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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相关制度、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等都是反腐倡廉制度生存环境涉及的要素。腐败是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人们在和谐的社会生活中生存,迫切需要一套完整的党政领导体制、司法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党内民主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等来治理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腐败现象是造成人们不和谐关系的主要因素,要靠制度和体制的实效性和强力手段来惩治。
关键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生存环境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1-0225-02
腐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障碍更是当今中国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它影响着中国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并严重威胁着人们对中共党和政府的诚信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治腐败的产生与蔓延,充分发挥制度在防治腐败中的治本作用。
一、法律规范和制度是预防腐败的工具
制度是个人和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生活中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和习惯的总和。它是“关于人们(个人及组织)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力、义务和禁忌的规定”。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有关内容,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时带有各种惩罚性措施,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伦理规范、核心价值信念、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性影响,在人们具体的工作中适时体现。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制度的采用。即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而专门设立的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具有强制性,规定人们可为、不可为的相关条例;一种是非正式制度,它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它们同样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从结构看,法律的强制力特色鲜明,震慑力强,制度相对偏弱。我们在分析某些党员干部在来自贿赂、好处等糖衣炮弹的诱惑下衰退败阵,犯罪的原因是他们不把制度当回事,冲破制度界限,打开了触犯法律之门。
二、直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蜕变状况
1.视“三重一大”为儿戏的领导干部。号称“清水衙门”的武汉大学,因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被捕案件 [1],让大学这块远离腐败的“净土”被玷污。此案与高校位居高层领导人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权力滥用,不受制度约束,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发包不进行公开招标由个人拍板决定、捞取“好处费”有很大关系。
2.高额的招生录取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中,北航教授、副教授,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庞宏冰、高峰、刘天平等人要挟被录取的学生家长出10万元方可拿到录取通知书,收取考生额外费用几十万元的案件浮出水面后,震惊社会各界。
3.教材购销中捞好处。2004年,四川省10所高校、两所中专学校发生51起教材购销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涉案总金额1 000万元。
三、腐败案原因分析
纵观以上腐败渊源,无一不是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透过每个人违纪违法的轨迹,不难发现以下共性的原因即制度生存环境存在的漏洞。
1.公共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管。高校行政化趋向过大,高校领导人集官、学、商于一身,特别是“一把手”,权力、权利、责任关系倒置,权力不为责任负责。目前在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1/3。从一些典型案例看,都是高校领导人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的。“党的活动业余化、政工干部兼职化”,重要支出“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一把手”的权威“一手遮天”,党委的核心作用被弱化,民主集中制成为摆设。
2.公共权力监督体制“罚不上大夫”。 中国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主要有五个: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及司法机关直接对同级党委负责,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党内监督。群众对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无法行使,没人对贪腐底细知根知底,没有事实难以检举,贪腐泛滥,却“罚不上大夫”。
3.各项管理制度难以执行。制度是各项事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腐败的“轮回”的根源。各腐败案例中最多的是窝案。权力过分集中、把管理制度当“摆设”,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产生窝案的原因。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领导们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绝对拥有话语权和决定权。高官们通过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卖官”;通过违反工程招标和采购管理制度,让没有资质的承包商中标,采购高价产品,从中捞取好处费;通过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设“账外账”、“小金库”,所得资金成为各级领导的私有“钱柜”。
4.纪检监察机构被闲置。出现腐败案的这些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成册,按上级规定什么制度都有,但监督却处于真空地带。一些高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仅无法发挥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就连检查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规问题也被限制,还有纪委书记分工负责检查环境卫生的现象。当一个领导干部既不能自律,又拒绝接受监督甚至打压监督者时,其手中的权力必然是恣意滥用,最终走向腐败。
5.司法腐败的滋生。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制度和机制方面的漏洞造成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个别人员利用法律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腐败行为表现出司法腐败的特性——“贪赃枉法”。首先,法律的内容过于宏观,具体条款细则不明,导致法律适用的变通性增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伸缩性大;其次,司法隶属关系地方化倾向,使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权,增加了司法腐败的机会,地方保护主义为形成腐败铺垫了温床;最后,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趋势增加了审判与法律监督过程中的行政命令成分,干扰了司法公正程度,降低了依法司法的工作原则。
