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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的尊严是人的自觉。人的价值与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在马克思主义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人的尊严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实现人的尊严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人的自觉;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1)06-0034-06
人的尊严和人类与生俱来、与时俱进,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学科中,人们对尊严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人的尊严总是和人的自觉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觉。人的自觉程度越高,人对自己和整个世界的认识就越全面、越深刻,人的尊严就越丰富多彩。
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观念发韧于西方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时期,但在那时,人的觉醒或自觉尚处于“启蒙”阶段,人的尊严只是一种“神的命令”。康德无疑是理性的真正自觉者,他对人的尊严系统而深刻的论述闪烁着自由精神的光芒,穿越时空,光照天地。但是,在他那里,理性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全部基础,或者说,理性是人的尊严的最高尺度,这是一个“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①。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论述过人的尊严,但在他们的思想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我建议把马克思主义首先看成是一种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② 这是一个合理的建议。何谓人的解放?或者说,为何要实现人的解放?一句话:为了人的尊严!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尊严的科学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或是视而不见,或是故意否认,不止一次地与人的尊严这位美丽的“自由女神”失之交臂。今天,我们终于以一种开放的胸怀和进步的姿态拥抱着她。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说到底,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或者说,是以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为本。2010年2月27日,在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温家宝总理对人的尊严作了全新的马克思主义的阐释,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意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
一
在一般意义上,尊严是指人以及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身份和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和地位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这种身份和地位的核心是权利。因此,所谓人的尊严,就是每个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得到尊重。因为尊重,所以使人感到高尚。马克思指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③ 在马克思主义的词典中,人的价值和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
人之所以具有尊严,是因为人的价值。关于人的价值,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的价值的根本,就在于他具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劳动不断创造各种有价值的东西,以满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需要”④。这种观点的重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论述:“‘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者实际上说的是人生价值,而人的价值和人生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的价值是指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具有最高价值,万物人为贵。而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一生的所作所为对于主体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⑥。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观点都不全面。前者强调了人的创造价值,但忽视了人的自然价值,即人作为人的价值。如果把劳动和创造看成是人的价值的惟一源泉,那么,没有劳动能力和创造的人是否就没有价值并进而没有尊严了呢?显然不是的。后者看到了人作为人的力量,特别是看到了人类之于自然界的意义和价值,而没有看到人之于人的意义和价值。如果执此一端,人生的意义又该置于何种境地?其实,人生价值也是人的价值,或者说,是人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不是抽象物,而是具体的历史存在。离开人生来谈人的价值,只能使人的价值抽象化,并进而使人抽象化。马克思在把握人的价值时,从来没有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⑦ 对这段话,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但往往忽视了一点,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内在的两重意蕴: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价值。“人是禀赋物性与超物性,生命性与超越生命性的双重性存在。”⑧ 作为生命的存在,他需要生活;作为超越生命的存在,创造是他的灵魂。生活是创造的前提,而“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既是一个生活的过程,也是一个创造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生命价值(或曰生活价值)和创造价值的统一。而且,人的价值,首先应该是人的生命价值,其次才是创造价值,因为生命价值是创造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主体性即人的自觉性,是人的价值的展开和实现。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因而,主体性是人在同客体发生复杂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展开。一方面,在与自然界的交往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地位日益凸显。作为生命存在,人是自然之子,自然界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但是,作为惟一具有能动性的“天之骄子”,人既依赖自然,又超越自然,人总是以自己的需要和目的作为他能动活动的起点、归宿、根据和尺度,人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所以,尽管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明显的虚妄性,但它对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认识并非完全出于无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具有主导、为我和独立自主等特性,自然界是按照人的意志,满足人的目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生一种趋向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在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作为主体,每个人都是有个性的存在,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客体,每个人在体现别人的价值时也体现着自己的价值,在尊重别人的权利时自己的权利也得到尊重。
