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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监说理工作已经是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在案件办理中一个熟悉的流程,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实践摸索,在以往侦监不捕案件说理机制上,结合所在地区实际情况,依托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铅山县院将该说理机制的逐步完善,不断延伸,达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一、案件说理的现实情况
(1)针对被害人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做好不捕决定做出前与被害人的沟通工作。不捕决定的作出虽然不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决定,但会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产生较大影响,处理的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具体到案件办理中,特别是针对存疑、绝对不捕的案件,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事先并不知情,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然释放产生误解,并很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针对此类案件的不捕决定作出,铅山县院将说理工作前置,让被害人或其家属对铅山县院可能的不捕决定提前了解,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不捕缘由、化解疑惑。
其次,积极促进符合条件案件的刑事和解。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刑事和解案件,在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刑事案件的和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是量刑较轻的轻微暴力案件或过失犯罪,不捕的可能性较大,该类案件却容易出现被害人或其家属漫天要价等情况,既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同时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出现抵触情绪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利益。针对该类案件,铅山县院及时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阐述该类案件刑事和解的可以迅速及时得到赔偿的好处,最后在被害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促成案件的刑事和解,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做好不捕工作。再次,及时化解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存在简单的“报复”心理,认为一定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才合情理,可能会对不捕的决定产生误解。针对有此类情况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铅山县院在不捕决定作出前会及时的与被害人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如说明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特殊情况不宜羁押等,并积极促进矛盾的化解,逐步打消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报复”心理。
最后,及时打消被害人恐惧、疑虑等负面心理。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点或被害人身心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捕可能会使得被害人或其家属产生恐惧或者疑虑等负面心理。如犯罪嫌疑人有暴力倾向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妇女等情况,针对该类情况,在不捕决定作出前,在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基础上,通过事前的沟通、事中跟踪了解、事后及时回访的形式,渐渐打消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恐惧、疑虑心理。
(2)针对犯罪嫌疑人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注重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对案件的不捕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无罪”的错觉,针对相对、存疑不捕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工作。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无罪”思想的情况,一方面要及时告知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不一定逮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仍然需要经过审判或补充证据后依法审判;另一方面要及时予以训诫、警示,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
其次,积极促进符合条件案件的刑事和解。针对符合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又有和解意愿的案件,铅山县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说理,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亟需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铅山县院在办理时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的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事和解对其羁押、审判的好处,解释相关法律精神,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在不捕决定作出的同时帮助被害人、化解矛盾。
最后,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犯罪嫌疑人在不捕决定作出后容易形成错误的认识,部分犯罪嫌疑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特别是部分案件有被害人的,双方矛盾不解决好甚至双方仍会重蹈覆辙。针对有此类迹象的案件,铅山县院在不捕决定作出前,一方面做预警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防止不捕后矛盾的激化和预防衍生新的犯罪。
(3)针对公安机关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做好不捕决定前的沟通工作。办案中由于法律理念的差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同一案件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差异。对于不捕案件而言更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如存疑、绝对不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铅山县院会及时和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对证据存在欠缺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对无法补充或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其次,做到不捕案件每案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铅山县院在办理不捕案件时,做到每案必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此举措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说明不捕理由,防止沟通不足出现的误解;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之后的侦查起到警示作用,为侦查指明方向,促进公安的依法办案。
最后,开展不捕案件的跟踪了解。对不捕案件,铅山县院并不是简单的决定后便置之不顾,在决定作出后仍然开展不捕案件的跟踪了解,有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对证据不足的及时要求其侦查补充,对构成反犯罪的要求其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
二、案件说理触角延伸
由于不捕案件说理机制在逐步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铅山县检察院在侦监办案中实践其他类型的案件说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批捕案件说理
