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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审查工作,是指饲料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开办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条件审查登记和已开办企业是否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审查等项工作。2.依照本办法登记审查的饲料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3.省畜牧局主管全省的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审查工作。市、县(市、区)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畜牧局的工作安排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审查工作。4.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审查工作,包括下列事项:(一)受理设立企业的审查申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