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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之间均存在着协调不足的问题,这种协调不足导致了很多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基本认识上的分歧。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内部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保护待遇等多方面的较大差异上。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与驰名商标制度的不协调体现在认定标准的较大不同、认定程序的巨大反差和保护待遇的倒挂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宣传教育、规范性文件的完善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