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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对五种间谍行为做出了定义,与刑法间谍罪等罪名的规定相比,扩大了间谍行为主体的范围,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主体和准三类主体。其他间谍行为与刑法的相应条款相比也出现一定程度的扩张,并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但缺乏对间谍等概念的定义。未来刑法在适应《反间谍法》相关行为定义的扩张的同时,更应明晰既有的国家安全概念的范围,同时继续保持其原有的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