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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机关及司法权的特殊性,地方人大监督司法一直面临着抽象监督与具体监督的两难抉择。这就要求我们在抽象监督与具体监督之间,为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以达到既保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监督权,又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目的。为此,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心应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二是从结果监督到程序监督;三是从形式监督到实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