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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基层干部作为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关键少数”,其法治思维能力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法治思维能力包括公平正义思维、权力控制思维、理性思维、程序思维。
关键词:加强;基层干部;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39-01
一、树立公平正义思维,重在“大公意识”。
“法者,天下之公器”。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样社会公平正义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全方位部署,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目前,很多地方实施的市民议事、听证活动,就是公平正义思维在决策领域的很好体现。因此公平正义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然而基层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复杂多变,很多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有很多是论公有理,论私也有理,许多基层干部在碰到这种事儿的时候心理上就有了动摇。例如:村里有一家困难户,确实困难,但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就是申领不到某类救助金,不办对不起这家人,办了又确实不符合规定,怎么办?这难道就阻碍实现公平正义了吗?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公平正义所体现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即所谓的“大公大义”,判断一件事公平正义与否,不仅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更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看如果实现了这个人的所谓的“公平正义”,是否倾斜了他人的公平正义的天平!
二、树立权力控制思维,重在“底线意识”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着法治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如全国自上而下的反腐败,就是法治对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最好体现。因此权利控制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也就是所谓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重点在于真正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判断一件事是否规范的行驶了自己的权利,只需清楚的知道什么被法律禁止——即法治的底线,并且明确这件事是否逾越了法治的底线。根据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至少有五根柱子:权利、法定权限、正当程序、监督和裁量基准。只要将这五根柱子作为“底线”,就可以严格规范的行使权力,因此基层干部的权力控制思维重在“底线意识”。
三、树立理性思维,重在“包容意识”。
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自古以来,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与大众的生活思维就形成鲜明的对比。法治的理性思维就是要求服从法治理念和法定程序,甚至容忍这些可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法治理念和法定程序”所导致的“牺牲效率”,美国的判例法就是典型的法治理性思维。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群众要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全民要有真诚的“法律信仰”,就是要让理性思维深入每一位基层干部,甚至是群众中去。因此理性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然而在基层工作的同志们经常会碰到许多没法理性对待的人和事儿。例如,有个腿部有残疾的40多岁的村民,整天混吃混喝、从不工作,没钱就去政府要救济,不给就耍赖不走,没法管;有个“最不讲理”的钉子户1套小农房非要拆出18套房子,不给就不搬不拆,没法治。面对如此让人“忍无可忍”的事件应该如何保持理性的头脑呢?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我们对民众非理性表达维权诉求或是对违法违规者不能得到惩罚的“怨气”,是一种最原始的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不是在法律逻辑前提下以事实与规则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如果碰到此类事件代表政府的基层干部也“不理性”,势必会使事件进一步僵化,同时造成新的矛盾。实际上理性思维不仅表现在对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还表现在对“放弃事实认定”的包容态度上。刑法有个不成文的原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既然你无法追究一个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那么对基层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忍无可忍”的人和事,采取以法律逻辑前提下的理性是非判断,包容法律未涉及或无法涉及的边边角角似乎也就没那么难了。因此基层干部的理性思维重在“包容意识”。
四、树立程序思维,重在“惯性意识”
法治思维强调程序,按照程序做出的决策,才能更让人信服,才能够更好体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是计算机专业,编程中最重要的也是代码的程序性,中国有许多高级程序员编程厉害,可就是不爱按套路出牌,好几十万行的代码洋洋洒洒,只有自己能看懂,这就降低了程序的利用行和系统的可维护性。
然而在基层程序却经常被忽视,被当做了“走形式”、“作秀”,群众不配合不买账,基层干部自己心里也有一定抵触,或者也了解程序的重要性,但总是不自觉的忘记,而这种“不拘小节”就容易埋下矛盾隐患的伏笔。像是社区要落户某个项目,为了顺利推进该项目,通知居民参加市民议事会就没有通知自己的对立方,然而在项目论证落实后,所谓的对立方就有了上访的话语权,认为整个法律程序不到位,整个事件侵犯了居民知情权,应无效。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程序的完善是法治完善的基本标志,程序法定、依法执政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更是对基层执法者的重要保护手段。就像“你不会忘记要定期审车,你不会忘记定时还贷款,按照审车和还贷的程序一步步走下来”,这些大家已经顺理成章的事情为什么可以坚持下来,原因就在于大家对这类事情已经存在“惯性思维”,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惯性”的坚持按照法律程序,才能真切的践行法治的程序原则。
关键词:加强;基层干部;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39-01
一、树立公平正义思维,重在“大公意识”。
“法者,天下之公器”。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样社会公平正义也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对以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全方位部署,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法治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目前,很多地方实施的市民议事、听证活动,就是公平正义思维在决策领域的很好体现。因此公平正义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然而基层工作,尤其是群众工作复杂多变,很多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有很多是论公有理,论私也有理,许多基层干部在碰到这种事儿的时候心理上就有了动摇。例如:村里有一家困难户,确实困难,但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就是申领不到某类救助金,不办对不起这家人,办了又确实不符合规定,怎么办?这难道就阻碍实现公平正义了吗?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公平正义所体现的是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即所谓的“大公大义”,判断一件事公平正义与否,不仅要从当事人的角度,更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看如果实现了这个人的所谓的“公平正义”,是否倾斜了他人的公平正义的天平!
