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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的典型手段,在洪水灾害风险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分别以英美为代表的私人剩余财产洪水保险和国家强制洪水保险两种制度安排,得益于其完善的法律法规,严密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防灾减损,运行较为成功。而中国的洪水保险制度却陷入损失承担能力低与风险转移程度低并存的“双低困境”,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加快洪水保险立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和加强技术支撑效果等措施加以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