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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解读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教育法》及其1997年修正案,研究其如何有助于消除高等教育领域对残疾人的歧视、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进而探讨该法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启示,即残疾丝毫不能损害个人参与和贡献于社会的权利;仅仅置身于全纳的高等教育环境中不能消除残疾人受歧视和教育“边缘化”的现象;要改变人们的观念,保护和提高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需要全社会和我们的政府一道进行艰巨的改革,勇敢地面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