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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