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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党史研究中心主任徐某某因工作原因扇打辱骂本单位工作人员一事,引发广泛的舆论关注。经调查后,当地公布了处理结果:依相关规定,徐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罰款一千元,同时,徐某某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降为三级主任科员,调离现工作单位。
值得一提的是,殴打辱骂下属的徐某某受到的是双重处理:既受到党政纪处分,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按理说,如此处理是公正、正常的,纪归纪、法归法,互不替代;但是,这种“双重处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却不是一种常态化模式,而往往是既违纪又违法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之后,法律责任被“忽略”——避而不谈。
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来就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而从身份角色上说,官员所担任的公职角色并不影响其普通公民身份的存在;并且,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理念,官员要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责任义务,而不是更少;在此语境下,官员同时触犯法律和组织纪律之后,只要求其承担纪律责任而“忽略”法律责任,在逻辑上就讲不通。
党史研究中心主任打骂下属事件曝光后,就有媒体评论提醒,调查处理此事“不能‘罚酒三杯’了事”。而舆论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担心,也是因为,以往一些地方处理官员违纪违法过程中,曾出现过“重纪”而“轻法”的情况,以至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纪代法”成为一种“惯例”。又似乎是,在某些监管者看来,有“处理”就算有交代,而既然违纪违法官员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免职了,那就应该算是“处理完毕”、可以交代得过去了。
然而,所谓“纪在法前”原则,是说纪律严于法律,比如法律不追究的情形未必逃得过纪律问责,而“以纪代法”则完全颠倒了这种逻辑。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曾明确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而我们分析上述案例,乳山官员打骂下属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实在在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原则;因而,当地官方通报发布后,舆论纷纷点赞。而这种“纪法分开”的问责模式能否成为一种常态,官员既违纪又违法之后被“连打带罚”的双重处理能否成为依法治官的一种“标本”,则更值得期待。
而执法执纪是否公正,某种程度上说,最能体现出有关方面维护政府公信的责任意识、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度,以及某些涉及利益问题上的价值取舍。不管是对下属扇耳光、语言羞辱,还是在公共服务场所大吵大闹、打砸,都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给党政部门抹黑;而只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该处分的处分、该绳之以法的绳之以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消除个别劣行官员造成的不良影响,才能将他们与广大遵纪守法干部作清晰切割。
说到底,这种问题上,政府公信和干部队伍形象要远比某些官员个人利益更重要。于此而言,“资深官员”因打骂下属被拘留、被撤职、降级,如此严肃处理可谓能更有效地消除不良影响;而如果只是内部问责,只有纪律处分,而“忽略”其违法问题,或是以纪律问责替代法律追究,就可能导致原本官员个人的问题损害政府公信,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殴打辱骂下属的徐某某受到的是双重处理:既受到党政纪处分,还被追究了法律责任。按理说,如此处理是公正、正常的,纪归纪、法归法,互不替代;但是,这种“双重处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却不是一种常态化模式,而往往是既违纪又违法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被追究党政纪责任之后,法律责任被“忽略”——避而不谈。
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从来就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而从身份角色上说,官员所担任的公职角色并不影响其普通公民身份的存在;并且,按照现代政治伦理理念,官员要比普通公民承担更多责任义务,而不是更少;在此语境下,官员同时触犯法律和组织纪律之后,只要求其承担纪律责任而“忽略”法律责任,在逻辑上就讲不通。
党史研究中心主任打骂下属事件曝光后,就有媒体评论提醒,调查处理此事“不能‘罚酒三杯’了事”。而舆论中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担心,也是因为,以往一些地方处理官员违纪违法过程中,曾出现过“重纪”而“轻法”的情况,以至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以纪代法”成为一种“惯例”。又似乎是,在某些监管者看来,有“处理”就算有交代,而既然违纪违法官员已经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免职了,那就应该算是“处理完毕”、可以交代得过去了。
然而,所谓“纪在法前”原则,是说纪律严于法律,比如法律不追究的情形未必逃得过纪律问责,而“以纪代法”则完全颠倒了这种逻辑。
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中央纪委曾明确强调: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而我们分析上述案例,乳山官员打骂下属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还被追究法律责任、被警方处以治安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实实在在体现了“纪法分开”的原则;因而,当地官方通报发布后,舆论纷纷点赞。而这种“纪法分开”的问责模式能否成为一种常态,官员既违纪又违法之后被“连打带罚”的双重处理能否成为依法治官的一种“标本”,则更值得期待。
而执法执纪是否公正,某种程度上说,最能体现出有关方面维护政府公信的责任意识、对舆论监督的重视度,以及某些涉及利益问题上的价值取舍。不管是对下属扇耳光、语言羞辱,还是在公共服务场所大吵大闹、打砸,都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给党政部门抹黑;而只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到位,该处分的处分、该绳之以法的绳之以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消除个别劣行官员造成的不良影响,才能将他们与广大遵纪守法干部作清晰切割。
说到底,这种问题上,政府公信和干部队伍形象要远比某些官员个人利益更重要。于此而言,“资深官员”因打骂下属被拘留、被撤职、降级,如此严肃处理可谓能更有效地消除不良影响;而如果只是内部问责,只有纪律处分,而“忽略”其违法问题,或是以纪律问责替代法律追究,就可能导致原本官员个人的问题损害政府公信,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