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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系海南某石油化工公司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从事石油化工产品、煤炭等产品的进口业务。近几年来,笔者为该公司审核起草了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现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凭样品买卖(Sample),凭规格买卖 ( 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 ( 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凭产地名称买卖(origin of the commodity)等。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品质机动幅度规定,常见的有:“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数量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 35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about 、circa approximate)。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机动幅度的大小要合适,要规定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买方选择/卖方选择/船方选择),约定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按合同价格计算/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等)。
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货物的价格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价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价格约定方式有: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即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如“Shipment 15 May—June 2010”,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如:“Shipment within 5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收到信用证后50日内装运);笼统规定近期装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此种方式)。在规定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时应注意: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货物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在合同订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
货款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实践中信用证为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从维护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卖方先开具保函,买方再开出信用证,卖方未依约发运货物,即将支付保函的履约保证金给买方。
货物的检验条款
在合同中应约定货物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检验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检机构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
不可抗力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应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应该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通常是在列举了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的同时,如战争、水灾、地震、暴风雪等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发生合同未列明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种规定既明确,又有一定灵活性,是一种较好规定的方法。
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其责任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这种证明文件通常有:当地工商组织(例如商会)出具的证明;对方国家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人所在地的领事出具的证明;报导不可抗力事故的报纸;以及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
仲裁条款
双方可选择申请人所在国、被申请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机构,作为境内公司,应尽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境内公司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及国际贸易公约、惯例。除本合同中有其它约定外,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术语,将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阐明。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的规定。
上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从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作者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凭样品买卖(Sample),凭规格买卖 ( 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 ( 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凭产地名称买卖(origin of the commodity)等。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品质机动幅度规定,常见的有:“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Quality to be considered and being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对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极限;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数量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 35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about 、circa approximate)。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机动幅度的大小要合适,要规定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买方选择/卖方选择/船方选择),约定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按合同价格计算/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等)。
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法。
货物的价格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价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价格约定方式有: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即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如“Shipment 15 May—June 2010”,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如:“Shipment within 5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收到信用证后50日内装运);笼统规定近期装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此种方式)。在规定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和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时应注意:应力求明确具体;不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选择港口不宜过多,并在一条航线上等。
货物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条款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责任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择的贸易术语决定,因此投保何种险别以及双方对于保险有何特殊要求都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应在合同订明所采用的保险条款名称。
货款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和汇票,主要是汇票法。实践中信用证为最常见的支付方式。从维护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卖方先开具保函,买方再开出信用证,卖方未依约发运货物,即将支付保函的履约保证金给买方。
货物的检验条款
在合同中应约定货物检验权与复验权的归属,以及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检验方法:按买卖双方商定的标准方法、按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按进口国的标准和方法、按国际标准或国际习惯的方法?。商?检验证书是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检机构应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国家特殊法律规定的检验证书。在我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设立的商检部门和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
不可抗力条款
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应订立不可抗力条款,其内容应该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法,通常是在列举了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的同时,如战争、水灾、地震、暴风雪等后,再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文句,以便发生合同未列明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这种规定既明确,又有一定灵活性,是一种较好规定的方法。
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其责任时,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证据。这种证明文件通常有:当地工商组织(例如商会)出具的证明;对方国家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人所在地的领事出具的证明;报导不可抗力事故的报纸;以及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
仲裁条款
双方可选择申请人所在国、被申请人所在国或第三国仲裁机构,作为境内公司,应尽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宣布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境内公司尽量选择适用中国法及国际贸易公约、惯例。除本合同中有其它约定外,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术语,将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予以阐明。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的规定。
上述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需要从具体情况出发,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约定。
(作者单位: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