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拍卖一元水笔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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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执行难是我国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本文以上月安徽蚌埠龍子湖区法院拍卖执行一元一支的水笔事件为引子,分析这一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探讨了对基层法院在司法执行规范化建设和科学考评上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法院 强制执行 结案率
  作者简介:哈曼丽,四川省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24
  7月30日,在一家司法拍卖网站上数支黑色水性笔被拍卖的截屏图片在笔者所在的律师执业圈里广泛转发。这些水笔起拍价均为1元,更有几份欠款合同的执行裁定书让人惊诧:申请人申请执行29万、17万的债权,裁定书却说只执行到了被执行人的一支水笔,下面赫然还盖着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的章。有网友调侃说这些水笔是不是神笔马良用的那支。
  笔者为验证消息的虚实,又到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的司法拍卖平台做了进一步查询,结果更加大开眼界。除了标价1元的水笔,还有标价2元的陶瓷杯、标价5元的红色塑料桶,起拍价为0.7元的BB机,甚至还有用掉了四分之一的超能洗衣液……让人恍惚来到了“两元店”的现场。这样的魔幻故事一时被法律圈人士传为笑谈。随着转发量剧增,8月1日该法院在媒体上公开回复说这些拍品是上月已辞职的临时聘用书记员所上传,目前已要求执行局把这个司法拍卖撤回。
  这一看似荒诞的事件背后,有两个问题值得深入探究:第一,事发法院为什么要说是临聘书记员干的?第二,是什么使得堂堂司法机关不顾时间、人力成本,对一元钱的水笔进行强制执行?
  一、制作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是否是 “临时工”书记员干的
  从法院8月1日的回复来看,言外之意是临时聘用的书记员不熟悉情况,一忙之下搞错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20条规定“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第15条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第16条 16.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7)根据合议庭评议意见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
  这也是为什么对外的司法文书上,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一律都有1名审判长和2名审判员的名字。如果是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文书上也有一名审判员的名字。当然这些文书也一律会有法院的公章以昭示效力。在对内的流程上,相信非经法院领导签字,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也不可能随便打印下发。
  事发法院的法官也是天天和法律打交道的,这样常识性的规定能不知道吗?如果知道,那为什么事后他们还要在公开回复里说是临聘书记员干的呢?
  依法治国走到今天,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权利保障意识也不断增强,到法院走诉讼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庭、刑庭的法官案头上堆积如山的案卷就是明证。而我国法院目前的普遍现状是法官多,辅助人员少。尤其是基层法院,受制于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和公务员编制数量的限制,都聘用了一堆“体制外”的书记员,也就是事发法院提到的“临聘书记员”。尽管近年的司法改革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类人员1:1:1的比例建立新型审判团队结构,并分别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尚未建立,导致辅助人员不稳定、流动性很大,改革效果并未如预期的乐观。有的地方法院的书记员仅干了4天就辞职了。 很多原本应当由审判辅助人员担负的职能,仍被强行分给了法官,挤占了法官专门从事案件审判的时间。笔者就听四川省一区级法院的民庭法官吐槽说一年365天,他就写了360份判决书,这还不包括参加论文研讨、扶贫、送法下乡、扫大街等社会活动,加班是家常便饭。在这样的满负荷工作状态下,让书记员,甚至是业务不熟练的临聘书记员代法官起草部分裁判文书是公开的秘密。
  所以尽管有人不满,说安徽蚌埠龙子湖区法院的法官是故意让“临时工”书记员背锅,推卸自己的责任。但笔者倒认为该法院不小心说出了实情。
  二、为什么法院要浪费时间和人力来执行一元钱的水笔
  想想看,上述司法拍卖平台曝光的1元的水笔,2元的陶瓷杯、5元的塑料桶、0.7元的BB机、用掉了四分之一的超能洗衣液……执行人员郑重其事地将这些便宜物写进裁定书、现场执行、拍照、再上传到司法拍卖平台。这其中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工成本远超出这些被拍卖物品的价格。是执行法院太蠢,不会算账吗?
  非也。不能明说的真正原因恐怕是为了延长执行审限或者应对上级考核。
  司法执行与案件审理一样有期限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不计入执行的期限。也就是说,进入拍卖,客观上就起到了延长审限的效果。一方面是大量民众拿着如同白条的判决书得不到执行对司法公信力的动摇,另一方面是中央下达的用2-3年内(2019年3月前)彻底解决执行难的硬性目标。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从未像今天这样让各地法院的执行法官压力如此大。
  长久以来,除了三大诉讼法中的法定审理、执行时限,法院在日常工作中还要面临各种隐性的官方考核指标:结案均衡率(要求一个法院一年中每个月结案数量大抵相当);调撤率(调解结案和撤诉的案件数要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批捕率(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占已审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数的百分比),还有刑事拘留数、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上诉率、再审申请率、执行标的到位率、发改率、人均结案数等。它们或事关法院排名,或与法官个人职务晋升年度考核挂钩,折磨的全国法院和法官各出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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