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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行几年来司法实践的情况,需进一步加强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研究,完善制度设计.基本犯罪事实指足以影响到定罪的构成要件事实、适用范围应扩大至盲聋哑人及外国人犯罪案件等、普通程序简化审启动权应由检察机关和被告人行使、简化审理方式应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加大当庭宣判的力度以及不能对认罪案件被告人一概从轻处罚.