人在同客体发生对象性关系时,客体总是作为一种制约因素而存在,限制着人的主体性的发挥,限制着人的价值的实现。但是,人是不会满足于现状的,总是要冲破各种限制与障碍。因此,超越性或创造性就成为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征。人在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活动中,绝不是在外部世界的“原始状态”中求得一种原始的生存状态,而是要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为我”世界。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都在追求着有价值的活动,只有在追求有价值的活动中发挥主体性,才有人们提倡的那种主体性,而且主体性的实质就在于肯定人作为主体的价值”⑨。
二
在现代社会,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这是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
其实,自由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最核心的权利。没有自由的权利只是一句空话。何谓自由?孟德斯鸠说,在各种词语中,最过于歧义、最能打动人心的,莫过于自由一词。可以说,自由承担了人类所有的情感和理想,因而,人类赋予了自由以最大的遐想空间。自由的最初意思是“不受外在束缚,由自己作主”。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康德认为,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是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由这个词,按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障碍是无所不在的,旧的障碍消除了,新的障碍又会产生。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是人们对规律性和必然性的认识,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1}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认识必然性和规律性是人摆脱束缚、突破障碍的根本途径。因此,与旧的自由观相比,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不仅科学地把握了人的自由的本质,而且找到了实现人的自由的现实道路。由此观之,自由具有两个重要维度,即自主性与自律性。自主性是指在实践基础上人对必然性充分认识而达到的一种自主状态。自律性是指自由的相对性,即自由总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人在享有自由时,都应该遵守道德的或法律的“底线”。自由不是放纵,而是对一定规则的遵守。人的自由是多方面的,既有对自然界限制的一种打破和超越,也有对旧的社会历史条件的束缚与限制的突破,还有对自己的本能、欲望、情感进行自我控制和从旧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等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的自由是无所不在的,正如束缚与障碍无所不在一样。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自由。甚至可以说,人是追求自由的动物。这是人的一种最本质的权利。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人的自由的权利。
人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有获得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人的价值实现。也就是说,人的权利是人的自由的表达,人的自由是人的权利的内核,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现代社会,人的权利即人权,具有越来越丰富的内容。社会越是发展,人的需要越是全面,人权也就越是全面。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基本的方面,即生命权和发展权。
生命权,也可称之为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尊严。在法律上有一个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生命权只是人身权中的一个内容。本文之所以超出人身权的范畴,重点讨论人的生命权,是基于三个理由:一是生命之于人的的重要意义。离开生命来谈人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二是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中最基础、也是最具实质性意义的内容。没有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虚幻的;三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实质性内容常常被人们所忽略,对生命的漠视与践踏,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痛”。
人的尊严最基本的内涵是生命的高贵,即生命的尊严。一个基本事实是,没有了生命,尊严便无所附着。构成人的尊严必须以人这个主体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人,皆有尊严,无一例外。在这个意义上,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生俱来,具有“天赋性”和不可剥夺性。同时,在尊重人的生命权时,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康德把理性作为人的尊严的基础,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和1789年法国的《人的公民权利宣言》把“成年”、“白种”、“有产”作为人的尊严的基本条件,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生命的存在构成人的尊严的现实基础。“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既非由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法治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12} 不论人的出身、种族、秉赋、地位、贫富等如何不同,每个生命个体都有尊严,这种思想,似乎离事物的本质和真相更近。
发展权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享有尊严而拥有的基本权利。生存的本质是发展。一方面,生存是为了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因此,生命的意义在于发展。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就是追求发展。当然,人的发展表现在各个方面,是全面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生理等方面,都体现着人的发展诉求。
自由和权利是人的尊严的内核。一个是里,一个是表。离开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谈人的尊严,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最根本的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国家对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的。一切进步的法律,其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与权利。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惩罚,即通过对侵犯人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达到保护人的权利的目的。惩罚是一种限制,一种制约,但惩罚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取消。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13}譬如,我国法律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基本权利涉及到人的基本尊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可以说,权利是拥有,义务是付出。其实,付出也是一种权利,对自己来讲是义务,对别人来讲却是权利。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和限制,权利和义务,拥有和付出,相反相成,相得益彰。
