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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1月29日签署国务院第457号令,公布《艾滋病条例》(简称《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