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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农民的重要纽带。为保障“三农”工作顺利推进,国务院多次出台中央文件加大“三农”投入,支持“三农”发展。年初,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鼓励各金融法机构加强村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作为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省联社总结经验,创新思路,在全省信用社推出了新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大联保体贷款。淄川区农村信用社紧紧围绕省联社、办事处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对大联保体贷款进行了积极推广,取得良好成效,促进了当地“三农”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信用社自身经济效益。但大联保体贷款作为一种新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也暴漏出一些问题,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自开展大联保体贷款以来,利率定价普遍存在“一刀切”、“单一化”现象,与科学化、差别化定价要求很较大差距,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淄川区农村信用社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建议。
一、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存在问题
(一)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缺少相应配套体系。近年来,为进一步对利率定价进行规范管理,省联社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各市、区农村信用社依照《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利率定价制度,作为各类贷款业务利率定价的主要制度依据。目前,大联保体贷款作为一种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仍然参照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模式。但大联保体贷款作为一种新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又区别于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贷款成员多。传统农户贷款一般是1户贷款,3户担保;而大联保体贷款至少是5户以上农户组成,每个成员均有贷款并互相担保。二是成员关联性强。传统农户贷款作为独立贷款个体,贷款户之间缺少关联性;而大联保体贷款,其成员因地域(比如同村)、行业(从事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如专业合作社)或者地域与行业(如同一市场、商场)等因素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以上特点也决定了大联保体贷款在利率定价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定价机制和体系。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尚未制定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导致在大联保体贷款仍然采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无法突出其特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联保体贷款的进一步发展。
(二)行业间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呈现“统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大联保体之间贷款利率定价“统一化”。据调查,全区信用社9成以上的大联保体是由同一行业成员组成。在利率定价时,不能综合考虑行业间的经营状况,市场状况等因素,无论是经营利润比较高的生产经营类行业还是利润比较低的种植业、养殖业执行利率的分布情况都基本相同,呈现出“一刀切”的状况。二是由不同行业组成的大联保体成员间的贷款利率“统一化”。当从事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一个大联保体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信用社在进行利率定价时没有根据客户从事不同行业而进行区别化利率定价,而将同一个大联保体执行统一的利率。
(三)大联保体成员之间的利率定价无差别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新老客户之间利率定价无差别。对于同一个大联保体,其成员组成千差万别,有信用社的老客户,也有刚刚与信用社发生业务的新客户,对于此类情况,信用社在进行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时没有相应区别,而是给予同一个大联保体成员相同的利率。二是从客户对信用社的贡献度角度来看,不同客户对信用社的贡献度不同,在大联保体利率定价时理应体现,导致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差别化在大联保体成员之间很难体现。
二、影响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因素分析
(一)大联保体贷款定价机制不健全。大联保体是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基础上产生的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贷款方式,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为主向大联保体贷款为主的转变过程中,后者的利率定价仍然沿用了前者的利率定价模式。而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单户的贷款管理定价模式已不能适应大联保体贷款的多户管理需求,完整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体系亟待产生。在该机制处于空白阶段时,利率定价出现“一刀切”、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与科学化、差别化定价要求背道而驰。
(二)信贷人员对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认识不到位。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甚至管理人员思想观念不能适应当前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认为对大联保体利率定价是“大锅饭”,实行“一锅端”、“一刀切”的粗放式利率定价模式,在同一个大联保体成员之间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大联保体之间执行相似利率,缺少对针对每个大联保体及大联保体成员差异的差别化定价。
(三)对大联保体贷款业务宣传不到位。作为一种新的贷款方式,要想顺利推广离不开强有力的宣传,宣传内容要包括业务介绍、利率定价体系等一系列内容。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对大联保体业务宣传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具体大联保体的利率定价方式并没有作为宣传内容。客户对于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具体依据并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导致攀比心理的产生。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如果同一个大联保体内出现了不同的利率,就会引发大联保体成员与信用社之间的矛盾。为了使暂时的利益共同体得到维护,信贷人员不得不采取“一刀切”、“一锅端”的方式,将大联保体成员的贷款利率制定一致,以此来消除此类矛盾的发生。
