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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的成立,我国“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框架正式形成。但随着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开始的粮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以及业务的单一化,1998~2005年间,其业务领域被限制在一个过窄的范围内,主要负责粮棉油收购、储运等环节的资金提供,在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又面临业务萎缩的局面。2006年7月,经有关部委批准,农发行将贷款范围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领域。目前,在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农发行的业务拓展已按照国务院“增加功能”等原则稳步推进。
支农新政
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农业发展的新需求
作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自成立以来,其职能和业务范围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特别是粮棉购销政策和调控政策的变化而屡次发生变化。当前,在粮棉流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发行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初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加工企业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除了传统的围绕粮棉油运开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和准政策性信贷业务外,农发行在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发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财政对贷款损失不予弥补的贷款。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种子贷款、农业科技贷款、仓储设施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拓宽信贷领域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除中央、地方储备及调控等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外,其余均由粮食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食收购市场的放开,标志着市场在农业和农村领域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最终确定,农发行的信贷资金运行外部环境和政策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6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的批复》批准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到粮棉油以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志着农发行贷款业务进入全面信贷支农的新阶段,贷款业务对象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随后,银监会又批准农发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为国家指定的优先主体领域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龙头贷款项目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资金。2007年2月,银监会再次批准农发行开办農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支持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
至此,农发行基本形成以支持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贷款业务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为另一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农发行的商业性贷款业务与政策性、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一起,使农发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进入宽领域、多方位的发展阶段。
自我完善,严控风险
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权力制衡、运行规范的信贷审批和内控组织架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信贷审批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部门职责分工实现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设立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组织结构的设置来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业务发展整体战略,农发行设计完善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操作规程、信贷业务考核办法、违规处罚办法等制度,并根据业务发展及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体系。从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操作程序、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统一授权管理。根据现代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贷款品种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授权和严格转授权限制,规范各分支机构的权力运作,防范贷款风险。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近年来,农发行积极开发会计信息综合系统,并成功引入CM2006信贷管理系统,通过打造信息技术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目前,农发行已成功将CM2006信贷管理系统与会计综合系统进行对接。
加快发展步伐,缩小与商业银行在电子银行产品方面的差距。自2006年以来,农发行通过与工行开展信用卡、网银等结算业务合作,有效地弥补了自身结算工具的不足。在借助工商银行的信用卡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为开户企业提供了离柜业务服务后,农发行的结算服务功能已基本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需要,农发行在客户营销中存在的结算服务瓶颈已经打开,为农发行力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落实责任追究。农发行目前已建立了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岗位问责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防止内控失效。
信贷业务合理化建议
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控制流程应进一步细化
目前,农发行在信贷审批流程中已普遍开展贷前客户统一授信评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力求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但考虑到政策性贷款因素,农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风险系数设定为0,不占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信贷审批流程又规定对只申请准政策性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没有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准政策性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不占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由二级分行按贷款报批程序直接核定,并按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掌握发放。
对于政策性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来说,由于政策性贷款利息及盈亏均由各级财政负责,而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审批流程较为严格,且一般均有抵押、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因此,其风险可控。但对于准政策性贷款来说,一方面该贷款品种是农发行为确保粮棉收购顺利进行,对申请企业一般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另一方面其风险由农发行自行承担,因此对准政策性贷款信贷流程的设置应该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突出风险控制,尤其是突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措施。也即在规定二级分行、开户行按正常贷款程序审查、发放准政策性贷款的同时,加大其对准政策性贷款安全性的责任,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准政策性贷款的展期流程报备程序,将准政策性贷款的事后监督权上收至省分行,从而确保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贷款被纳入统一、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之中。
资产证券化依然是解决农发行高融资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农发行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利差为1.6%左右,远低于商业性银行的利差收益水平。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银行无法通过营业网点吸收低成本、高稳定性的居民储蓄存款,而只能依靠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这两种高成本途径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因此,在无法有效降低资金筹集成本的情况下,提高资产周转效率,进一步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成为政策性银行提高自生能力,确保稳定发展的主要途径。