二、树立权力控制思维,重在“底线意识”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些要求无不体现着法治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如全国自上而下的反腐败,就是法治对公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最好体现。因此权利控制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也就是所谓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重点在于真正实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判断一件事是否规范的行驶了自己的权利,只需清楚的知道什么被法律禁止——即法治的底线,并且明确这件事是否逾越了法治的底线。根据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至少有五根柱子:权利、法定权限、正当程序、监督和裁量基准。只要将这五根柱子作为“底线”,就可以严格规范的行使权力,因此基层干部的权力控制思维重在“底线意识”。
三、树立理性思维,重在“包容意识”。
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自古以来,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与大众的生活思维就形成鲜明的对比。法治的理性思维就是要求服从法治理念和法定程序,甚至容忍这些可能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法治理念和法定程序”所导致的“牺牲效率”,美国的判例法就是典型的法治理性思维。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群众要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全民要有真诚的“法律信仰”,就是要让理性思维深入每一位基层干部,甚至是群众中去。因此理性思维是基层干部必须应具备的法治理念!
然而在基层工作的同志们经常会碰到许多没法理性对待的人和事儿。例如,有个腿部有残疾的40多岁的村民,整天混吃混喝、从不工作,没钱就去政府要救济,不给就耍赖不走,没法管;有个“最不讲理”的钉子户1套小农房非要拆出18套房子,不给就不搬不拆,没法治。面对如此让人“忍无可忍”的事件应该如何保持理性的头脑呢?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我们对民众非理性表达维权诉求或是对违法违规者不能得到惩罚的“怨气”,是一种最原始的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不是在法律逻辑前提下以事实与规则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如果碰到此类事件代表政府的基层干部也“不理性”,势必会使事件进一步僵化,同时造成新的矛盾。实际上理性思维不仅表现在对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还表现在对“放弃事实认定”的包容态度上。刑法有个不成文的原则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推断”,既然你无法追究一个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那么对基层中发生的那些看似“忍无可忍”的人和事,采取以法律逻辑前提下的理性是非判断,包容法律未涉及或无法涉及的边边角角似乎也就没那么难了。因此基层干部的理性思维重在“包容意识”。
四、树立程序思维,重在“惯性意识”
法治思维强调程序,按照程序做出的决策,才能更让人信服,才能够更好体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是计算机专业,编程中最重要的也是代码的程序性,中国有许多高级程序员编程厉害,可就是不爱按套路出牌,好几十万行的代码洋洋洒洒,只有自己能看懂,这就降低了程序的利用行和系统的可维护性。
然而在基层程序却经常被忽视,被当做了“走形式”、“作秀”,群众不配合不买账,基层干部自己心里也有一定抵触,或者也了解程序的重要性,但总是不自觉的忘记,而这种“不拘小节”就容易埋下矛盾隐患的伏笔。像是社区要落户某个项目,为了顺利推进该项目,通知居民参加市民议事会就没有通知自己的对立方,然而在项目论证落实后,所谓的对立方就有了上访的话语权,认为整个法律程序不到位,整个事件侵犯了居民知情权,应无效。
基层干部必须清醒,程序的完善是法治完善的基本标志,程序法定、依法执政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保护,更是对基层执法者的重要保护手段。就像“你不会忘记要定期审车,你不会忘记定时还贷款,按照审车和还贷的程序一步步走下来”,这些大家已经顺理成章的事情为什么可以坚持下来,原因就在于大家对这类事情已经存在“惯性思维”,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惯性”的坚持按照法律程序,才能真切的践行法治的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