批准逮捕案件案件的传统办案中或许很少涉及到说理工作,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及法律的普及,部分批准逮捕案件也存在说理的必要。铅山县院对批准逮捕案件的说理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以及聘请的律师。
部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以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合法的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对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的羁押行为不理解。在此类案件在办理中如果简单的直接批准逮捕,虽然不影响案件办理,但无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针对此类案件需要对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将矛盾在激化前解决。另有部分案件的律师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律师所提出的针对案件的不捕意见,由于在案件了解或法律理解上存在分歧,对这类型的案件有必要与律师进行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可以争取更多的支持,有效的增强案件的公信力。 (2)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说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新增加的,具体到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该项工作的办理中,铅山县院将说理贯穿于审查过程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等提出的或在工作中发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要做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人的说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公安机关的说理。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仍需要羁押的,就需要想相关人员进行说理,针对相关羁押必要性的理由予以阐述,已获得相关人员的理解。对工作中发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到公安机关办案的,如果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需要和相关办案人员、责任人员沟通、说理,不能简单的以需要变更而变更,要说明相关理由,征求办案人员的意见,将说理贯穿于整个审查过程中。
(3)侦查监督活动的说理
侦查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更关系到犯罪的打击、社会的稳定。在办理该项工作中,铅山县院注重对各项监督工作的说理。
首先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说理。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但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的陋习。针对此种情况,铅山县院及时总结相关案情,对重复、多次出现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一方面与办案人员说明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案件存在主要问题。通过该项说理工作的进行有效的提高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减少了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保障了行使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对监督立案案件进行说理。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行政机关未移送或移送后不立案等情况,简单的以要求说明理由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与公安机关沟通缺乏说服力。铅山县院在该类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时,一方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发送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在发出文件的同时主动与相关承办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提供法律意见。这样既保证了工作的严谨性,同时加强了单位之间的协调性,提高了工作整体效益。
总的,随着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的提出了更高了要求,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另一方面也是检察工作者自我完善的契机,把握好机会将极大的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相信通过对侦监说理机制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及相关检察机制的健全,将会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通讯地址: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
一、案件说理的现实情况
(1)针对被害人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做好不捕决定做出前与被害人的沟通工作。不捕决定的作出虽然不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决定,但会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产生较大影响,处理的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具体到案件办理中,特别是针对存疑、绝对不捕的案件,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由于事先并不知情,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突然释放产生误解,并很可能引发涉检上访。针对此类案件的不捕决定作出,铅山县院将说理工作前置,让被害人或其家属对铅山县院可能的不捕决定提前了解,并有充分的时间了解不捕缘由、化解疑惑。
其次,积极促进符合条件案件的刑事和解。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刑事和解案件,在被害人同意的基础上,积极促进刑事案件的和解。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是量刑较轻的轻微暴力案件或过失犯罪,不捕的可能性较大,该类案件却容易出现被害人或其家属漫天要价等情况,既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同时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出现抵触情绪从而损害被害人的利益。针对该类案件,铅山县院及时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释法说理,向被害人或其家属阐述该类案件刑事和解的可以迅速及时得到赔偿的好处,最后在被害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促成案件的刑事和解,在化解矛盾的基础上做好不捕工作。再次,及时化解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存在简单的“报复”心理,认为一定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了才合情理,可能会对不捕的决定产生误解。针对有此类情况的被害人或其家属,铅山县院在不捕决定作出前会及时的与被害人说理,通过释法说理,如说明不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特殊情况不宜羁押等,并积极促进矛盾的化解,逐步打消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报复”心理。
最后,及时打消被害人恐惧、疑虑等负面心理。在部分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特点或被害人身心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捕可能会使得被害人或其家属产生恐惧或者疑虑等负面心理。如犯罪嫌疑人有暴力倾向或被害人系未成年人、妇女等情况,针对该类情况,在不捕决定作出前,在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工作基础上,通过事前的沟通、事中跟踪了解、事后及时回访的形式,渐渐打消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恐惧、疑虑心理。
(2)针对犯罪嫌疑人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注重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对案件的不捕容易使犯罪嫌疑人产生“无罪”的错觉,针对相对、存疑不捕的案件,要特别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说理和警示教育工作。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无罪”思想的情况,一方面要及时告知其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不一定逮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仍然需要经过审判或补充证据后依法审判;另一方面要及时予以训诫、警示,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
