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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招标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的主要方式。随着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发展愈加迅速、环境不断变化,随之工程招标中也开始出现了一些问题,对工程招标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此,本文对完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的措施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期能够通过研究为工程招标管理和健康发展建言。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措施
1.我国工程招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依法招标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的主要方式。通过实施工程招标,规范了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减少了腐败滋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招标获得了政府和市场的肯定。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招标实施条件不断变化,工程招标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改善。
1.1 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不成熟
我国工程招投标行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不成熟。首先,在横向管理体系方面,国家层面颁布了招投标行业法律和法规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操作规范。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涉及投资、建设、财政和具体所属行业等多部门交叉管理,相关规范和要求存在大量相互矛盾、标准不一的情况,出现了重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问题,招投标参与单位也难以判断到底应该按照哪一套程序执行招投标操作,导致管理漏洞或执行不畅。其次,在纵向管理层次方面,我国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纲领标准,地方部门属地化实施和细化模式。这有利于实现地域差异化管理,但中央和地方监督部门各为其主,上下以及各地之间的管理思路和执行标准不一,也造成了市场管理无序。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环境快速变化,存在相关制度的更新完善不能及时适应市场新环境和监管新需求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招标市场竞争无序,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则是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具体执法依据不足或相关依据相互冲突,难以有力实施监管。
1.2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合理的管理机制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条件。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招标实施集中交易、全过程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这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工程招标标准化和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很难真正到位,管理工作和惩罚措施仅仅局限于形式上,成效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各招标项目的条件和采购需求千差万别,行政管理往往只能关注到招标程序表面的形式公平,难以实施专业化监管,保障采购效果最优,行政监管遇到的抗性大。此外,国内目前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招标参与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约责任惩罚难以有效实施。一些违规企业往往在收到惩处后不实际履行责任,或自认为惩罚范围和力度有限,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招标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3 招标领域内乱象丛生
工程招标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有待通过加强监管尽快改观。
首先,行业内存在虚假招标情况。部分招标人实际已经暗中确定了承包单位,但碍于监管要求或利用招标掩盖私下交易,表面上打着工程招标的幌子,但实际通过设置不平等条款、串通投标等途径进行虚假招标。
其次,由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门槛低、管理不足,导致招标代理市场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且多为低水平扩张。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公报,2013年底国内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达5731家,其中乙级和暂定级的机构占比74%。大量的低水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处于“走程序”的服务形式,专业能力不足,以不当竞争搅乱市场秩序。更有部分代理机构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角色,助长招标交易过程腐败产生,甚至参与幕后交易。
再者,评标人员的专业不足和管理不力,导致招标结果难以达到科学合理。工程招標实行在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评委会组建过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回避。专家库的专业划分较粗,抽取专家的专业、经验和能力难以筛选,随机过程导致抽到的专家往往与招标项目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专家不专业”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评标质量难以保障。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工程招标管理中尤为突出。
此外,目前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局部过度的现象。例如部分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过度追求形式公平和监管脱责,制定了代理机构必须随机抽取、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限制招标人合理选择资格审查办法或评标办法等地方管理规定,导致了招标项目的合理需求和评价标准难以合理体现,评标过程流于形式,只比价格不科学择优,投标人依靠互相串通、恶意低价提高中标几率等不良现象。
2. 完善招标管理的策略
2.1 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过度,施工承包、招标代理等领域都存在着严重的供需不平衡现象,过度的市场竞争引发市场秩序紊乱。市场因行业和地区监管的过度划分导致壁垒频现、割裂明显,难以孕育出能够带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领军企业。
201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建立健全了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各级和各类规章、规范有待在法律法规体系下进一步统一。各行业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监管模式。一方面,加强和履行好在本行业或地区内工程招标合法性的监管职能,同时减少制定适用性较差的部门规定,避免交叉管理的标准不一。另一方面,加强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推广行业或地区示范文本,介绍示范项目成功经验等方式,加强对工程招标参与方的规范性引导和服务支持,从而有效地促进工程招标过程合规性和监管科学性。
