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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人还没有明确的“引水权”观念。当时,清政府只在广州港制定了引水管理措施。引水权的丧失,最早可上溯至1843年。这一年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其中“进出口雇用引水”一款规定如凡议准通商至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每遇英商货船到日,准令引水即行带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