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筑思想蜕变防线
从目前国内反腐倡廉形势看,建立和制定新的反腐倡廉制度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但已经不是制度建设的重点。中国已经建立起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牢固的。今后一个时期,在深入探究腐败根源、腐败表现的新形式、新特征的基础上,应重点做好堵塞制度漏洞,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按制度办事的具体操作性工作。
1.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高校在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操作时无人监管的空间很大,漏洞较多,规范反腐倡廉基础工作和基本组织结构、基本工作原则的监管的程序不到位,有时因反腐倡廉阶段性任务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清风校园”建设意见等,要强化监督,着眼防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力度。
2.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认真开展廉洁勤政先进事迹示范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活动。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党员大会学习、党课和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组织党员干部观看《毁灭之路——胡长清犯罪纪实》、《背叛与忏悔》等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警示教育片和专题讲座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风廉政制度不走样。
3.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中国巡视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与质询制度、罢免或要求撤换及处理制度等比较全面,但落实制度的深度却欠缺,特别是在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工程建设中的暗箱操作防御制度以及防止民主集中制蜕变为“一把手”集中制等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增加强制性的具体操作和监督办法。
4.完善落实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以及年终领导班子成员作述职述廉报告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监督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要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建立完善与人事、组织、法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与人员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管理者特别是领导层管理者的权力行使到那里,有效监督就延伸到那里,通过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党政领导与干部群众联系的“直通车”等形式,切实保障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监督渠道,延长监督触角。
5.做好反腐倡廉专项法律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效需要以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以此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目前,中国针对腐败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针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不配套,多以党法党规或党和政府文件出现形式较多。虽然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腐败出现的新形式、新特点相比,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之处。党纪政纪处分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制度、违纪违法的证据制度、违纪违法的惩戒程序制度以及受处分人的申诉制度等还需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网综合,2009-10-18.
[2]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教育工委,教育厅.宁夏教育系统廉政教育读本[Z],2010-07.[责任编辑 王晓燕]
关键词:制度建设;反腐倡廉;生存环境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1-0225-02
腐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障碍更是当今中国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它影响着中国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并严重威胁着人们对中共党和政府的诚信度,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从源头和根本上防治腐败的产生与蔓延,充分发挥制度在防治腐败中的治本作用。
一、法律规范和制度是预防腐败的工具
制度是个人和组织在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生活中所遵循的行为规则和习惯的总和。它是“关于人们(个人及组织)行为的规则,是关于人们的权力、义务和禁忌的规定”。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有关内容,国家在经济运行中的有关政策。制度执行时带有各种惩罚性措施,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伦理规范、核心价值信念、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对人们的行为产生规范性影响,在人们具体的工作中适时体现。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制度的采用。即用来规范人们行为而专门设立的一系列政策、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具有强制性,规定人们可为、不可为的相关条例;一种是非正式制度,它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它们同样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从结构看,法律的强制力特色鲜明,震慑力强,制度相对偏弱。我们在分析某些党员干部在来自贿赂、好处等糖衣炮弹的诱惑下衰退败阵,犯罪的原因是他们不把制度当回事,冲破制度界限,打开了触犯法律之门。
二、直面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蜕变状况
1.视“三重一大”为儿戏的领导干部。号称“清水衙门”的武汉大学,因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因涉嫌在基建工程中巨额受贿被捕案件 [1],让大学这块远离腐败的“净土”被玷污。此案与高校位居高层领导人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风廉政制度,权力滥用,不受制度约束,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发包不进行公开招标由个人拍板决定、捞取“好处费”有很大关系。
2.高额的招生录取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索贿案 [2]中,北航教授、副教授,北航天宏电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庞宏冰、高峰、刘天平等人要挟被录取的学生家长出10万元方可拿到录取通知书,收取考生额外费用几十万元的案件浮出水面后,震惊社会各界。
3.教材购销中捞好处。2004年,四川省10所高校、两所中专学校发生51起教材购销案件,共42人(含书商行贿案9件9人),涉案总金额1 000万元。
三、腐败案原因分析
纵观以上腐败渊源,无一不是公职人员利用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透过每个人违纪违法的轨迹,不难发现以下共性的原因即制度生存环境存在的漏洞。
