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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3年底,山西省共有小微企业约9万多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7%,众多小微企业在保障就业、改善民生以及促进GDP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小微企业的经营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虽然开展了多种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于小微企业,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大量资金缺口的存在使得不少企业被迫转向利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融资需求,但是也存在诸如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等弊端。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促进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现阶段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最近几年,民间借贷风波在全国范围内爆发,在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泛滥的程度。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更为严重的是,正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时民间借贷甚至会演变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我国还缺乏一个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我国民间借贷呈现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区域在资金供需、发展方式、经济状况乃至借贷的来源和去向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区域性特点的存在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监管的困难。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无疑让统一监管面临更大的难度。
2.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民间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亲戚、同事、朋友等人群中,借贷的操作程序尚过于原始、简单,仍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很不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其违约风险。大多数小微企业进行借贷活动时,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仅凭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等。这种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借贷行为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部分债权人可能就此蒙受经济损失,而另一部分债权人便可能会以暴力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3.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许多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的利息一般都比较高,根据调查,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民间借贷虽然一时解决了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过高的利息支出对效益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不划算。当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荷,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如果企业交替使用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比如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同时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还将加大银行的资金风险,进而影响金融稳定。
4.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首先,民间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造成决策偏差。其次,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合理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约,使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资金很可能流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相关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如国家虽然出台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会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这一方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又对出借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的隐形风险。
二、规范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1.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这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合法化”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才可以真正取得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健全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政府要通过立法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针对目前的现实状况,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准入条件和有关责任等等,同时准确地给出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只有做到有法可依,对于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才能坚决予以保护,对于不规范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给以严厉打击,从而把民间借贷引入规范、安全、合法和健康的轨道上来。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其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可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为此,一是要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人民银行可牵头与地方的农调队、农信社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二是要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三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要鼓励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立民间借贷自律机制,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化管理体系之中,要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 3.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制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由于民间借贷的风险较高,而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同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制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4.创新金融品种,完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国外金融品种繁多,抵押贷款方面有国债、外汇存单作为质押物的贷款,有标准仓库质押贷款;贸易融资方面有买方信贷、打包贷款、保函、保理等品种。此外,还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收购兼并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和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等等,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商业银行应针对小微企业进行金融品种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的融资产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等。
5.加强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长期以来,人们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不足和偏见,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差不多,有的人甚至把两者划上等号。因此,必须要对民间借贷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普及,引导人们走出对民间借贷的认识误区。一方面,应当引导人们进行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另外一方面,更要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做一个广泛而详细的宣传,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以增强各借贷主体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登记与发布、民间借贷项目登记备案等活动,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防控形成规范的配套服务体系。此外,在借贷活动的程序和手续方面,借贷双方都要注意防范风险。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之间不管是什么关系,都必须要签订有关的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上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防后患。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出现问题才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另外,借款人还需要知道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贷款人也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防止恶意借贷。
民间借贷对于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矛盾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其发展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要坚持采取以“疏”为主的办法,逐步推进民间借贷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本文是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山西省小微企业利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现阶段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监管体系的不健全。最近几年,民间借贷风波在全国范围内爆发,在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泛滥的程度。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更为严重的是,正是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时民间借贷甚至会演变成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我国还缺乏一个健全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我国民间借贷呈现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不同区域在资金供需、发展方式、经济状况乃至借贷的来源和去向等方面都表现出各自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区域性特点的存在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监管的困难。而且,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无疑让统一监管面临更大的难度。
2.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目前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民间借贷行为大都发生在亲戚、同事、朋友等人群中,借贷的操作程序尚过于原始、简单,仍多以口头形式为主,手续很不规范,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其违约风险。大多数小微企业进行借贷活动时,没有相应的抵押担保,仅凭双方的信用程度和私人关系等。这种建立在债务人信用基础上的借贷行为极易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完备而无法得到法律救济,部分债权人可能就此蒙受经济损失,而另一部分债权人便可能会以暴力方式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安定团结的局面。
3.加重企业财务负担,影响信贷资金安全。许多小微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资的利息一般都比较高,根据调查,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水平大多在1%以上,换算成年利率则达12%之上。民间借贷虽然一时解决了小微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过高的利息支出对效益的制约很可能会使这种借贷变得不划算。当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往往会拆东墙补西墙,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荷,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而如果企业交替使用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比如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来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同时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还将加大银行的资金风险,进而影响金融稳定。
4.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首先,民间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大量的资金体外循环,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导致金融市场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准确判断,给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流量流向等宏观分析和预测带来不确定因素,造成决策偏差。其次,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合理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制约,使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资金很可能流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相关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如国家虽然出台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会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这一方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另一方面又对出借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的隐形风险。
二、规范小微企业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1.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这是民间借贷“阳光化”和“合法化”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才可以真正取得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谈不上健全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政府要通过立法给民间借贷一个合法的“身份”。针对目前的现实状况,国家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准入条件和有关责任等等,同时准确地给出正常的民间借贷范围。只有做到有法可依,对于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才能坚决予以保护,对于不规范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给以严厉打击,从而把民间借贷引入规范、安全、合法和健康的轨道上来。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著不同,对其必须进行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可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为此,一是要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人民银行可牵头与地方的农调队、农信社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二是要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系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三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要鼓励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立民间借贷自律机制,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化管理体系之中,要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 3.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制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由于民间借贷的风险较高,而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同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制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4.创新金融品种,完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对民间借贷的依赖。国外金融品种繁多,抵押贷款方面有国债、外汇存单作为质押物的贷款,有标准仓库质押贷款;贸易融资方面有买方信贷、打包贷款、保函、保理等品种。此外,还有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收购兼并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法人账户透支和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等等,小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商业银行应针对小微企业进行金融品种创新,开发出更加适合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点的融资产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此外,正规金融机构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制度创新,改革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服务范围。要在保证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尽量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以压缩“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的市场空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预测企业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摆脱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等。
5.加强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长期以来,人们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存在不足和偏见,很多人认为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差不多,有的人甚至把两者划上等号。因此,必须要对民间借贷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普及,引导人们走出对民间借贷的认识误区。一方面,应当引导人们进行合法合理的民间借贷;另外一方面,更要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做一个广泛而详细的宣传,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以增强各借贷主体对民间借贷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开展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民间借贷供求信息登记与发布、民间借贷项目登记备案等活动,借助专业团队就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和风险防控形成规范的配套服务体系。此外,在借贷活动的程序和手续方面,借贷双方都要注意防范风险。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之间不管是什么关系,都必须要签订有关的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上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以防后患。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出现问题才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另外,借款人还需要知道贷款人的资金来源;贷款人也需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防止恶意借贷。
民间借贷对于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矛盾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其发展当前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要坚持采取以“疏”为主的办法,逐步推进民间借贷的组织化、阳光化运作,正确引导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进一步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助推器作用。[本文是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山西省小微企业利用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