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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6条将经济需求测试确认为一种市场准入的壁垒,但并没有明确其定义、实施规则、标准和程序。本文试图分析该措施作为服务贸易壁垒的一般特征,以及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作用和由此而导致的发展中国家在该种模式服务贸易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并就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如何以经济需求测试为突破口解决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不平衡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