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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与产业生态化
一般来说,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正式约束(宪法、法令、产权)和实施机制组成,目的是调节人与入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并促进社会进步。但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合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制度是有效率的,是指在这一制度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任何一项制度或新体制都可以看作是被“生产”或“供给”出来的,与分析任何一种新产品的经济性一样,必须将实施一项制度所支付的成本与制度收益相比较,只有收益与成本的差大于机会成本(旧制度的净收益)时,实施新制度才具有经济性或合理性。
市场制度是人类最伟大、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在引导、协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它却没有很好解决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也就是说市场对生态问题是失灵的。产业生态化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提出来,它指的是把作为物质生产过程主要内容的产业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循环中,把产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置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总交换过程中,实现产业活动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实施产业生态化要求我们在生产中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生产技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产业结构体系,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倡导绿色环保消费。作为一种制度要求,产业生态化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它还不能算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二、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性障碍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对于经济活动主体而言,会产生外部经济效果和内部经济效果。内部经济效果是经济活动主体追求的经济效益,外部经济效果则是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效益。即便在产业生态化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也往往忽视甚至无视其外部经济效果,使环境资源难以被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产业生态化在制度规定上无法克服这个矛盾,这是由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产权的非存在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决定的。
(一)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
公共物品是指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物品。如果一个商品在给定的供给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即额外的消费并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或者说任一消费者甲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乙同时对它的消费,则称该商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通常我们所说的公共物品并非纯粹的公共物品,只不过其消费具有较高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罢了,环境资源即其一例。
环境资源作为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物品性质的物品,仅仅依靠私营厂商是无法充分提供其生产的。私营厂商通常以利润为追逐目的,如果私营厂商提供公共物品,由于该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它性,厂商很难排除不付费的消费者,即收费难;如果没有其它因素加入,厂商必将收不抵支,退出公共物品市场。消费者之间通过谈判,达成一个一致性意见,以实现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也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消费的非排它性,一些消费者出于搭便车的动机,不愿显示真实偏好;第二,消费者数量众多,谈判费用过高。最后,即使假定公共物品的生产可无限分割,由各单个消费者分别提供,也会由于理性化的个人忽略其提供的公共物品产生的外部性,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因而,在产权私有、自由交换的市场体制中,环境资源的供给必定是不足的,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我们通常所见的短缺,而是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二)环境资源产权的非存在性
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当前许多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是产业生态化的重要障碍因素,表现为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的资源无价和低价。在人类历史上,对于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资源的产权没有任何界定而处于公共领域;经过漫长的历程,到了今天,其产权界定和保护实施仍是很不充分的,有许多在名义上、有更多在实际上仍处于公共领域(当然,这种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程度上的差异)。“资源低价、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使用者通常可以不付成本,或以极低的成本开发利用公共资源来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和低效率使用,没有也无法实现产业生态化。
环境资源也是一种可供消费(包括中间消费和最终消费)的物品,当它不存在稀缺问题时,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必要,而是让产权处于公共领域(称之为非存在产权),可自由取用。但是不稀缺是相对的,随着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变化,原来不稀缺的物品,会变成稀缺物品。稀缺意味着消费时存在矛盾和冲突,由此引出了选择问题。而要进行合理选择,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而它总是存在的),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否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利用日益广泛深入,“公共土地的悲剧”必然在环境资源上上演。
(三)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