虽然爆发于2007年7月的美国次级债危机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信贷资产增级、增信环节,招致债权人的普遍质疑。但结合中国的现实进一步分析,能够发现:首先,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次级债危机而全面否定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方面的作用;其次,对于农业发展银行来讲,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获取融资的方式将有效提高信贷资产周转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并进而达到在负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因此,资产证券化也应考虑列为农发行解决高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支农新政
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农业发展的新需求
作为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自成立以来,其职能和业务范围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特别是粮棉购销政策和调控政策的变化而屡次发生变化。当前,在粮棉流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发行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初步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加工企业为一翼,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除了传统的围绕粮棉油运开展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和准政策性信贷业务外,农发行在国务院和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发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财政对贷款损失不予弥补的贷款。具体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种子贷款、农业科技贷款、仓储设施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拓宽信贷领域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粮食收购市场,除中央、地方储备及调控等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外,其余均由粮食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食收购市场的放开,标志着市场在农业和农村领域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最终确定,农发行的信贷资金运行外部环境和政策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
2006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的批复》批准农发行业务范围拓展到粮棉油以外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志着农发行贷款业务进入全面信贷支农的新阶段,贷款业务对象扩大到农、林、牧、副、渔业。随后,银监会又批准农发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为国家指定的优先主体领域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龙头贷款项目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资金。2007年2月,银监会再次批准农发行开办農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其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支持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支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主要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
至此,农发行基本形成以支持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贷款业务为一翼、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贷款为另一翼的业务发展格局。农发行的商业性贷款业务与政策性、准政策性贷款业务一起,使农发行对“三农”的信贷支持进入宽领域、多方位的发展阶段。
自我完善,严控风险
完善组织架构。建立和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权力制衡、运行规范的信贷审批和内控组织架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信贷审批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部门职责分工实现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设立全行系统垂直管理、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通过组织结构的设置来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加强制度建设。按照业务发展整体战略,农发行设计完善了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操作规程、信贷业务考核办法、违规处罚办法等制度,并根据业务发展及环境变化不断调整和完善制度体系。从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操作程序、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信贷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使工作各环节有章可循,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
统一授权管理。根据现代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对各项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贷款品种的风险状况,实行差别授权和严格转授权限制,规范各分支机构的权力运作,防范贷款风险。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近年来,农发行积极开发会计信息综合系统,并成功引入CM2006信贷管理系统,通过打造信息技术平台,进一步完善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目前,农发行已成功将CM2006信贷管理系统与会计综合系统进行对接。
加快发展步伐,缩小与商业银行在电子银行产品方面的差距。自2006年以来,农发行通过与工行开展信用卡、网银等结算业务合作,有效地弥补了自身结算工具的不足。在借助工商银行的信用卡系统和网上银行系统为开户企业提供了离柜业务服务后,农发行的结算服务功能已基本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需要,农发行在客户营销中存在的结算服务瓶颈已经打开,为农发行力求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落实责任追究。农发行目前已建立了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岗位问责制,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防止内控失效。
信贷业务合理化建议
准政策性贷款的风险控制流程应进一步细化
目前,农发行在信贷审批流程中已普遍开展贷前客户统一授信评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力求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但考虑到政策性贷款因素,农发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将政策性贷款、准政策性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风险系数设定为0,不占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同时信贷审批流程又规定对只申请准政策性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没有其他商业性贷款的,准政策性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在不占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下,由二级分行按贷款报批程序直接核定,并按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掌握发放。
对于政策性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来说,由于政策性贷款利息及盈亏均由各级财政负责,而农业小企业贷款、省级以上商业性储备贷款审批流程较为严格,且一般均有抵押、担保措施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因此,其风险可控。但对于准政策性贷款来说,一方面该贷款品种是农发行为确保粮棉收购顺利进行,对申请企业一般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另一方面其风险由农发行自行承担,因此对准政策性贷款信贷流程的设置应该在保证效率的前提下,突出风险控制,尤其是突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措施。也即在规定二级分行、开户行按正常贷款程序审查、发放准政策性贷款的同时,加大其对准政策性贷款安全性的责任,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准政策性贷款的展期流程报备程序,将准政策性贷款的事后监督权上收至省分行,从而确保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贷款被纳入统一、完善的信贷审批流程之中。
资产证券化依然是解决农发行高融资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目前,农发行生息资产与付息负债利差为1.6%左右,远低于商业性银行的利差收益水平。造成这种现状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银行无法通过营业网点吸收低成本、高稳定性的居民储蓄存款,而只能依靠央行再贷款和发行金融债券这两种高成本途径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因此,在无法有效降低资金筹集成本的情况下,提高资产周转效率,进一步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成为政策性银行提高自生能力,确保稳定发展的主要途径。
虽然爆发于2007年7月的美国次级债危机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信贷资产增级、增信环节,招致债权人的普遍质疑。但结合中国的现实进一步分析,能够发现:首先,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次级债危机而全面否定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对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方面的作用;其次,对于农业发展银行来讲,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获取融资的方式将有效提高信贷资产周转效率、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并进而达到在负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因此,资产证券化也应考虑列为农发行解决高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