(四)缺乏有效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约。当前,由于尚未建立相应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体系,没有相应的审计检查标准,对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监督仍按照传统单一贷款户定价模式执行,而大联保体贷款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与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的不同,导致审计标准不统一,无法起到真正对利率定价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完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符合大联保体实际的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立一整套详细的利率定价机制,制定相应的大联保体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大力推行“阳光利率”,将贷款利率定价的参考指标客观化,明确利率测算公式、原理和内容,使每一位大联保体成员客户都能自己测算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贷款利率,从而消除攀比心理,实现不同联保体以及同一个大联保体内成员的差别化利率定价,真正实现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化、区别化。
(二)合理设定利率定价体系内容,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体系。在建立大联保体利率定价体系中,可根据贷款对象、担保方式、客户信用状况、客户承受能力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风险等对每笔贷款进行合理定价。客户综合贡献度可以从存贷积数比、以前年度在信用社贷款支付利息情况、结算业务量、结算费用、代发工资、办理信通卡等多方面考虑。
一是在利率定价体系中引入“行业系数”理念。在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中,根据大联保体成员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的风险度,给予不同的评分标准。鉴于自然人贷款与企业贷款的不同,可将该指标分为鼓励性、一般性和限制性行业。对鼓励性行业给予较高分值,限制性行业给予较低分值。同时对客户从事行业规模与同行业进行比较测算,对发展规模、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给予较高分值。同时,将企业生产能力及技术含量作为加分项,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降低信用社资金风险。
二是加大客户存款权重,提高资金归社率。存款作为信用社立社之本,可通过引入存贷积数比的方式,提高存款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的权重。存贷积数比,即一定时期内客户在信用存款积数与贷款积数的比例,按照相应比例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幅度。对存贷积数比较高的客户,给予较高利率优惠,鼓励客户积极在信用社发生业务,提高其贡献度。同时为充分挖掘该客户资源潜力,在计算存贷积数比时,可在充分调查了解基础上,考虑将客户其亲属、朋友在信用社的存款积数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纳入计算范围,扩大信用社的影响面,促进存款的增长。
三是增强对客户履约诚信度的利率管理。若大联保体成员在贷款使用期间,累计12个月都能做到按期归还本息,主动配合用贷调查,主动提供我社需要的各项信息,接受我社监督等,贷款到期再使用时,贷款利率可给予1%-3%等幅度不等的优惠,提高客户的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三)建立贷款利率定价区别化授权制度。一是对不同信用社执行不同利率定价权限。根据信用社贷款质量情况等内容,对信用社实行不同的利率定价权限。对管理贷款质量好,不良率低的信用社,可给予较大利率定价空间,促进其发展优质客户。二是根据客户经理的等级,授予不同的利率定价自主权。目前,淄川区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管理贷款质量高低分为ABCD不同级别。为激发客户经理的积极主动性,体现利率定价管理差别化,可根据客户经理等级的高低授予不同的定价限额。例如,在近期连续12个月均为A级客户经理的对其在定价利率基础上可给予较高的利率定价空间,体现差别授权化,同时可以提高等级低的客户经理向等级高的目标发展。
(四)建立贷款利率定价监督机制。贷款定价要公开透明。定期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确保贷款利率定价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切实发挥利率定价的作用。
(作者单位: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一、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存在问题
(一)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缺少相应配套体系。近年来,为进一步对利率定价进行规范管理,省联社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各市、区农村信用社依照《办法》制定了相应的利率定价制度,作为各类贷款业务利率定价的主要制度依据。目前,大联保体贷款作为一种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仍然参照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模式。但大联保体贷款作为一种新的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又区别于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贷款成员多。传统农户贷款一般是1户贷款,3户担保;而大联保体贷款至少是5户以上农户组成,每个成员均有贷款并互相担保。二是成员关联性强。传统农户贷款作为独立贷款个体,贷款户之间缺少关联性;而大联保体贷款,其成员因地域(比如同村)、行业(从事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如专业合作社)或者地域与行业(如同一市场、商场)等因素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以上特点也决定了大联保体贷款在利率定价中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定价机制和体系。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尚未制定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导致在大联保体贷款仍然采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无法突出其特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联保体贷款的进一步发展。
(二)行业间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呈现“统一化”。主要表现在:一是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大联保体之间贷款利率定价“统一化”。据调查,全区信用社9成以上的大联保体是由同一行业成员组成。在利率定价时,不能综合考虑行业间的经营状况,市场状况等因素,无论是经营利润比较高的生产经营类行业还是利润比较低的种植业、养殖业执行利率的分布情况都基本相同,呈现出“一刀切”的状况。二是由不同行业组成的大联保体成员间的贷款利率“统一化”。当从事不同行业的人员组成一个大联保体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信用社在进行利率定价时没有根据客户从事不同行业而进行区别化利率定价,而将同一个大联保体执行统一的利率。
