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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束缚逐渐破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推进意义重大。本文对于湖南省绥宁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进行调查研究,创新对新农保制度的推行与完善措施,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的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力在于既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又要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城乡的关系。一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政府承担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责任,,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保险领域,公平主要是指养老基金筹集标准及分配公平;效益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支运营要合理,实现保值增值。三是城乡协调原则。
(二)因地制宜原则
经济水平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国家应该立足国情,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的农村地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推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颁布不同地区的养老基金征纳、发放标准,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此外,国家还要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标准和运行机制,在分类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及时修正政策中不合理的部分。
(三)责任共担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农村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不能完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建立责任共担机制,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集体经济辅助和个人缴纳次之。首先,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为:一是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二是政府资金用于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其次,集体经济主要是由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捐款构成,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能起辅助作用。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基金管理、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加强中央统筹,发挥地方积极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的,管理水平和人员配备受县级政府行政、财政影响较大,社会化程度较低。因此,要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号召,成立农村养老保险中央统筹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础养老基金,颁布统一的养老基金筹资管理条例,强化基金的缴纳、运营、转移、发放等方面的监管。
(2)创新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束缚,促进了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因此,创新电子账户十分必要。目前,农民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当地办理社会保险专用卡,此卡具有存入现金、转账和查询功能,到期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3)细化养老基金的筹集标准。新农保试点实施缴费标准设置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比旧农保的标准更加合理,但是许多农户仍选择了最低标准,300元以上的标准无人问津,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规范基金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成为制约新农保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养老基金的管理手段,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营渠道,尤为重要。规范管理方面:一是成立新农保基金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监督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参保人员登记注册信息、领取养老保险专用卡等程序。三是成立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自觉接受农民监督。
(二)深化宣传,增强农民参保意识
我国农民的参保意愿很大程度上受相关部门宣传报道、村干部上门讲解相关知识和周围村民的影响。因此,要使广大农民支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让他们知道新农保对他们晚年生活的影响,转变他们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选取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快新农保法制化进程
法律是开展一切行政活动的准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国家政策,需要法律来支持其发展;养老保险又是一项分配制度,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其利益分配。首先,国家要从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模式和机构设置,明确基金筹资方式、运营情况和给付标准,规定国家、地方政府的责任,打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平台。其次,鼓励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框架内,补充地方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制定《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去。
(四)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新农保责任主体,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提供财政、人力支持,保障新农保制度的地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政策责任。政府要深入分析地区差异、城乡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民经济收入情况,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细化养老基金缴费标准,做好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二是财政责任。《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个人为主、以政府和集体为辅。三是管理责任。
参考文献:
[1]申策,JohnWilliamson.中国农村老年人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的社会效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2]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2003,(8).
[3]宫晓霞.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J].中央财经人学学报,2006,(6).
[4]尚长风.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生产力研究,2007,(14).
[5]李迎生.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4).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的原则
(一)协调统一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力在于既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又要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键是要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城乡的关系。一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政府承担制定养老保险制度、财政支持责任,,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在社会保险领域,公平主要是指养老基金筹集标准及分配公平;效益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开支运营要合理,实现保值增值。三是城乡协调原则。
(二)因地制宜原则
经济水平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国家应该立足国情,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层次的农村地区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制定不同的发展目标,推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及财政补贴政策,颁布不同地区的养老基金征纳、发放标准,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此外,国家还要发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低标准和运行机制,在分类推进新农保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及时修正政策中不合理的部分。
(三)责任共担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农村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不能完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建立责任共担机制,以政府财政供给为主,集体经济辅助和个人缴纳次之。首先,政府主导作用体现为:一是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二是政府资金用于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其次,集体经济主要是由企业、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捐款构成,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能起辅助作用。
二、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推进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基金管理、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加强中央统筹,发挥地方积极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的,管理水平和人员配备受县级政府行政、财政影响较大,社会化程度较低。因此,要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号召,成立农村养老保险中央统筹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基础养老基金,颁布统一的养老基金筹资管理条例,强化基金的缴纳、运营、转移、发放等方面的监管。
(2)创新个人账户电子化管理。社会经济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城乡二元制结构的束缚,促进了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因此,创新电子账户十分必要。目前,农民凭身份证和户口本在当地办理社会保险专用卡,此卡具有存入现金、转账和查询功能,到期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3)细化养老基金的筹集标准。新农保试点实施缴费标准设置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比旧农保的标准更加合理,但是许多农户仍选择了最低标准,300元以上的标准无人问津,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4)规范基金管理、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基金管理的压力不断增大,成为制约新农保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养老基金的管理手段,拓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运营渠道,尤为重要。规范管理方面:一是成立新农保基金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制定监督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参保人员登记注册信息、领取养老保险专用卡等程序。三是成立社保基金监督部门,自觉接受农民监督。
(二)深化宣传,增强农民参保意识
我国农民的参保意愿很大程度上受相关部门宣传报道、村干部上门讲解相关知识和周围村民的影响。因此,要使广大农民支持、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让他们知道新农保对他们晚年生活的影响,转变他们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就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开展专题讲座,选取村民代表进行培训,向农民发放宣传材料、讲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使广大农民了解、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加快新农保法制化进程
法律是开展一切行政活动的准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国家政策,需要法律来支持其发展;养老保险又是一项分配制度,更需要法律来规范其利益分配。首先,国家要从国情出发,综合考虑我国区域经济和城乡经济的不平衡性,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确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容、模式和机构设置,明确基金筹资方式、运营情况和给付标准,规定国家、地方政府的责任,打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制平台。其次,鼓励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框架内,补充地方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制定《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农村社会养老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中去。
(四)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新农保责任主体,不仅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提供财政、人力支持,保障新农保制度的地位,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政策责任。政府要深入分析地区差异、城乡差距的深层次原因,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民经济收入情况,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细化养老基金缴费标准,做好新农保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二是财政责任。《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个人为主、以政府和集体为辅。三是管理责任。
参考文献:
[1]申策,JohnWilliamson.中国农村老年人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的社会效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6,(8).
[2]刘子兰.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J].管理世界,2003,(8).
[3]宫晓霞.发达国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启示[J].中央财经人学学报,2006,(6).
[4]尚长风.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J].生产力研究,2007,(14).
[5]李迎生.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角色[J].社会科学研究,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