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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一:股东诉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案张、余、宋为杭州之江发展总公司的职工,1999年公司改制,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该公司下属的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80.5%的股权。由于公司规模不大,总公司决定不成立董事会,直接任命持股最多的张某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期三年。同时安排余某做业务经理,宋某担任出纳。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权结构为总公司19.5%,张某为49.5%,余某为25%,宋某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