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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应该说行政诉讼在发挥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现状看,仍然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笔者根据自己长期从事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及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践,试图就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一些问题、成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与关心我国行政诉讼前途和命运的人们共同探讨。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不依法立案、裁判和对被告执行问题。
行政诉讼立案难,连代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而栗有的法院甚至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行政机关有履行能力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行等等。
二、行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行政纠纷诉诸法院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藐视行政审判权时有发生,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足,而是拉关系、找熟人,甚至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对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止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行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老爷”自居,指手画脚,蛮横无理;有的甚至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方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三、地方党委非法干预的问题。
有些地方党委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说法”偏听偏信,致事实和法律于不顾,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他们通常以地方党委、党组织名义对法院施加压力,非法干预法院的行政审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下令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经党委“协调”才能立案,有的规定法院裁判案件需经党委同意才能作出;有的地方党委采取降职、撤职或调离等办法对法院领导或行政法官进行组织上的“制裁”等等,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近期招开的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上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土政策’还没有得到彻底清除”。
四、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
由于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妨碍行政审判,人大将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和措施予以纠正,以及现行人大管理体制的弊端,故人大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地方党委或行政机关干预、妨碍行政审判权时,地方人大极少站出来为法院、法官讲话、撑腰。地方人大的监督机制、功能几乎丧失。
五、行政诉讼原告自身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行政机关经历了几次的机构改革,但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混乱,违法执法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行政纠纷颇多,特别是某些部门、地方基层政府受利益驱动,违法拆迁房屋、违法征用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尽管多有不满,除不知告、不会告的外,不敢告的现象却相当突出,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选择忍气吞声。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症结”透视
客观地说,我国的行政诉讼还比较年轻,目前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是正常的,关键是我们应当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固有的弊端。
其一、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从级别上看,法院院长比同级政府的首长矮半截;从党内职务上看,法院院长与同级政府的首脑相比相差悬殊,政府首脑均是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法院的院长一般都是同级党委的委员甚至有的公安局长是同级党委的常委或政法委的书记或副书记,而法院的院长极少数为同级党委的常委、政法委的书记。在人事制度上,法官的晋升由法院的党组确定后,须经同级党委有关部门考察,法院院长须经同级党委研究决定。其二、行政审判庭及行政审判法官就其单位的规格和个人的职务都低于同级行政机关,因而容易被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漠视,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三、法院因人、财、物受制于政府或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经费保障的矛盾中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因公正执法得罪有关部门而被变相卡住经费或制造种种借口予以刁难。其四、行政审判的法官流动性较大,队伍很不稳定,造成行政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对于大量的、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难以熟悉和理解等等。
二、地方党政部分领导人“人治习惯”、不“依法执政”意识依然严重。
我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在我国持续时间之长,行态之完备是世界上罕见的。封建官僚政治和专制主义,及封建特权等封建思想残余对我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权力至上”、“官本位”、“官贵民贱”、“民不告官”、“重人治轻法治”等封建思想观念在某些党政官员中根深蒂固。他们有的公仆意识差,否定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从而颠倒“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有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守法,习惯于指挥、命令,行政纠纷成诉后,害怕自己当被告,认为有损政府的形象,当被告不光彩;有的特别推崇权威,认为管理者树立的权威,不容置疑,人们只有服从等等。在这种种不良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出现不依法行政,当违法的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就极力采取“土政策”干扰诉讼。
三、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高。
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加上行政法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知识知之甚少,有的根本不懂得行政诉讼的概念;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民不与官斗”的思想盛行,持这种观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面对行政机关存在惧怕的心理,认为“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另一方面又担心“官官相护”,怕官司赢不了,即便赢了官司,以后都将遭到行政机关的报复,将来日子不好过等等。由于受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上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环境,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选择忍气吞声。
面临问题的对策思考
目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前进过程中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一蹴而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具有实质性的努力:
一、强化党的依法执政意识,为法院严肃公正司法提供组织上的支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强化依法执政意识,是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思想观念上的前提。执政党自身要始终把依法执政看作是追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实行动和制度保证,不能认为只要有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的追求,执政活动的所有方面、所有细节就都具有合法性。执政党要以依法执政作为追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现方式,保证党的上下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只要依法执政真正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就能避免地方某些“土政策”对法院的干扰,就能为法院严肃、公正司法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让地方法院不再是“地方的”法院。
改革当前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现状,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那么地方法院仍然是“地方的”法院,当地方政府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到法院,行政干涉就不可避免,司法公正就难于实现。有人提出,最理想的是设立行政法院,笔者认为除了让行政法院相对独立外,整个司法系统也应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的现状,从而让法院享有的“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干涉。
三、法院严肃执法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最佳途径。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将会使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彻底崩溃。只有严肃执法、通过案件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才能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同时,只有通过严肃执法、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才是医治地方部分党政部分领导“人治习惯”、不“依法执政”及清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障碍最有效的“疗法”。