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就是公民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因此,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平等意识。“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14} 马克思之所以如此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平等。“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5} 只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才有平等的尊严。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公民意识日渐觉醒,很多人开始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但是,勿须讳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之所以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的公民意识还不强。逆来顺受,屈服强权,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仍然是我们走向现代化的一道严重障碍。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广泛实现的基础之上。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就显得格外重要而迫切。
三
人的尊严还表现为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是人的尊严最实在、最现实的内容。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有一句名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对这句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很正常的,因为这句话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对我们有多方面的启迪。但其中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思想不可忽略:一是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二是人是国家的根本。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体的现实的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根本是具体的现实的人。马克思接下来说:“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16} 笔者认为,这是马克思对国家存在合理性的大胆质疑,它包含着一个极为深刻的道理:国家存在的意义在于给人一个真实的世界。什么是人的真实的世界?很显然,这个真实的世界与人们的“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息息相关,或者干脆说,就是“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国家发展的意义就在于发展这样一个真实的世界,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人是国家的根本,这个“根本”是如此的具体而实在!这是国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人的需要首先是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即人的生存需要。但是,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不仅是为了生存,而且还是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即发展和享受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人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就必然会产生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的需要。或者说,人们的生活需要,既有物质的内容,也有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人是文化的动物。文化使人变得崇高,并最终使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人的尊严,说到底,是文化的结晶。如果人只能得到物质方面的满足,那人的发展只能是一种“畸形发展”或“片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并没有使人摆脱生活的窘迫与乏味,究其原因,根本的一点,就是人们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深刻批判的根本原因。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些都告诉我们:国家不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恰恰相反,国家的“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是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任何时候,人都是目的。但实事求是地讲,直至今天,人们各方面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这既有思想观念的问题,又有社会发展不够的问题。
在思想观念上,长期以来,人们坚持以“物”为本,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惟一指标,没有把人的利益和需要放在应有的位置,只见“物”不见“人”。其结果是,在很多人的眼中,除了钱还是钱,一些人极度消费,另一些人则穷困不堪。更重要的是,极度的物质欲望从根本上在改变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以人为本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来的。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以人的需要为本,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只有这样,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人的尊严才有了实现的基础,国家的发展意义才能体现出来。
必须正视的是,我国社会发展仍然严重不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不足。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所发展,但仍处于不发达的阶段,在整体上,人们的物质生活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落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极大地制约着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胡锦涛多次强调,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一个符合实际的正确判断。二是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严重滞后。在政治上,民主法制不健全;在文化上,健康的精神食粮不丰富,人们缺少文化生活或文化生活单调;在社会建设上,民生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文化发展的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着人们精神品质的提高。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塑造人。文化的缺失,必然导致精神空虚,而精神的空虚,又必然成为拜金主义的助推器。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是,拜金主义正甚嚣尘上!
