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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不同于常规的侦查方法,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即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没有侦查机关的参与就不会被发现,甚至根本不会发生。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诱惑侦查行为必须慎思慎行,既要明确其概念和分类标准,又要对其合法、合理性有所把握。针对合法、合理性的诱惑侦查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法制轨道上更好地服务于案件侦破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