当一种消费或生产活动对其它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在这里,我们把增进环境资源质量的活动称为自然资源的生产,把环境资源的利用称为自然资源的消费。生产环境资源产生的成本通常由生产者自己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却由社会或社区成员来部分分享甚至全部分享。同样,其消费带来的利益由消费者自己享用,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却由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分担。这种生产与消费的成本负担和利益享用:的非对称性——外部性,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森林、空气、水等共有资源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一家钢厂向河中倾倒废水,影响到下游渔场的生产,且不因此而向渔场提供赔偿,这就是外部性(负的)。对于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物品,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导致产量过多。又由于产品不正确的定价,市场主体会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排放污染物。从短期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从其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或排污行为中获得全部的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及后来者,在获取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期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和毁灭,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实施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性手段
要实现产业生态化,谋求经济效 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提高,就得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指出的是,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与其产权安排及其公共物品性质具有密切关系。如果环境资源产权得到较为完全的界定和保护,其产权的非存在性得到改进,那么,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将会减少,因而,要实现产业生态化,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使环境资源产权化。
产权是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针对环境资源外部不经济的问题,科斯在1960年所著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给出了解决方案,即用界定产权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的低效率。他指出外部不经济具有相互性,制止甲对乙损害的行为,会对甲造成损害。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即是将产权界定给甲还是界定给乙。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同时交易成本为零或可以忽略,那么,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自行解决。例如对于厂商向河里排放工业废水,造成河中鱼类大量死亡,环境破坏,使以捕捞河中鱼类为生的渔民造成损失而言,若假定厂商对使用该河处理废水有产权,而渔民对“无废水”河水并无产权,结果厂商就没有动因把废水包括进生产成本,从而减少排污,即“厂商把废水产生的成本外在化”了。若假定渔民拥有该河产权,那么他们就可以要求厂商向他们付钱以获得倾倒废水的权利,厂商需支付与废水有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就会内部化,从而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得到实现。
其次,减少对资源产品的补贴,增加环境津贴。政府对许多资源产品的补贴,使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弱化了厂商开发高效、低耗、低污染产品的动力和消费者努力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的积极性。例如,对化肥农药的价格补贴,其价格并未反映生产成本,这引起化肥农药的过度消费。虽然短期内增加了产量,但是对生态环境的长期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产量提高所获得的收益。政府应该把对资源产品的补贴用于对环境的津贴上,环境津贴的增加可以促进对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例如对商业燃料提供津贴,间接上就可以减少对薪材和木炭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
同时,利用价格效应实现资源利用综合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的结果都能灵敏地反应到价格上来。政府应制定规则,对污染量进行定价,对环境、资源的价格进行正确评估,从而有效地利用价格效应,进行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的价格效应下,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为求利润最大化,会激励厂商节省资源、综合利用资源。
一般来说,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正式约束(宪法、法令、产权)和实施机制组成,目的是调节人与入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并促进社会进步。但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合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合理的制度是有效率的,是指在这一制度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任何一项制度或新体制都可以看作是被“生产”或“供给”出来的,与分析任何一种新产品的经济性一样,必须将实施一项制度所支付的成本与制度收益相比较,只有收益与成本的差大于机会成本(旧制度的净收益)时,实施新制度才具有经济性或合理性。
市场制度是人类最伟大、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它在引导、协调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然而它却没有很好解决与经济发展相伴随的资源破坏与环境污染,也就是说市场对生态问题是失灵的。产业生态化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提出来,它指的是把作为物质生产过程主要内容的产业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循环中,把产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置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总交换过程中,实现产业活动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实施产业生态化要求我们在生产中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生产技术,建立资源节约型的产业结构体系,减少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倡导绿色环保消费。作为一种制度要求,产业生态化从定性的角度来看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它还不能算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二、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性障碍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对于经济活动主体而言,会产生外部经济效果和内部经济效果。内部经济效果是经济活动主体追求的经济效益,外部经济效果则是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产生的效益。即便在产业生态化的过程中,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也往往忽视甚至无视其外部经济效果,使环境资源难以被合理地开发和利用。产业生态化在制度规定上无法克服这个矛盾,这是由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产权的非存在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决定的。
(一)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性质
