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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如今,我国城市机动车排期污染治理在管理体系与管理方式、管理力量、实数的实行、控制排放总量等方面存有较多问题,需要经过针对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改善,从而进行处理。
关键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策
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同时也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现阶段,城市环保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处理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本文以山东省定陶区为例,将课题组调查结果作为出发点,并结合其他城市研究情况,针对当前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处理该部门研究领域的管理部门一共一定的帮助。
1 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排期管理包含机动车生产与维修等各个步骤,触及诸多部门,需要梳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达到责、权统一。在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机动车的主要部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权责统一的权利。有关环保部门在进行检测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监督抽检,同时对于机动车的处罚权利交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制定有关政策强调对于拒绝接受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的记住,只能够交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环保部门不能够对于此行为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者人员要及时交予相关部门进行 处理,同时遵循有关政策进行处罚。因此,在进行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者面对的尴尬局面,保证与交警部门共同执法,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检测,实现二者跨部门合作。
但是这种跨部门的合作,遭受到了各种限制,不能够广泛的实行,特别是在公安交通部门的之策偏重与安全而自身未能够设定防止尾气的专门机构的状况下,完善的规章制度形成具有一定的困难。在机动车辆油品与生产过程中,要对其生产步骤环节进行及时把关,同时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环境质量工作认真对待,避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 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时,由于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时在环境容量、污染程度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尾气处理过程中,要面对的标准以及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机车排气污染问题中,要选择合理有效的治理方式进行排气污染处理。虽然国家机动车管理层面上主要的防控意识在“市”级层面上,但是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规定,“市”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处理问题上空间小,不太符合实际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监管权方面。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省、直辖市”在环境保護中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效的获得机动车年检,同时要遵循的当地激动成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其中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主管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市(县)级环保部门只有针对进行抽测的权利,较为狭窄,并且与现实状况不相符。调查结果现实,各市环保部门委托年检并进行监督不但是较为广泛的做法,还是十分重要的任务,但是现行的法律存在缺乏依据的尴尬局面[1]。
二是排放要求方面。目前,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制度政策规定只能由一级政府进行拟定,并且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与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拟定机动车大气污染地方排放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循我国排放的要求,需要通过国务院进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与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规划对于在用机动车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并针对其进行改造,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在政策中,对于非升级政府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的机动车有着新的排放要求,需要针对其实施改造的计划一律废除。政策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自身的发展,同时对于不同省级的环境特征有着一定的要求,只有通过,拟定改革计划才能更加严密的控制[2]。
3 管理力量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城市机动车数量在迅速的提升,但是有关充实尾气治理的部门力量却较为薄弱,与此同时,与治理实践的标准不相适应[3]。
首先,要发挥环保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作用。由于现阶段没有设立专业治理尾气的相关部门,在进行问题处理过程中,很难合理的开展防治污染执法制度的实施。
其次,环保部门同时未能够广泛的建立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专门岗位。《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4]114号)规定,“有条件的机车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与有条件的省级需要承担起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但是因为缺少详细的规章制度与资金、编制能保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真实的按照此基础建立专门尾气治理机构的城市较为少见。与此同时,因为该项统治的效力较为薄弱,一部分城市按照该标准建立的机构,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受到合法性质问题的争议。例如:山东省定陶区在处理机动车排气防污染问题时,首先从建立“山东省定陶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开始,但由于该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没有得到政策的明确肯定,在进行申请资金和执行过程中,都缺乏一定的底气,从而导致工作开展效率减少[4]。
随着时代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提升与日益严重的尾气污染,提升人手与增加投入、提升尾气治理的部门建设势在必行。因此。需要在环保系统内建立治理尾气的专门机构。例如:设置机动车排期污染预防管理部门,并将其定为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将其行为赋予相应的行政效力。通过合理的明确编制,并设定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有不断明确其岗位机构职能,才能协助环保部门合理的开展部门[5]。
4 技术实施问题
