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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容易导致人们对民法学理论认识的混乱。文章从阐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入手,提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应重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并强调追求私法上的效果。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因此而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认为民法典中有必要设立法律行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