1.公共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管。高校行政化趋向过大,高校领导人集官、学、商于一身,特别是“一把手”,权力、权利、责任关系倒置,权力不为责任负责。目前在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党、政“一把手”的案件约占总数的1/3。从一些典型案例看,都是高校领导人严重违反各项制度造成的。“党的活动业余化、政工干部兼职化”,重要支出“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一把手”的权威“一手遮天”,党委的核心作用被弱化,民主集中制成为摆设。
2.公共权力监督体制“罚不上大夫”。 中国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主要有五个: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及司法机关直接对同级党委负责,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党内监督。群众对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无法行使,没人对贪腐底细知根知底,没有事实难以检举,贪腐泛滥,却“罚不上大夫”。
3.各项管理制度难以执行。制度是各项事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腐败的“轮回”的根源。各腐败案例中最多的是窝案。权力过分集中、把管理制度当“摆设”,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产生窝案的原因。各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领导们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绝对拥有话语权和决定权。高官们通过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进行“卖官”;通过违反工程招标和采购管理制度,让没有资质的承包商中标,采购高价产品,从中捞取好处费;通过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设“账外账”、“小金库”,所得资金成为各级领导的私有“钱柜”。
4.纪检监察机构被闲置。出现腐败案的这些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成册,按上级规定什么制度都有,但监督却处于真空地带。一些高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仅无法发挥对同级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就连检查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一些违规问题也被限制,还有纪委书记分工负责检查环境卫生的现象。当一个领导干部既不能自律,又拒绝接受监督甚至打压监督者时,其手中的权力必然是恣意滥用,最终走向腐败。
5.司法腐败的滋生。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制度和机制方面的漏洞造成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个别人员利用法律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腐败行为表现出司法腐败的特性——“贪赃枉法”。首先,法律的内容过于宏观,具体条款细则不明,导致法律适用的变通性增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伸缩性大;其次,司法隶属关系地方化倾向,使地方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对司法活动的干预权,增加了司法腐败的机会,地方保护主义为形成腐败铺垫了温床;最后,司法管理体制行政化趋势增加了审判与法律监督过程中的行政命令成分,干扰了司法公正程度,降低了依法司法的工作原则。
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筑思想蜕变防线
从目前国内反腐倡廉形势看,建立和制定新的反腐倡廉制度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但已经不是制度建设的重点。中国已经建立起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牢固的。今后一个时期,在深入探究腐败根源、腐败表现的新形式、新特征的基础上,应重点做好堵塞制度漏洞,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廉洁用权,按制度办事的具体操作性工作。
1.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度。高校在反腐败的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操作时无人监管的空间很大,漏洞较多,规范反腐倡廉基础工作和基本组织结构、基本工作原则的监管的程序不到位,有时因反腐倡廉阶段性任务的改变而改变。所以,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清风校园”建设意见等,要强化监督,着眼防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执行力度。
2.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认真开展廉洁勤政先进事迹示范教育、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等活动。利用党委中心组学习、支部党员大会学习、党课和举办领导干部培训班学习,组织党员干部观看《毁灭之路——胡长清犯罪纪实》、《背叛与忏悔》等典型案例、剖析材料、警示教育片和专题讲座等,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和规定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纪律观念,主动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风廉政制度不走样。
3.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中国巡视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与质询制度、罢免或要求撤换及处理制度等比较全面,但落实制度的深度却欠缺,特别是在党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工程建设中的暗箱操作防御制度以及防止民主集中制蜕变为“一把手”集中制等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增加强制性的具体操作和监督办法。
4.完善落实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制度以及年终领导班子成员作述职述廉报告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监督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要按照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建立完善与人事、组织、法律、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与人员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及时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做到管理者特别是领导层管理者的权力行使到那里,有效监督就延伸到那里,通过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党政领导与干部群众联系的“直通车”等形式,切实保障群众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拓宽监督渠道,延长监督触角。
5.做好反腐倡廉专项法律建设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实效需要以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以此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目前,中国针对腐败方面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针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制度不配套,多以党法党规或党和政府文件出现形式较多。虽然公务员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腐败出现的新形式、新特点相比,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之处。党纪政纪处分过程中的责任认定制度、违纪违法的证据制度、违纪违法的惩戒程序制度以及受处分人的申诉制度等还需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经济网综合,2009-10-18.
[2]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教育工委,教育厅.宁夏教育系统廉政教育读本[Z],2010-07.[责任编辑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