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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向人们提供的全球视野带来了关于环境问题的极限思考,这种思考所得出的对待环境危机的基本结论是,人类在环境面前必须自我限制,按照这种结论而为的制度设计处处都是限制。这种限制在法律的权利义务安排上表现为以义务为本位。国际环境法事实上的义务本位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而是由不同主体间在环境问题上的"诺亚方舟"式的关系所决定的。局部环境问题中也存在极限,面临局部环境问题的主体之间存在类似诺亚方舟关系的分隔舱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国内环境法也同国际环境法一样以义务为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