因此,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没有发展,人的利益和需要就得不到满足。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就没有意义了。发展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在激烈竞争的世界舞台上,最可靠的是实力,没有发展就没有和平,没有实力容易受人侮辱。”{17} 在伦理学上,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国家不受侮辱,是国家的尊严,当然,个人的尊严也包括其中。由此类推,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受人侮辱”,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损害。
四
人的尊严最终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这是人的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尺度,还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原则。
人的尊严不是“人类的尊严”,而是将“尊严”实实在在地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同样,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人类的全面发展”,而是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道理很简单,离开每个人的尊严和发展来谈“人类的尊严”和“人类的全面发展”,那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抽象,毫无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是人的尊严的根本,没有人的发展,就没有人的尊严可言;相反,人的尊严是人的发展的前提,没有人的尊严,人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互为表征。于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清晰的历史逻辑:只有社会的发展,不一定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只有每个人都得到发展,尊严才会像阳光一样普照大地,温暖众生。
社会的发展是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的。马克思在论述人的全面发展时,大都是明确指出是“个人的发展”,这里的个人不是指“某一个人”,而是指“每一个人”。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的发展也只能是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能是一部分人的发展和另一部分人的不发展。换言之,只有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才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8};“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19};“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0}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虽然客观上促进了人的某些方面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21}。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既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每一个人发展”创造了条件。改革开放,使“每一个人发展”成为可能。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人的发展的现实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一部分人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的。譬如,在过去30年的时间里,农民为城市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可至今却仍然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再譬如,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人一夜暴富,穷奢极欲,另一些人却不得不加入失业大军,在温饱线上挣扎。最近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财富的集中度超过了美国,1%的人拥有了41%的社会财富。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据。另一方面,国家的发展仍然是以大多数人的无私奉献为基础的。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大河水满,小河里才有水”的理念,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尽管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落后仍然是其主要的社会特征,但必须承认,市场经济聚集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我们常说,国富民强。我们什么时候能自豪地说民富国强?事实上也是,只有民富,才能国强,而不是相反。2006年,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44.2%,而这一比例在国外大概是60-70%,差距十分明显。对于这种现象,有人认为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有人则认为是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应该说,都不无道理,但是,在促进每一个人发展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借口。“阵痛”还要经历多久?30多年了,“共同富裕”应该开花结果了!没有物质上的富裕,每个人的发展就只能是“画饼充饥”。
“每一个人发展”,是指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权利并获得实际的发展。这里,发展的权利是核心。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按自己意愿发展的权利,是自由的发展。每一个人的发展,绝不是每一个人都获得同样的发展,而是每一个人个性的充分发挥。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质性内涵是人的个性的发展。市场经济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全面性,这种全面性正是建立在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之上,没有差别就没有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个性经济,是特色经济。“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说的就是个性。可以说,个性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主体性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或者说,主体性是每一个人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人的主体性就是人的个性。人的主体性越强,个性也就越突出。因此,强调“每一个人发展”,就是要发展人的个性,发展人的创造性,发展人们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只有人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享有尊严。
注释:
①{11}{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455、444页。
②[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④ 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⑥ 陈新汉:《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9日。