(三)大联保体成员之间的利率定价无差别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新老客户之间利率定价无差别。对于同一个大联保体,其成员组成千差万别,有信用社的老客户,也有刚刚与信用社发生业务的新客户,对于此类情况,信用社在进行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时没有相应区别,而是给予同一个大联保体成员相同的利率。二是从客户对信用社的贡献度角度来看,不同客户对信用社的贡献度不同,在大联保体利率定价时理应体现,导致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差别化在大联保体成员之间很难体现。
二、影响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因素分析
(一)大联保体贷款定价机制不健全。大联保体是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基础上产生的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贷款方式,在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为主向大联保体贷款为主的转变过程中,后者的利率定价仍然沿用了前者的利率定价模式。而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单户的贷款管理定价模式已不能适应大联保体贷款的多户管理需求,完整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体系亟待产生。在该机制处于空白阶段时,利率定价出现“一刀切”、粗放式、主观式的贷款利率定价,与科学化、差别化定价要求背道而驰。
(二)信贷人员对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认识不到位。信用社部分信贷人员甚至管理人员思想观念不能适应当前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需要,认为对大联保体利率定价是“大锅饭”,实行“一锅端”、“一刀切”的粗放式利率定价模式,在同一个大联保体成员之间或者同一辖区内不同大联保体之间执行相似利率,缺少对针对每个大联保体及大联保体成员差异的差别化定价。
(三)对大联保体贷款业务宣传不到位。作为一种新的贷款方式,要想顺利推广离不开强有力的宣传,宣传内容要包括业务介绍、利率定价体系等一系列内容。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对大联保体业务宣传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具体大联保体的利率定价方式并没有作为宣传内容。客户对于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具体依据并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导致攀比心理的产生。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如果同一个大联保体内出现了不同的利率,就会引发大联保体成员与信用社之间的矛盾。为了使暂时的利益共同体得到维护,信贷人员不得不采取“一刀切”、“一锅端”的方式,将大联保体成员的贷款利率制定一致,以此来消除此类矛盾的发生。
(四)缺乏有效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监督制约。当前,由于尚未建立相应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和体系,没有相应的审计检查标准,对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监督仍按照传统单一贷款户定价模式执行,而大联保体贷款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与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的不同,导致审计标准不统一,无法起到真正对利率定价的监督制约作用。
三、完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符合大联保体实际的独立的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立一整套详细的利率定价机制,制定相应的大联保体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大力推行“阳光利率”,将贷款利率定价的参考指标客观化,明确利率测算公式、原理和内容,使每一位大联保体成员客户都能自己测算出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贷款利率,从而消除攀比心理,实现不同联保体以及同一个大联保体内成员的差别化利率定价,真正实现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的科学化、区别化。
(二)合理设定利率定价体系内容,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体系。在建立大联保体利率定价体系中,可根据贷款对象、担保方式、客户信用状况、客户承受能力以及客户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及行业风险等对每笔贷款进行合理定价。客户综合贡献度可以从存贷积数比、以前年度在信用社贷款支付利息情况、结算业务量、结算费用、代发工资、办理信通卡等多方面考虑。
一是在利率定价体系中引入“行业系数”理念。在大联保体贷款利率定价体系中,根据大联保体成员所从事的不同行业的风险度,给予不同的评分标准。鉴于自然人贷款与企业贷款的不同,可将该指标分为鼓励性、一般性和限制性行业。对鼓励性行业给予较高分值,限制性行业给予较低分值。同时对客户从事行业规模与同行业进行比较测算,对发展规模、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给予较高分值。同时,将企业生产能力及技术含量作为加分项,鼓励高科技产业发展,降低信用社资金风险。
二是加大客户存款权重,提高资金归社率。存款作为信用社立社之本,可通过引入存贷积数比的方式,提高存款因素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的权重。存贷积数比,即一定时期内客户在信用存款积数与贷款积数的比例,按照相应比例分别给予不同的利率幅度。对存贷积数比较高的客户,给予较高利率优惠,鼓励客户积极在信用社发生业务,提高其贡献度。同时为充分挖掘该客户资源潜力,在计算存贷积数比时,可在充分调查了解基础上,考虑将客户其亲属、朋友在信用社的存款积数按照一定比例折算后纳入计算范围,扩大信用社的影响面,促进存款的增长。
三是增强对客户履约诚信度的利率管理。若大联保体成员在贷款使用期间,累计12个月都能做到按期归还本息,主动配合用贷调查,主动提供我社需要的各项信息,接受我社监督等,贷款到期再使用时,贷款利率可给予1%-3%等幅度不等的优惠,提高客户的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三)建立贷款利率定价区别化授权制度。一是对不同信用社执行不同利率定价权限。根据信用社贷款质量情况等内容,对信用社实行不同的利率定价权限。对管理贷款质量好,不良率低的信用社,可给予较大利率定价空间,促进其发展优质客户。二是根据客户经理的等级,授予不同的利率定价自主权。目前,淄川区农村信用社客户经理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管理贷款质量高低分为ABCD不同级别。为激发客户经理的积极主动性,体现利率定价管理差别化,可根据客户经理等级的高低授予不同的定价限额。例如,在近期连续12个月均为A级客户经理的对其在定价利率基础上可给予较高的利率定价空间,体现差别授权化,同时可以提高等级低的客户经理向等级高的目标发展。
(四)建立贷款利率定价监督机制。贷款定价要公开透明。定期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监督贷款利率定价执行情况,确保贷款利率定价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人情利率”、“关系利率”等问题,切实发挥利率定价的作用。
(作者单位: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