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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强制招标规模标准由于事关强制招标工程项目范围的准确厘定,对妥适确定政府管制与市场契约自由的边界有重要影响。我国现有规模标准制度,在立法原则上忽略了契约自由保留原则,在具体机制上缺乏分割规避预防、估算计价按实调整、规模标准金额按实浮动等规制弹性。必须在工程与法学交叉的角度对现有制度予以科学调整,并充分借鉴域外成熟规制经验,方能在工程市场有效平衡“契约自由”与“市场管制”的合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