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一方面提升招标人采购过程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区壁垒,使市场竞争压力下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大环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承包企业和代理机构能够凭借自身真正的信誉实力、高超的技术水平、雄厚的资金能力等去获得招标单位的认可。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企业获得应得的项目机会,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扩大市场份额,努力实现长久发展,最终达到建设工程招标参与各方共同健康发展的目标。 2.2 招标监管聚焦主体责任
招标监管应保障招标人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的责权统一。招标人是建设项目最终成效的责任主体,招标仅是依法确定承包人的一种交易方式和手段工具。招标人为了保障招标效果,在招标过程中依法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和设置必要条件应该给予充分保障。招标人根据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协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行使权力等法定权力不应被剥夺。
各级各类行政主管部门应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招标实施过程,法不禁止则应允许。主管部门可重点做好实施过程备案、合法性审查和成效追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招标成效追责为主,辅之以招标过程合法性备案审查的监管方式将增加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性,选出最适合的优秀施工单位和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的建设,从而有效地控制项目管理风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2.3 加强招标信用体系建设
在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无序的环境下,若减少招标过程的行政干预,需要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监管体系为前提。首先需建立内容涵盖招标参与各方的信息公示、查询和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征信机制。招标单位把招标信息进行全国公示,有利于保证公平与公正;政府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示,可以给其他人一个警醒,避免同样行为的发生;加大不良行为的公示范围和惩罚力度,增加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成本及代价,促进诚信市场环境形成。
2.4招标过程监管的重点环节
(1)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科学性引导。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建设需求设置适宜的资格條件要求,一方面避免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了潜在优质承包商,另一方面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价内容全面的评标办法,以选择到适合项目建设需求的承包企业为目标。
(2)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细化专家库内的专业划分,加强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引入评价机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反馈专家的工作质量,实现专家表现的全面有效监督,促进评标质量提升。
(3)加强招标过程和成果文件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相关责任可追溯。
参考文献:
[1]赵熹婕. 浅析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1:161-162.
[2]张治国. 建设工程领域招标管理制度研究[J]. 门窗,2014,08:318.
[3]惠京颖,任莹,龙奋杰. 项目招标管理风险研究[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10:264-268.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措施
1.我国工程招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依法招标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的主要方式。通过实施工程招标,规范了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减少了腐败滋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招标获得了政府和市场的肯定。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招标实施条件不断变化,工程招标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待改善。
1.1 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不成熟
我国工程招投标行业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还不成熟。首先,在横向管理体系方面,国家层面颁布了招投标行业法律和法规文件,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操作规范。因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涉及投资、建设、财政和具体所属行业等多部门交叉管理,相关规范和要求存在大量相互矛盾、标准不一的情况,出现了重复管理或管理空缺的问题,招投标参与单位也难以判断到底应该按照哪一套程序执行招投标操作,导致管理漏洞或执行不畅。其次,在纵向管理层次方面,我国工程招标管理实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纲领标准,地方部门属地化实施和细化模式。这有利于实现地域差异化管理,但中央和地方监督部门各为其主,上下以及各地之间的管理思路和执行标准不一,也造成了市场管理无序。
此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市场环境快速变化,存在相关制度的更新完善不能及时适应市场新环境和监管新需求的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招标市场竞争无序,管理部门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则是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具体执法依据不足或相关依据相互冲突,难以有力实施监管。
1.2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合理的管理机制是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条件。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招标实施集中交易、全过程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这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工程招标标准化和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导致监管很难真正到位,管理工作和惩罚措施仅仅局限于形式上,成效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各招标项目的条件和采购需求千差万别,行政管理往往只能关注到招标程序表面的形式公平,难以实施专业化监管,保障采购效果最优,行政监管遇到的抗性大。此外,国内目前的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招标参与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约责任惩罚难以有效实施。一些违规企业往往在收到惩处后不实际履行责任,或自认为惩罚范围和力度有限,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招标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3 招标领域内乱象丛生
