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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渝委发(201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