⑦{16}{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1、294页。
⑧ 贺来:《论人与哲学的内在循环关系》,《学术月刊》1999年第7期。
⑨ 韩庆祥、邹诗鹏:《人学——人的问题的当代阐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⑩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12} [德]乔治·恩得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13}{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255页。
{1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0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18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7-708页。
作者简介:张三元,男,1962年生,湖北红安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205。
(责任编辑 胡 静)
关键词:人的自觉;人的尊严;自由与权利;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1)06-0034-06
人的尊严和人类与生俱来、与时俱进,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学科中,人们对尊严有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不变的,即人的尊严总是和人的自觉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觉。人的自觉程度越高,人对自己和整个世界的认识就越全面、越深刻,人的尊严就越丰富多彩。
现代意义上的“人的尊严”的观念发韧于西方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运动时期,但在那时,人的觉醒或自觉尚处于“启蒙”阶段,人的尊严只是一种“神的命令”。康德无疑是理性的真正自觉者,他对人的尊严系统而深刻的论述闪烁着自由精神的光芒,穿越时空,光照天地。但是,在他那里,理性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全部基础,或者说,理性是人的尊严的最高尺度,这是一个“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①。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论述过人的尊严,但在他们的思想中,人的尊严始终是一个核心因子。“我建议把马克思主义首先看成是一种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② 这是一个合理的建议。何谓人的解放?或者说,为何要实现人的解放?一句话:为了人的尊严!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尊严的科学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长期以来,我们或是视而不见,或是故意否认,不止一次地与人的尊严这位美丽的“自由女神”失之交臂。今天,我们终于以一种开放的胸怀和进步的姿态拥抱着她。在科学发展观的视野中,以人为本,说到底,就是以人的尊严为本,或者说,是以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为本。2010年2月27日,在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温家宝总理对人的尊严作了全新的马克思主义的阐释,赋予了新的科学内涵和时代意蕴,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
一
在一般意义上,尊严是指人以及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身份和地位,而且这种身份和地位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这种身份和地位的核心是权利。因此,所谓人的尊严,就是每个人拥有应有的权利并得到尊重。因为尊重,所以使人感到高尚。马克思指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③ 在马克思主义的词典中,人的价值和人的主体性是人的尊严的根本。
人之所以具有尊严,是因为人的价值。关于人的价值,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的价值的根本,就在于他具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劳动不断创造各种有价值的东西,以满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需要”④。这种观点的重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论述:“‘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前者实际上说的是人生价值,而人的价值和人生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的价值是指人在自然界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具有最高价值,万物人为贵。而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一生的所作所为对于主体需要满足的现实效应⑥。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观点都不全面。前者强调了人的创造价值,但忽视了人的自然价值,即人作为人的价值。如果把劳动和创造看成是人的价值的惟一源泉,那么,没有劳动能力和创造的人是否就没有价值并进而没有尊严了呢?显然不是的。后者看到了人作为人的力量,特别是看到了人类之于自然界的意义和价值,而没有看到人之于人的意义和价值。如果执此一端,人生的意义又该置于何种境地?其实,人生价值也是人的价值,或者说,是人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不是抽象物,而是具体的历史存在。离开人生来谈人的价值,只能使人的价值抽象化,并进而使人抽象化。马克思在把握人的价值时,从来没有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⑦ 对这段话,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但往往忽视了一点,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内在的两重意蕴: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价值。“人是禀赋物性与超物性,生命性与超越生命性的双重性存在。”⑧ 作为生命的存在,他需要生活;作为超越生命的存在,创造是他的灵魂。生活是创造的前提,而“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既是一个生活的过程,也是一个创造的过程。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生命价值(或曰生活价值)和创造价值的统一。而且,人的价值,首先应该是人的生命价值,其次才是创造价值,因为生命价值是创造价值的前提和基础。
主体性即人的自觉性,是人的价值的展开和实现。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因而,主体性是人在同客体发生复杂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展开。一方面,在与自然界的交往活动中,人的主体性地位日益凸显。作为生命存在,人是自然之子,自然界是人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但是,作为惟一具有能动性的“天之骄子”,人既依赖自然,又超越自然,人总是以自己的需要和目的作为他能动活动的起点、归宿、根据和尺度,人为自然立法,人是目的。所以,尽管西方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明显的虚妄性,但它对人在自然界中地位的认识并非完全出于无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人具有主导、为我和独立自主等特性,自然界是按照人的意志,满足人的目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发生一种趋向性的变化。另一方面,在人与人的交往活动中,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作为主体,每个人都是有个性的存在,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客体,每个人在体现别人的价值时也体现着自己的价值,在尊重别人的权利时自己的权利也得到尊重。
