较多,一是保险理赔的时间可能较长,难以及时获取数据;二是损失发生时的保险可能已经不复存在,或者其条款已有较大变化,不适用于估计保险未来的损失抵补能力,没有预测能力;三是可能从未发生过有关的损失数据,无法从净损失金额中获得有关信息。
2.最终输出阶段,即在AMA模型计算出操作风险Var值后,由专家根据银行购买保险的情况综合外部数据情况,确定一个不高于20%1的折扣比率,并以折扣后的资本确定最终的监管资本。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最为简单,但其主观性太强,难以向监管机构证明折扣比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即便银行采用了情景分析流程,并引入了如LDCE、ORX等比较全面的外部调查数据,也无益于说明保险缓释的“适用性”、“精细性”和“预测性”。
3.资本聚合阶段,即在进行蒙特卡洛模拟时,嵌入单独开发的保险模型,根据每个不同的保险产品,设置不同的模拟路径,从而具体分析每一保险产品的风险构成要素,包括损失覆盖率、扣除额及赔偿限额、期限折扣、错配等。获得监管批准的AMA银行往往在此阶段考虑保险缓释效果,其满足实用性、精细性的要求,也具备适当的预测能力。但此方法对数据的要求较高,还极大地增加了资本聚合阶段的计算量。使用此方法,资本模拟的过程可概要如下:根据损失覆盖率情况,模拟到具体保险有效,进而考虑扣除额、赔偿限额、剩余期限抵扣、支付的不确定性、延迟支付等参数,计算出该次模拟路径下经过保险缓释的一次损失金额。如下图所示:
(三)保险模型的实际效果
由于保险模型对数据和计算能力的高要求,虽然有兴趣的银行很多,但经监管机构实际认可从而获得资本节约效果的银行相对很少。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08年度对澳大利亚、欧洲、日本和北美地区银行所作的调查,保险覆盖率处于较低水平(2万欧元以上中位数水平4.2%)、赔付率较高(2万欧元以上中位数水平71%),整体缓释效果不显著,所有地区银行保险缓释效果的中位数水平都为零,即一半以上的银行都还尚未获得保险的资本抵扣作用。进一步看,所有银行75%分位数水平的资本抵扣作用为3.7%,保险应用情况较好的欧洲和北美地区,75%分位数水平的资本抵扣作用也仅为5%左右。
六、讨论
在实际操作风险计量工作中是否能运用保险获得资本抵扣很大程度取决于以下因素,1)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成熟度,尤其是内部损失数据管理流程的成熟度,2)银行内部保险策略是否与操作风险管理一致,3)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如产品可获得性等,4)监管部门的要求。
但即便不考虑保险带来的资本节约效果,采用定量手段去管理保险,也能获得诸多风险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益处。如在风险策略制订方面,可以分析内部损失事件和模型结果确定最佳的保险组合,使剩余风险符合银行的风险偏好,提高操作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又如可通过对保险的定量分析,向保险公司展示银行稳健和专业的操作风险管理,使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协商价格时占有优势,争取较低的保费,或争取较低的保险合同续签溢价等等。
从多方面看,虽然保险缓释技术还未发展成熟,也可能造成风险的跨金融部门转移,但其对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很强和直接的正向激励作用,值得有关人士加强关注并进一步探索。
注:
1.英国等国监管机构规定,20%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抵扣上限是在考虑了包括预期损失、保险等所有缓释效果后的最高上限。
参考文献:
1.BCBS,“Recognising the risk-mitigating impact of insurance in operational risk modelling”
2.CEBS,“Guidelines on operational risk mitigation techniques”
3. APRA,“The Utilisation of Internal Loss Data in the Measurement and Management of Operational Risk in Australian AMA Banks”
4.FSA,“The use of insurance and the other risk transfer mechanisms”
5.BCBS,“ Results from the 2008 Loss Data Collection Exercise”
6.Tsuyoshi Nagafuji FSAJP,“Validating AMA frameworks”
7.AON,“Unlocking the Value of Insurance”
作者简介:
刘培国 李罗毅 中国工商银行风险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