其次,积极促进符合条件案件的刑事和解。针对符合刑事和解调解被害人又有和解意愿的案件,铅山县院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说理,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部分案件中,被害人亟需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铅山县院在办理时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的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事和解对其羁押、审判的好处,解释相关法律精神,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在不捕决定作出的同时帮助被害人、化解矛盾。
最后,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犯罪嫌疑人在不捕决定作出后容易形成错误的认识,部分犯罪嫌疑人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特别是部分案件有被害人的,双方矛盾不解决好甚至双方仍会重蹈覆辙。针对有此类迹象的案件,铅山县院在不捕决定作出前,一方面做预警机制,另一方面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双方矛盾的化解,防止不捕后矛盾的激化和预防衍生新的犯罪。
(3)针对公安机关说理的完善细化
首先,做好不捕决定前的沟通工作。办案中由于法律理念的差异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同一案件可能会出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认识差异。对于不捕案件而言更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差异,如存疑、绝对不捕的案件,在作出决定前铅山县院会及时和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对证据存在欠缺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对无法补充或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要继续补充侦查的,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其次,做到不捕案件每案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铅山县院在办理不捕案件时,做到每案必出具不捕理由说明书。此举措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沟通,及时说明不捕理由,防止沟通不足出现的误解;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之后的侦查起到警示作用,为侦查指明方向,促进公安的依法办案。
最后,开展不捕案件的跟踪了解。对不捕案件,铅山县院并不是简单的决定后便置之不顾,在决定作出后仍然开展不捕案件的跟踪了解,有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对证据不足的及时要求其侦查补充,对构成反犯罪的要求其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
二、案件说理触角延伸
由于不捕案件说理机制在逐步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铅山县检察院在侦监办案中实践其他类型的案件说理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批捕案件说理
批准逮捕案件案件的传统办案中或许很少涉及到说理工作,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及法律的普及,部分批准逮捕案件也存在说理的必要。铅山县院对批准逮捕案件的说理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以及聘请的律师。
部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会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认识错误,以为犯罪嫌疑人所为是合法的或被害人存在过错等,对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的羁押行为不理解。在此类案件在办理中如果简单的直接批准逮捕,虽然不影响案件办理,但无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针对此类案件需要对相关人员释法说理,将矛盾在激化前解决。另有部分案件的律师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律师所提出的针对案件的不捕意见,由于在案件了解或法律理解上存在分歧,对这类型的案件有必要与律师进行沟通。通过释法说理,可以争取更多的支持,有效的增强案件的公信力。 (2)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说理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新刑诉法新增加的,具体到侦查监督部门,主要是做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该项工作的办理中,铅山县院将说理贯穿于审查过程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等提出的或在工作中发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方面要做好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人的说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对公安机关的说理。对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仍需要羁押的,就需要想相关人员进行说理,针对相关羁押必要性的理由予以阐述,已获得相关人员的理解。对工作中发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涉及到公安机关办案的,如果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需要和相关办案人员、责任人员沟通、说理,不能简单的以需要变更而变更,要说明相关理由,征求办案人员的意见,将说理贯穿于整个审查过程中。
(3)侦查监督活动的说理
侦查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监督,更关系到犯罪的打击、社会的稳定。在办理该项工作中,铅山县院注重对各项监督工作的说理。
首先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说理。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一直都在进行,但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的陋习。针对此种情况,铅山县院及时总结相关案情,对重复、多次出现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一方面与办案人员说明利害关系;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案件存在主要问题。通过该项说理工作的进行有效的提高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减少了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保障了行使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对监督立案案件进行说理。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行政机关未移送或移送后不立案等情况,简单的以要求说明理由或检察建议的方式与公安机关沟通缺乏说服力。铅山县院在该类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时,一方面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发送检察建议;另一方面在发出文件的同时主动与相关承办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提供法律意见。这样既保证了工作的严谨性,同时加强了单位之间的协调性,提高了工作整体效益。
总的,随着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的提出了更高了要求,给检察工作带来挑战;另一方面也是检察工作者自我完善的契机,把握好机会将极大的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相信通过对侦监说理机制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及相关检察机制的健全,将会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结合,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通讯地址: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铅山 3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