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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正式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于其特有的“契约性”,除了满足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本文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出发,以期发掘行政协议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的特点,确立更为具体的原告资格确定标准,进而发现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中“民告官”的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