人在同客体发生对象性关系时,客体总是作为一种制约因素而存在,限制着人的主体性的发挥,限制着人的价值的实现。但是,人是不会满足于现状的,总是要冲破各种限制与障碍。因此,超越性或创造性就成为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征。人在与外部世界的交往活动中,绝不是在外部世界的“原始状态”中求得一种原始的生存状态,而是要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出一个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为我”世界。也就是说,“人作为主体都在追求着有价值的活动,只有在追求有价值的活动中发挥主体性,才有人们提倡的那种主体性,而且主体性的实质就在于肯定人作为主体的价值”⑨。
二
在现代社会,人的尊严首先表现为每个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国家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人权。这是人的尊严的核心内容。
其实,自由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最核心的权利。没有自由的权利只是一句空话。何谓自由?孟德斯鸠说,在各种词语中,最过于歧义、最能打动人心的,莫过于自由一词。可以说,自由承担了人类所有的情感和理想,因而,人类赋予了自由以最大的遐想空间。自由的最初意思是“不受外在束缚,由自己作主”。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康德认为,人是理性存在者,不受经验的因素所决定,因此是自由的。霍布斯说:“自由这个词,按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障碍是无所不在的,旧的障碍消除了,新的障碍又会产生。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自由是人们对规律性和必然性的认识,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恩格斯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11}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认识必然性和规律性是人摆脱束缚、突破障碍的根本途径。因此,与旧的自由观相比,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不仅科学地把握了人的自由的本质,而且找到了实现人的自由的现实道路。由此观之,自由具有两个重要维度,即自主性与自律性。自主性是指在实践基础上人对必然性充分认识而达到的一种自主状态。自律性是指自由的相对性,即自由总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每个人在享有自由时,都应该遵守道德的或法律的“底线”。自由不是放纵,而是对一定规则的遵守。人的自由是多方面的,既有对自然界限制的一种打破和超越,也有对旧的社会历史条件的束缚与限制的突破,还有对自己的本能、欲望、情感进行自我控制和从旧的思想观念、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等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文化自由,人的自由是无所不在的,正如束缚与障碍无所不在一样。这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人的本性就是追求自由。甚至可以说,人是追求自由的动物。这是人的一种最本质的权利。维护和保障人的尊严,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人的自由的权利。
人的权利,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有获得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切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的自由,也可以称之为人的价值实现。也就是说,人的权利是人的自由的表达,人的自由是人的权利的内核,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现代社会,人的权利即人权,具有越来越丰富的内容。社会越是发展,人的需要越是全面,人权也就越是全面。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基本的方面,即生命权和发展权。
生命权,也可称之为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尊严。在法律上有一个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生命权只是人身权中的一个内容。本文之所以超出人身权的范畴,重点讨论人的生命权,是基于三个理由:一是生命之于人的的重要意义。离开生命来谈人的权利,是一个伪命题;二是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中最基础、也是最具实质性意义的内容。没有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是虚幻的;三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实质性内容常常被人们所忽略,对生命的漠视与践踏,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痛”。
人的尊严最基本的内涵是生命的高贵,即生命的尊严。一个基本事实是,没有了生命,尊严便无所附着。构成人的尊严必须以人这个主体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人,皆有尊严,无一例外。在这个意义上,人的尊严和人的生命具有直接的同一性,与生俱来,具有“天赋性”和不可剥夺性。同时,在尊重人的生命权时,没有也不应该有任何附加条件。康德把理性作为人的尊严的基础,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和1789年法国的《人的公民权利宣言》把“成年”、“白种”、“有产”作为人的尊严的基本条件,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生命的存在构成人的尊严的现实基础。“不管每个人的个性如何,身心有无缺陷,也不管其对社会‘道义’的价值有多大,他们每个人都拥有尊严。无论是尚未出生的胎儿,还是已过世的死者,他们的尊严均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既非由国家,也不是由法律制度所创造并授予的,它所依赖的是人自身的主体性。所以,尊严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优先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权利。法治国家并不能为人提供尊严,但可保障人的尊严。”{12} 不论人的出身、种族、秉赋、地位、贫富等如何不同,每个生命个体都有尊严,这种思想,似乎离事物的本质和真相更近。
发展权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享有尊严而拥有的基本权利。生存的本质是发展。一方面,生存是为了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是为了更好地生存。因此,生命的意义在于发展。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以及人自身各种限制的突破与超越,就是追求发展。当然,人的发展表现在各个方面,是全面的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生理等方面,都体现着人的发展诉求。
自由和权利是人的尊严的内核。一个是里,一个是表。离开人的自由和权利来谈人的尊严,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维护和实现人的尊严,最根本的是要保护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国家对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的。一切进步的法律,其根本价值就在于保护和扩大人的自由与权利。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惩罚,即通过对侵犯人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达到保护人的权利的目的。惩罚是一种限制,一种制约,但惩罚并不意味着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取消。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13}譬如,我国法律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基本权利涉及到人的基本尊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可以说,权利是拥有,义务是付出。其实,付出也是一种权利,对自己来讲是义务,对别人来讲却是权利。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和限制,权利和义务,拥有和付出,相反相成,相得益彰。