工程招标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有待通过加强监管尽快改观。
首先,行业内存在虚假招标情况。部分招标人实际已经暗中确定了承包单位,但碍于监管要求或利用招标掩盖私下交易,表面上打着工程招标的幌子,但实际通过设置不平等条款、串通投标等途径进行虚假招标。
其次,由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门槛低、管理不足,导致招标代理市场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且多为低水平扩张。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公报,2013年底国内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达5731家,其中乙级和暂定级的机构占比74%。大量的低水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处于“走程序”的服务形式,专业能力不足,以不当竞争搅乱市场秩序。更有部分代理机构不能客观公正地执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角色,助长招标交易过程腐败产生,甚至参与幕后交易。
再者,评标人员的专业不足和管理不力,导致招标结果难以达到科学合理。工程招標实行在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标,评委会组建过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回避。专家库的专业划分较粗,抽取专家的专业、经验和能力难以筛选,随机过程导致抽到的专家往往与招标项目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专家不专业”现象普遍存在,使得评标质量难以保障。这种情况在中小城市工程招标管理中尤为突出。
此外,目前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局部过度的现象。例如部分省市行政主管部门过度追求形式公平和监管脱责,制定了代理机构必须随机抽取、禁止招标人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限制招标人合理选择资格审查办法或评标办法等地方管理规定,导致了招标项目的合理需求和评价标准难以合理体现,评标过程流于形式,只比价格不科学择优,投标人依靠互相串通、恶意低价提高中标几率等不良现象。
2. 完善招标管理的策略
2.1 完善招标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过度,施工承包、招标代理等领域都存在着严重的供需不平衡现象,过度的市场竞争引发市场秩序紊乱。市场因行业和地区监管的过度划分导致壁垒频现、割裂明显,难以孕育出能够带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领军企业。
201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建立健全了我国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各级和各类规章、规范有待在法律法规体系下进一步统一。各行业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监管模式。一方面,加强和履行好在本行业或地区内工程招标合法性的监管职能,同时减少制定适用性较差的部门规定,避免交叉管理的标准不一。另一方面,加强服务能力建设,通过推广行业或地区示范文本,介绍示范项目成功经验等方式,加强对工程招标参与方的规范性引导和服务支持,从而有效地促进工程招标过程合规性和监管科学性。
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一方面提升招标人采购过程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区壁垒,使市场竞争压力下降,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标大环境,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促使承包企业和代理机构能够凭借自身真正的信誉实力、高超的技术水平、雄厚的资金能力等去获得招标单位的认可。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企业获得应得的项目机会,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扩大市场份额,努力实现长久发展,最终达到建设工程招标参与各方共同健康发展的目标。 2.2 招标监管聚焦主体责任
招标监管应保障招标人作为建设项目主体的责权统一。招标人是建设项目最终成效的责任主体,招标仅是依法确定承包人的一种交易方式和手段工具。招标人为了保障招标效果,在招标过程中依法范围内提出合理诉求和设置必要条件应该给予充分保障。招标人根据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协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行使权力等法定权力不应被剥夺。
各级各类行政主管部门应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招标实施过程,法不禁止则应允许。主管部门可重点做好实施过程备案、合法性审查和成效追责。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以招标成效追责为主,辅之以招标过程合法性备案审查的监管方式将增加招标人的自主选择性,选出最适合的优秀施工单位和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的建设,从而有效地控制项目管理风险,提高项目建设质量。
2.3 加强招标信用体系建设
在目前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无序的环境下,若减少招标过程的行政干预,需要以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监管体系为前提。首先需建立内容涵盖招标参与各方的信息公示、查询和管理系统,并建立健全征信机制。招标单位把招标信息进行全国公示,有利于保证公平与公正;政府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公示,可以给其他人一个警醒,避免同样行为的发生;加大不良行为的公示范围和惩罚力度,增加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的成本及代价,促进诚信市场环境形成。
2.4招标过程监管的重点环节
(1)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科学性引导。招标人应依据项目建设需求设置适宜的资格條件要求,一方面避免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了潜在优质承包商,另一方面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价内容全面的评标办法,以选择到适合项目建设需求的承包企业为目标。
(2)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细化专家库内的专业划分,加强评标专家培训教育,引入评价机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反馈专家的工作质量,实现专家表现的全面有效监督,促进评标质量提升。
(3)加强招标过程和成果文件的备案管理,确保招标参与方的相关责任可追溯。
参考文献:
[1]赵熹婕. 浅析建筑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01:161-162.
[2]张治国. 建设工程领域招标管理制度研究[J]. 门窗,2014,08:318.
[3]惠京颖,任莹,龙奋杰. 项目招标管理风险研究[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10:26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