此外,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协、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监督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等,对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笔者相信,随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依法执政能力的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随着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必将得以消解,行政诉讼制度必将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作者单位:中共泉州市委党校)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不依法立案、裁判和对被告执行问题。
行政诉讼立案难,连代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都感到不寒而栗有的法院甚至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站在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边搞“官官相护”、作出违法裁判;有的法院明知行政机关有履行能力就是不敢对其强制执行等等。
二、行政机关妨碍诉讼的问题。
行政纠纷诉诸法院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藐视行政审判权时有发生,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不是正确对待,积极应诉,认真检查执法中是否存在不足,而是拉关系、找熟人,甚至通过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对法院施加压力,干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的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设置障碍抵触;有的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或涂改伪造证据,阻止法院的公正裁判;有的行政机关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收,或拒不出庭、不应诉、不交诉讼费,或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虽有应诉,但委托律师出庭;有的行政机关虽到庭应诉,但在法庭上仍以“官老爷”自居,指手画脚,蛮横无理;有的甚至对原告威胁,或开庭后想方设法对其打击报复。
三、地方党委非法干预的问题。
有些地方党委领导对行政机关的“说法”偏听偏信,致事实和法律于不顾,违背党的组织纪律和组织原则,以党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他们通常以地方党委、党组织名义对法院施加压力,非法干预法院的行政审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下令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须经党委“协调”才能立案,有的规定法院裁判案件需经党委同意才能作出;有的地方党委采取降职、撤职或调离等办法对法院领导或行政法官进行组织上的“制裁”等等,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近期招开的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上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土政策’还没有得到彻底清除”。
四、地方人大监督不力的问题。
由于宪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地方党委和行政机关妨碍行政审判,人大将采取何种法律手段和措施予以纠正,以及现行人大管理体制的弊端,故人大的监督职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当地方党委或行政机关干预、妨碍行政审判权时,地方人大极少站出来为法院、法官讲话、撑腰。地方人大的监督机制、功能几乎丧失。
五、行政诉讼原告自身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行政机关经历了几次的机构改革,但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还是存在过多过滥的问题,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混乱,违法执法的现象还是比较常见,行政纠纷颇多,特别是某些部门、地方基层政府受利益驱动,违法拆迁房屋、违法征用土地,行政管理相对人尽管多有不满,除不知告、不会告的外,不敢告的现象却相当突出,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选择忍气吞声。
行政诉讼面临的问题“症结”透视
客观地说,我国的行政诉讼还比较年轻,目前行政诉讼存在一些问题是正常的,关键是我们应当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固有的弊端。
其一、我国实行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从级别上看,法院院长比同级政府的首长矮半截;从党内职务上看,法院院长与同级政府的首脑相比相差悬殊,政府首脑均是同级党委的第一副书记,而法院的院长一般都是同级党委的委员甚至有的公安局长是同级党委的常委或政法委的书记或副书记,而法院的院长极少数为同级党委的常委、政法委的书记。在人事制度上,法官的晋升由法院的党组确定后,须经同级党委有关部门考察,法院院长须经同级党委研究决定。其二、行政审判庭及行政审判法官就其单位的规格和个人的职务都低于同级行政机关,因而容易被政府或其他行政机关漠视,不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三、法院因人、财、物受制于政府或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经费保障的矛盾中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因公正执法得罪有关部门而被变相卡住经费或制造种种借口予以刁难。其四、行政审判的法官流动性较大,队伍很不稳定,造成行政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对于大量的、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难以熟悉和理解等等。
二、地方党政部分领导人“人治习惯”、不“依法执政”意识依然严重。
我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在我国持续时间之长,行态之完备是世界上罕见的。封建官僚政治和专制主义,及封建特权等封建思想残余对我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权力至上”、“官本位”、“官贵民贱”、“民不告官”、“重人治轻法治”等封建思想观念在某些党政官员中根深蒂固。他们有的公仆意识差,否定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从而颠倒“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有的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守法,习惯于指挥、命令,行政纠纷成诉后,害怕自己当被告,认为有损政府的形象,当被告不光彩;有的特别推崇权威,认为管理者树立的权威,不容置疑,人们只有服从等等。在这种种不良思想观念的支配下,出现不依法行政,当违法的行政行为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就极力采取“土政策”干扰诉讼。
三、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不高。
我国农村人口占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加上行政法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中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知识知之甚少,有的根本不懂得行政诉讼的概念;由于我国长期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民不与官斗”的思想盛行,持这种观念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面对行政机关存在惧怕的心理,认为“赢了一阵子,输了一辈子”,另一方面又担心“官官相护”,怕官司赢不了,即便赢了官司,以后都将遭到行政机关的报复,将来日子不好过等等。由于受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加上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环境,多数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选择忍气吞声。
面临问题的对策思考
目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前进过程中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一蹴而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具有实质性的努力:
一、强化党的依法执政意识,为法院严肃公正司法提供组织上的支持。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强化依法执政意识,是改进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思想观念上的前提。执政党自身要始终把依法执政看作是追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现实行动和制度保证,不能认为只要有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的追求,执政活动的所有方面、所有细节就都具有合法性。执政党要以依法执政作为追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现方式,保证党的上下对这一原则的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只要依法执政真正成为全党上下的共识,就能避免地方某些“土政策”对法院的干扰,就能为法院严肃、公正司法提供坚强的组织支持。
二、改革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让地方法院不再是“地方的”法院。
改革当前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行政机关的现状,如果不改变这种现状,那么地方法院仍然是“地方的”法院,当地方政府被行政管理相对人起诉到法院,行政干涉就不可避免,司法公正就难于实现。有人提出,最理想的是设立行政法院,笔者认为除了让行政法院相对独立外,整个司法系统也应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的现状,从而让法院享有的“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干涉。
三、法院严肃执法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最佳途径。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不公将会使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彻底崩溃。只有严肃执法、通过案件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才能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同时,只有通过严肃执法、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才是医治地方部分党政部分领导“人治习惯”、不“依法执政”及清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障碍最有效的“疗法”。
此外,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政协、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新闻媒介的监督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法的宣传等,对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笔者相信,随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依法执政能力的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随着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必将得以消解,行政诉讼制度必将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作者单位:中共泉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