在现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就是公民权,即“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因此,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公民意识。所谓公民意识,说到底,就是一种平等意识。“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尊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14} 马克思之所以如此强调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平等。“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5} 只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才有平等的尊严。改革开放以来,国人的公民意识日渐觉醒,很多人开始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但是,勿须讳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进程之所以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的公民意识还不强。逆来顺受,屈服强权,不敢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尊严,仍然是我们走向现代化的一道严重障碍。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是建立在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广泛实现的基础之上。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就显得格外重要而迫切。
三
人的尊严还表现为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是人的尊严最实在、最现实的内容。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有一句名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对这句话,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很正常的,因为这句话包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对我们有多方面的启迪。但其中有两个极为重要的思想不可忽略:一是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二是人是国家的根本。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体的现实的人,才是国家的根本;国家的根本是具体的现实的人。马克思接下来说:“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16} 笔者认为,这是马克思对国家存在合理性的大胆质疑,它包含着一个极为深刻的道理:国家存在的意义在于给人一个真实的世界。什么是人的真实的世界?很显然,这个真实的世界与人们的“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息息相关,或者干脆说,就是“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国家发展的意义就在于发展这样一个真实的世界,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人是国家的根本,这个“根本”是如此的具体而实在!这是国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人的需要首先是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即人的生存需要。但是,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不仅是为了生存,而且还是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即发展和享受的需要。也就是说,当人的生存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人就必然会产生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的需要。或者说,人们的生活需要,既有物质的内容,也有精神文化方面的内容。在一定意义上,人是文化的动物。文化使人变得崇高,并最终使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人的尊严,说到底,是文化的结晶。如果人只能得到物质方面的满足,那人的发展只能是一种“畸形发展”或“片面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并没有使人摆脱生活的窘迫与乏味,究其原因,根本的一点,就是人们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深刻批判的根本原因。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明确指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利,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些都告诉我们:国家不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恰恰相反,国家的“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其任务是为人民服务,是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任何时候,人都是目的。但实事求是地讲,直至今天,人们各方面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这既有思想观念的问题,又有社会发展不够的问题。
在思想观念上,长期以来,人们坚持以“物”为本,把经济增长看成是发展的惟一指标,没有把人的利益和需要放在应有的位置,只见“物”不见“人”。其结果是,在很多人的眼中,除了钱还是钱,一些人极度消费,另一些人则穷困不堪。更重要的是,极度的物质欲望从根本上在改变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以人为本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来的。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最重要的是以人的需要为本,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只有这样,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保证,人的尊严才有了实现的基础,国家的发展意义才能体现出来。
必须正视的是,我国社会发展仍然严重不够。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不足。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有所发展,但仍处于不发达的阶段,在整体上,人们的物质生活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落后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极大地制约着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胡锦涛多次强调,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这是一个符合实际的正确判断。二是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严重滞后。在政治上,民主法制不健全;在文化上,健康的精神食粮不丰富,人们缺少文化生活或文化生活单调;在社会建设上,民生问题日渐凸显。特别是文化发展的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着人们精神品质的提高。文化的重要功能是塑造人。文化的缺失,必然导致精神空虚,而精神的空虚,又必然成为拜金主义的助推器。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事实是,拜金主义正甚嚣尘上!
