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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材料再现案件事实能力的优势和劣势都同样明显,这决定了录像证据有着较为特殊的可采性规则.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的立法例表明,录像证据可采有三个基本法理,即录像证据与录音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不一致;影响录像证据可采性的特定因素是形式真实性要件;不同表现形式的录像证据可采性规则不同.我国有关录像证据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按照上述法理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