机动车排气检验工作要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法进行。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排气检验需要采取简易工况法与双怠速法。但是经过调查结果现实,双怠速较为繁琐,场地限制的影响较为突出,未能符合机动车数量较多在加上排气污染问题严重,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展开具体工作。现阶段,在实施检验单位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做到管理仍然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因简易工况法引发排气检验的经费提升到一定程度,易触发机动车主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诸多城市依然在使用已被废除的双怠速法作为关键检验排气的手段。与此同时,带来的问题为,一方面,以双怠速法进行的检测在标准的角度来讲已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够作为处罚的根据,进而致使执法难以进行。另一方面,双怠速法技术较为落后,很难确保检测的效果,检验通过,但是现实排污超标的状况有许多。因此,建议环保部门需要及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确认市级环保部门检验机动车排期的检测单位的权利,确认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明确流程与有关责任、为简易工况法的实行塑造制度要求。另外,物价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行相互合作,并结合公众意见明确自身的工作检验标准,另外,在全国范畴内要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相应的出台项目,让项目收费变得统一起来,从而为相关机动车环保检查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6]。
5 排放总量与标准控制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排污许可规章制度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主要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上,但并没有触及到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领域。但以长远的角度来讲,对于机动写排期污染的总量进行控制,需要实行目前的局势。目前,机动车污染物在总量观察过程中,只观察浓度,但是对于机动车数量的增长没有做到相应的控制,同时分布交高的密度区域,对于整体的排放要求较高。也难以避免大气严重的污染。以山东省定陶区,自2001年的10万辆增长至2009年50多万辆,并且还在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进行增长,由此可见,如果在进行控制中,不能进行总体的控制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也是无法起到一定的作用[7]。
6 结论
综合上文所述,在机动车数量较多、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特别是城市的特性去,需要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总量,结合环境的容量与地区的面积计算出能够承受的总量,将此作为基础,进行控制机动车牌照的发放,并且协助排污与针对较高污染的车辆进行收取超标排污的费用等措施。
参考文献:
[1]冯骋.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17.
[2]周海茵,张世达,王广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问题的争议及思考[J].环境科技,2011,24(3):76-78.
[3]康宇,张玉钧,曹洋,等.机动车尾气排放综合监管系统研发及应用[Z].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2017.
[4]邓晓宇.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D].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5]陈军辉,钱骏,叶宏,等.浅谈机动车排放管理与控制标准[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2011-2014.
[6]腾延娟.我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法律规制的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10.
[7]戴海.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9.
关键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问题及时策
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同时也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现阶段,城市环保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处理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本文以山东省定陶区为例,将课题组调查结果作为出发点,并结合其他城市研究情况,针对当前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希望可以处理该部门研究领域的管理部门一共一定的帮助。
1 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机动车排期管理包含机动车生产与维修等各个步骤,触及诸多部门,需要梳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达到责、权统一。在管理过程中,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机动车的主要部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权责统一的权利。有关环保部门在进行检测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监督抽检,同时对于机动车的处罚权利交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管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制定有关政策强调对于拒绝接受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的记住,只能够交予公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环保部门不能够对于此行为进行处罚。对超标排放者人员要及时交予相关部门进行 处理,同时遵循有关政策进行处罚。因此,在进行管理过程中,要及时处理对违法者面对的尴尬局面,保证与交警部门共同执法,环保部门及时进行检测,实现二者跨部门合作。
但是这种跨部门的合作,遭受到了各种限制,不能够广泛的实行,特别是在公安交通部门的之策偏重与安全而自身未能够设定防止尾气的专门机构的状况下,完善的规章制度形成具有一定的困难。在机动车辆油品与生产过程中,要对其生产步骤环节进行及时把关,同时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环境质量工作认真对待,避免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2 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
在处理机动车排气污染问题时,由于不同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同时在环境容量、污染程度上也有一定的区别,在尾气处理过程中,要面对的标准以及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机车排气污染问题中,要选择合理有效的治理方式进行排气污染处理。虽然国家机动车管理层面上主要的防控意识在“市”级层面上,但是在相关法律中的政策规定,“市”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处理问题上空间小,不太符合实际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监管权方面。我国相关政策规定:“自治区、省、直辖市”在环境保護中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效的获得机动车年检,同时要遵循的当地激动成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其中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主管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机动车的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市(县)级环保部门只有针对进行抽测的权利,较为狭窄,并且与现实状况不相符。调查结果现实,各市环保部门委托年检并进行监督不但是较为广泛的做法,还是十分重要的任务,但是现行的法律存在缺乏依据的尴尬局面[1]。