公共物品是指其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的物品。如果一个商品在给定的供给水平下,向一个额外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即额外的消费并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或者说任一消费者甲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影响乙同时对它的消费,则称该商品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通常我们所说的公共物品并非纯粹的公共物品,只不过其消费具有较高程度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罢了,环境资源即其一例。
环境资源作为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物品性质的物品,仅仅依靠私营厂商是无法充分提供其生产的。私营厂商通常以利润为追逐目的,如果私营厂商提供公共物品,由于该物品的消费具有非排它性,厂商很难排除不付费的消费者,即收费难;如果没有其它因素加入,厂商必将收不抵支,退出公共物品市场。消费者之间通过谈判,达成一个一致性意见,以实现公共物品的充分供给也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在于:第一,由于消费的非排它性,一些消费者出于搭便车的动机,不愿显示真实偏好;第二,消费者数量众多,谈判费用过高。最后,即使假定公共物品的生产可无限分割,由各单个消费者分别提供,也会由于理性化的个人忽略其提供的公共物品产生的外部性,而导致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因而,在产权私有、自由交换的市场体制中,环境资源的供给必定是不足的,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我们通常所见的短缺,而是环境的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二)环境资源产权的非存在性
产权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当前许多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是产业生态化的重要障碍因素,表现为因产权不明而导致的资源无价和低价。在人类历史上,对于土地、水、森林、草原等资源的产权没有任何界定而处于公共领域;经过漫长的历程,到了今天,其产权界定和保护实施仍是很不充分的,有许多在名义上、有更多在实际上仍处于公共领域(当然,这种情况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程度上的差异)。“资源低价、无价”的观念根深蒂固,使用者通常可以不付成本,或以极低的成本开发利用公共资源来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导致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和低效率使用,没有也无法实现产业生态化。
环境资源也是一种可供消费(包括中间消费和最终消费)的物品,当它不存在稀缺问题时,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必要,而是让产权处于公共领域(称之为非存在产权),可自由取用。但是不稀缺是相对的,随着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条件的变化,原来不稀缺的物品,会变成稀缺物品。稀缺意味着消费时存在矛盾和冲突,由此引出了选择问题。而要进行合理选择,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而它总是存在的),首先要进行产权界定。否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环境的利用日益广泛深入,“公共土地的悲剧”必然在环境资源上上演。
(三)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
当一种消费或生产活动对其它消费或生产活动产生不反映在市场价格中的间接效应时,就产生了外部性。在这里,我们把增进环境资源质量的活动称为自然资源的生产,把环境资源的利用称为自然资源的消费。生产环境资源产生的成本通常由生产者自己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利益却由社会或社区成员来部分分享甚至全部分享。同样,其消费带来的利益由消费者自己享用,而由此带来的成本却由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分担。这种生产与消费的成本负担和利益享用:的非对称性——外部性,在海洋鱼类、公共牧场、森林、空气、水等共有资源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例如,一家钢厂向河中倾倒废水,影响到下游渔场的生产,且不因此而向渔场提供赔偿,这就是外部性(负的)。对于具有外部不经济性的物品,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导致产量过多。又由于产品不正确的定价,市场主体会无限制地开发利用共有资源或排放污染物。从短期看,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从其过度开发利用资源或排污行为中获得全部的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分摊给其他的开发利用者及后来者,在获取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每个市场主体都会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其结果从长期看,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和毁灭,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实施产业生态化的制度性手段
要实现产业生态化,谋求经济效 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提高,就得有办法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指出的是,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与其产权安排及其公共物品性质具有密切关系。如果环境资源产权得到较为完全的界定和保护,其产权的非存在性得到改进,那么,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将会减少,因而,要实现产业生态化,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使环境资源产权化。
产权是描述人们或厂商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什么的法律规则。针对环境资源外部不经济的问题,科斯在1960年所著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给出了解决方案,即用界定产权的方法来解决外部性的低效率。他指出外部不经济具有相互性,制止甲对乙损害的行为,会对甲造成损害。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即是将产权界定给甲还是界定给乙。只要产权界定清晰,同时交易成本为零或可以忽略,那么,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自行解决。例如对于厂商向河里排放工业废水,造成河中鱼类大量死亡,环境破坏,使以捕捞河中鱼类为生的渔民造成损失而言,若假定厂商对使用该河处理废水有产权,而渔民对“无废水”河水并无产权,结果厂商就没有动因把废水包括进生产成本,从而减少排污,即“厂商把废水产生的成本外在化”了。若假定渔民拥有该河产权,那么他们就可以要求厂商向他们付钱以获得倾倒废水的权利,厂商需支付与废水有关的成本,这些成本就会内部化,从而使资源的有效配置得到实现。
其次,减少对资源产品的补贴,增加环境津贴。政府对许多资源产品的补贴,使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弱化了厂商开发高效、低耗、低污染产品的动力和消费者努力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的积极性。例如,对化肥农药的价格补贴,其价格并未反映生产成本,这引起化肥农药的过度消费。虽然短期内增加了产量,但是对生态环境的长期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产量提高所获得的收益。政府应该把对资源产品的补贴用于对环境的津贴上,环境津贴的增加可以促进对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例如对商业燃料提供津贴,间接上就可以减少对薪材和木炭的使用,保护森林资源。
同时,利用价格效应实现资源利用综合化。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的结果都能灵敏地反应到价格上来。政府应制定规则,对污染量进行定价,对环境、资源的价格进行正确评估,从而有效地利用价格效应,进行市场交易。在市场交易的价格效应下,环境资源的合理定价,为求利润最大化,会激励厂商节省资源、综合利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