因此,发展是时代的主题。没有发展,人的利益和需要就得不到满足。胡锦涛指出:“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个主题就没有意义了。发展首先要抓好经济发展……在激烈竞争的世界舞台上,最可靠的是实力,没有发展就没有和平,没有实力容易受人侮辱。”{17} 在伦理学上,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国家不受侮辱,是国家的尊严,当然,个人的尊严也包括其中。由此类推,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容易受人侮辱”,人的尊严就会受到损害。
四
人的尊严最终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这是人的价值的最高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尺度,还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原则。
人的尊严不是“人类的尊严”,而是将“尊严”实实在在地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同样,人的全面发展不是“人类的全面发展”,而是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道理很简单,离开每个人的尊严和发展来谈“人类的尊严”和“人类的全面发展”,那只能是一个空洞的抽象,毫无意义。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人的尊严和人的发展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人的发展是人的尊严的根本,没有人的发展,就没有人的尊严可言;相反,人的尊严是人的发展的前提,没有人的尊严,人的发展就是一句空话;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前提,互为表征。于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清晰的历史逻辑:只有社会的发展,不一定每个人都享有尊严;只有每个人都得到发展,尊严才会像阳光一样普照大地,温暖众生。
社会的发展是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的。马克思在论述人的全面发展时,大都是明确指出是“个人的发展”,这里的个人不是指“某一个人”,而是指“每一个人”。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人的发展也只能是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而不能是一部分人的发展和另一部分人的不发展。换言之,只有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发展,才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前提。“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本身也不能得到解放”{18};“私有制只有在个人得到全面发展的条件下才能消灭”{19};“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0}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虽然客观上促进了人的某些方面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在资本主义体系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变成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21}。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既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全社会“每一个人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每一个人发展”创造了条件。改革开放,使“每一个人发展”成为可能。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可能性不等于现实性,人的发展的现实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一部分人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发展为代价的。譬如,在过去30年的时间里,农民为城市和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可至今却仍然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再譬如,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人一夜暴富,穷奢极欲,另一些人却不得不加入失业大军,在温饱线上挣扎。最近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财富的集中度超过了美国,1%的人拥有了41%的社会财富。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据。另一方面,国家的发展仍然是以大多数人的无私奉献为基础的。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大河水满,小河里才有水”的理念,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尽管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落后仍然是其主要的社会特征,但必须承认,市场经济聚集了巨大的社会财富。我们常说,国富民强。我们什么时候能自豪地说民富国强?事实上也是,只有民富,才能国强,而不是相反。2006年,居民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44.2%,而这一比例在国外大概是60-70%,差距十分明显。对于这种现象,有人认为是生产力不发达的结果,有人则认为是发展过程中的阵痛,应该说,都不无道理,但是,在促进每一个人发展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借口。“阵痛”还要经历多久?30多年了,“共同富裕”应该开花结果了!没有物质上的富裕,每个人的发展就只能是“画饼充饥”。
“每一个人发展”,是指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权利并获得实际的发展。这里,发展的权利是核心。也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按自己意愿发展的权利,是自由的发展。每一个人的发展,绝不是每一个人都获得同样的发展,而是每一个人个性的充分发挥。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实质性内涵是人的个性的发展。市场经济为人的个性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全面性,这种全面性正是建立在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基础之上,没有差别就没有统一。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是个性经济,是特色经济。“人无我有,人有我优”,说的就是个性。可以说,个性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主体性经济,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或者说,主体性是每一个人进入市场的先决条件。可以说,人的主体性就是人的个性。人的主体性越强,个性也就越突出。因此,强调“每一个人发展”,就是要发展人的个性,发展人的创造性,发展人们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只有人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享有尊严。
注释:
①{11}{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455、444页。
②[英]伯尔基:《马克思主义的起源》,伍庆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页。
④ 陈志尚主编《人学原理》,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415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
⑥ 陈新汉:《人生价值的自我肯定》,《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3月9日。
⑦{16}{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79、1、294页。
⑧ 贺来:《论人与哲学的内在循环关系》,《学术月刊》1999年第7期。
⑨ 韩庆祥、邹诗鹏:《人学——人的问题的当代阐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⑩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64页。
{12} [德]乔治·恩得勒:《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页。
{13}{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255页。
{1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0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18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16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07-708页。
作者简介:张三元,男,1962年生,湖北红安人,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205。
(责任编辑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