二是排放要求方面。目前,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制度政策规定只能由一级政府进行拟定,并且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与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在进行拟定机动车大气污染地方排放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循我国排放的要求,需要通过国务院进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与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规划对于在用机动车实施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并针对其进行改造,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审批。”在政策中,对于非升级政府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国务院审批的机动车有着新的排放要求,需要针对其实施改造的计划一律废除。政策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自身的发展,同时对于不同省级的环境特征有着一定的要求,只有通过,拟定改革计划才能更加严密的控制[2]。
3 管理力量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城市机动车数量在迅速的提升,但是有关充实尾气治理的部门力量却较为薄弱,与此同时,与治理实践的标准不相适应[3]。
首先,要发挥环保部门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作用。由于现阶段没有设立专业治理尾气的相关部门,在进行问题处理过程中,很难合理的开展防治污染执法制度的实施。
其次,环保部门同时未能够广泛的建立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专门岗位。《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工作的通知》(环发〔2004]114号)规定,“有条件的机车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与有条件的省级需要承担起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但是因为缺少详细的规章制度与资金、编制能保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真实的按照此基础建立专门尾气治理机构的城市较为少见。与此同时,因为该项统治的效力较为薄弱,一部分城市按照该标准建立的机构,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受到合法性质问题的争议。例如:山东省定陶区在处理机动车排气防污染问题时,首先从建立“山东省定陶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开始,但由于该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没有得到政策的明确肯定,在进行申请资金和执行过程中,都缺乏一定的底气,从而导致工作开展效率减少[4]。
随着时代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提升与日益严重的尾气污染,提升人手与增加投入、提升尾气治理的部门建设势在必行。因此。需要在环保系统内建立治理尾气的专门机构。例如:设置机动车排期污染预防管理部门,并将其定为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将其行为赋予相应的行政效力。通过合理的明确编制,并设定相关部门,尤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有不断明确其岗位机构职能,才能协助环保部门合理的开展部门[5]。
4 技术实施问题
机动车排气检验工作要根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依法进行。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机动车排气检验需要采取简易工况法与双怠速法。但是经过调查结果现实,双怠速较为繁琐,场地限制的影响较为突出,未能符合机动车数量较多在加上排气污染问题严重,在实施过程中,难以展开具体工作。现阶段,在实施检验单位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做到管理仍然是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同时因简易工况法引发排气检验的经费提升到一定程度,易触发机动车主的抵触情绪。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诸多城市依然在使用已被废除的双怠速法作为关键检验排气的手段。与此同时,带来的问题为,一方面,以双怠速法进行的检测在标准的角度来讲已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够作为处罚的根据,进而致使执法难以进行。另一方面,双怠速法技术较为落后,很难确保检测的效果,检验通过,但是现实排污超标的状况有许多。因此,建议环保部门需要及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确认市级环保部门检验机动车排期的检测单位的权利,确认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明确流程与有关责任、为简易工况法的实行塑造制度要求。另外,物价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行相互合作,并结合公众意见明确自身的工作检验标准,另外,在全国范畴内要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相应的出台项目,让项目收费变得统一起来,从而为相关机动车环保检查部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6]。
5 排放总量与标准控制存在的问题
现如今,排污许可规章制度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主要体现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上,但并没有触及到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领域。但以长远的角度来讲,对于机动写排期污染的总量进行控制,需要实行目前的局势。目前,机动车污染物在总量观察过程中,只观察浓度,但是对于机动车数量的增长没有做到相应的控制,同时分布交高的密度区域,对于整体的排放要求较高。也难以避免大气严重的污染。以山东省定陶区,自2001年的10万辆增长至2009年50多万辆,并且还在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进行增长,由此可见,如果在进行控制中,不能进行总体的控制管理,在管理过程中,也是无法起到一定的作用[7]。
6 结论
综合上文所述,在机动车数量较多、空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城市,特别是城市的特性去,需要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总量,结合环境的容量与地区的面积计算出能够承受的总量,将此作为基础,进行控制机动车牌照的发放,并且协助排污与针对较高污染的车辆进行收取超标排污的费用等措施。
参考文献:
[1]冯骋.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以山东省济南市为例[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2017.
[2]周海茵,张世达,王广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问题的争议及思考[J].环境科技,2011,24(3):76-78.
[3]康宇,张玉钧,曹洋,等.机动车尾气排放综合监管系统研发及应用[Z].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2017.
[4]邓晓宇.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D].湖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5.
[5]陈军辉,钱骏,叶宏,等.浅谈机动车排放管理与控制标准[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论文集.2011:2011-2014.
[6]腾延娟.我国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法律规制的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10.
[7]戴海.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