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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行为的内涵包括“外显的感知行为(教师收集信息的行为)、内隐的分析行为以及外延的介入行为和记录行为”。《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明确强调:“合格的幼儿园教师应该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