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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中国的专利审查实践及国际上各国专利法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的条款提出了以下几点修改意见:一、建议由混合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二、建议去掉抵触申请定义中的"他人"二字,即同一申请人的在先申请也应作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三、建议明确保密申请在判断新颖性时的作用,即增加保密申请满十八个月即视为公开,可以用来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